目前,在許多食品標簽上我們可以看到“不添加”、“不使用”、“未添加”(以下簡稱“不添加”類聲稱)的食品。那么,這些聲稱是否符合國家規定?這些產品真的如商家所描述的那樣“不添加”嗎?
一、“不添加”類聲稱與營養聲稱的區別
我們平時在食品標簽上除了可以看到上述“不添加”類聲稱,還可以看到“零(0)、沒有、100 %不含、無”這種類型的聲稱。
首先向大家說明的是,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聲稱,后一種聲稱如果針對的是食品中的能量及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膳食纖維等營養成分,并且這些營養成分在該食品中的含量符合一定的要求,則是完全允許的,這就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中的營養聲稱。
因此,符合GB 28050標準條件的營養聲稱是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護的,是健康飲食所提倡的聲稱。但是對于“不添加”類的聲稱,卻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依據。
二、與“不添加”類聲稱相關的標準法規
關于“不添加”類聲稱是否合規分析,我們匯總如下。
1.GB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4.1.4.2 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2.GB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問答(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第三十九條、關于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一是如果在食品標簽或說明書上強調含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同時標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標簽上強調某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同時標示其在終產品中的含量。
3.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實施指南(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與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編著)
當強調某種包裝食品的某種配料或成分“含量低或無”時,也需要進行定量標示。
當使用“不添加”等詞匯修飾某種配料(含食品添加劑)時,應真實準確地反映食品配料的實際情況,即生產過程中不添加某種物質,其原料也未使用該物質,否則可視為對消費者的誤導,當GB2760未批準某種物質添加劑在該類食品中使用時,不應使用“不添加”該種添加劑來誤導消費者。
當強調不含某種配料或成分,如“無”、“不含”等同類標示方式時,應按照本標準要求進行定量標示。
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常見問題解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編著)應如何理解“不含”或不添加的標示內容?
在確定情況屬實的前提下,若涉及“不含”或“不添加”聲稱的物質是某類或某種食品添加劑,且GB2760-2014未批準某種食品添加劑應用于某類食品時,標示“不添加”該種食品添加劑屬于誤導消費者。在確定情況屬實的前提下,若涉及“不含”或“不添加”聲稱的物質是某類或某種食品添加劑,且GB2760-2014允許此類食品產品使用該類或該種食品添加劑,則應按照4.1.4的規定,對所有聲稱涉及的GB2760-2014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進行定量標示。
5.2017年,原北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四》明確:標簽宣傳“未添加防腐劑”等意思表示,但未在標簽上標識相應成分含量的,在確認生產過程確實未添加后,則認定此類聲稱屬于標簽瑕疵,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進行改正。
6. 2019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了關于火腿腸標簽有關問題的復函(市監食生函〔2019〕 1286號),復函明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一2011)第3.3 條規定,食品標簽應當真實、準確,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使用讓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介紹食品。當使用“不添加”等詞匯修飾某種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劑)時,應當真實準確地反映食品配料的實際情況,即生產過程中不添加某種物質,其原料中也不含有該種物質。
基于以上分析,本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建議食品生產企業謹慎使用“不添加”的宣傳。當然在新版的GB7718和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正式發布之前,企業如果要使用“不添加”類聲稱,則必須符合相應要求并能夠相應的檢測報告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