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國家衛健委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對外公開征求意見,截止到2024年2月29日。食品伙伴網結合國家衛健委發布的標準文本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整理了GB 7718征求意見稿的修訂要點,以供行業速覽。
征求意見稿與GB 7718-2011版相比,主要修訂變化如下:
一、術語和定義
1.修改了預包裝食品的定義。
統一食品標準體系中對預包裝食品的界定范圍,將預先包裝以計量稱重方式銷售的食品納入預包裝食品的范圍,并修改了規格的定義,與預包裝食品定義銜接。
2.增加了屬性名稱、數字標簽和食品聲稱的術語定義。
3.修改配料定義。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及食品添加劑分類,食品營養強化劑涵蓋在食品添加劑范圍內,配料定義中明確本標準所指食品添加劑含食品營養強化劑。
4.根據修訂后的日期標示要求,增加保質日期術語和保存期的術語定義。
5.刪除主要展示版面定義。修訂后的標準不再使用主要展示版面作為判定版面相關要求的基礎。
二、基本要求
1.合并2011版標準中相關條款,增強標準的條理性和可行性。
2.與《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相銜接。
將字體、字號、字高、最大表面面積要求等與食品安全無直接關系的格式性要求從標準正文移至附錄,食品標簽上相關內容與標準要求不一致時,便于市場監管部門自行決定是否按照“標簽瑕疵”加以管理,減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行業負擔。
3.與數字標簽要求銜接,將音視頻納入基本要求管理范圍。
4.刪除了2011版標準中“若銷售單元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時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的有關規定。
三、標示內容
1.根據修訂后標準中的強制性標示內容修改了一般要求,并明確了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已豁免的內容可不強制標示。
2.修改了關于食品名稱的規定。
(1)為確保屬性名稱真實準確地體現食品的真實屬性,避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要求應使用同樣的字體、字號、顏色標示食品的屬性名稱。
(2)規范了屬性名稱的使用要求,避免食品名稱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3.修改了配料表中的若干規定。
(1)關于配料的名稱,要求配料應標示屬性名稱,并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特殊情況下可以使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明確配料遞減順序的依據為食品加工時加入量“以質量計”的順序,規范配料表的標示。
(2)關于復合配料的標示,修改了復合配料的定義;
明確了復合配料中的復合配料,可不再展開其原始配料;
復合配料必須單獨體現,不可展開與原始配料合并標示。
(3)關于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式。
一是修改了食品添加劑標示方式,設置了使用INS號標示的條件;
二是明確了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GB 2760、GB 14880中或相應公告、質量規格標準中的通用名稱,且名稱不包括其制法;
三是將標準實施問答中有關復配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等標示方式納入標準正文;
四是明確了食品添加劑符合“帶入原則”可不標示的情形,與GB 2760銜接。
(4)明確規定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或去除的配料可不在配料表中標示。
(5)增加了配料表中菌種的標示要求。
4.修改了配料定量標示的部分內容。
(1)關于強調添加某種配料的情況。修改后的標準要求強調添加或含有配料時均需要標示含量,并說明了定量標示的具體方式。明確了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如在食品名稱中提及,應標示相關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同時相應要求下明確了不需要進行定量標示的情況。
(2)關于強調不含某種配料或不添加某種配料的情況。增加了關于“無”“不含”的限制性使用要求和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詞匯的要求。
5.關于凈含量和規格。
調整了凈含量和規格相關表述,增加了預包裝計量稱重食品凈含量的標示形式,同時調整凈含量字高的要求至附錄。
6.修改了生產者、經營者地址的標示要求。
配合數字標簽的應用,生產經營者信息的標示可不受版面的約束,增加了標準的可行性。
同時采納了市場監管部門建議,規定應當只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避免“監制”等與食品生產經營無關的信息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7.調整了日期標示的相關要求。
(1)考慮到消費者的標簽識讀需求及監管需要,日期的標示順序只保留年、月、日的順序,取消了其他標示順序。
落實《反食品浪費法》相關要求,規定保質期1年及以上的預包裝食品可不標示生產日期。
增加了保存期作為可選擇標示內容,指導消費者在購買食品后合理食用食品,避免食物浪費。
(2)為保證保質期易于識別,要求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60cm2的預包裝食品保質期按照年、月、日的順序進行標示,避免計算保質期為消費者和市場監管部門帶來的不便。
(3)在標準4.7.1.1中增加了多層包裝日期標示的要求,4.7.1.2條款中增加了分裝食品日期的推薦性要求,并在附錄中增加了日期標示字高及標示質量的推薦性要求。
8.明確應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示形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再進行具體規定。
9.調整了致敏物質標示的要求。
將直接添加的致敏物質由推薦性標示變為了強制性標示,生產線中可能帶入的致敏物質可推薦標示。
可免除標示致敏物質提示的目錄中的物質無需按照致敏物質標示。
致敏物質的列表由正文移至附錄并采取列表式管理,便于根據我國致敏物質相關研究進展動態調整該列表。
10.修改了營養標簽的標示要求。
規定營養標簽的標示范圍及標示方式按照GB 28050或GB 13432執行。
11.修改了經輻照處理食品的標示要求。
按照市場監管部門針對2022年報批版本的會簽意見,為避免“輻照食品”的術語使消費者誤解為食品受到輻射,因此將“輻照食品”的術語調整為“經輻照加工食品”。
12.增加關于特殊食品的要求。
13.增加了食品聲稱的基本要求。
為規范食品標簽上食品聲稱的使用,為市場監管提供技術依據,將食品聲稱的基本要求納入標準。
根據食品聲稱的使用目的和監管方式,將食品聲稱分為四類:
一是一般性聲稱,主要包括特性聲稱、條件聲稱、對比聲稱、定量(含量)、聲稱和感官聲稱。該類聲稱為預包裝食品使用的通用聲稱,除強制性標示內容以外的其他關于食品或配料的描述,應按照本條款要求執行。同時在附錄E中詳細列明了各類聲稱的具體分類和使用條件,幫助食品生產企業規范使用上述聲稱;
二是營養聲稱及營養成分作用聲稱,涉及營養聲稱的,應嚴格按照GB 28050和GB 13432執行;
三是食品配料或成分的健康效應聲稱,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在無相關規定的情況下,食品生產企業不得自行對健康效應進行聲稱;
四是保健食品聲稱,應按照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14.增加了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示內容的規定,便于進口食品執行本標準的各項要求。
對于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強制性標識內容的中外文應有一一對應關系。標簽上可見的其他外文或繁體字所表述的內容應與規范漢字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生產者和地址、國外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且應符合GB 7718第4、5章的要求。
考慮到進口食品的經營主體存在差異,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進口商/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進口商/代理商的標示按照實際責任主體標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等保持一致,按照海關部門要求增加了進口食品標示境外生產企業在華注冊編號或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的要求并細化了原產國(地區)的標示要求。
對于沒有標示生產日期的進口食品,可根據最佳使用日期、保質期等信息進行推算后標示。進口食品同樣規定保質期不少于1年的,可不標示生產日期。
15.調整了豁免標示內容章節的要求。
包括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最大表面積強制性標示內容的豁免要求、日期標示等。
為落實國家貿易政策的相關要求,標準修訂中規定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酒類的生產日期可通過批號代替,不再強制標示生產日期。
16.關于推薦標示內容的修訂。
對于推薦性的標示內容,根據相關部門建議及既往標準實施經驗,本次修訂中使用附錄的形式增加了示例。
17.關于數字標簽。
為擴展食品標簽展示形式,助力食品生產企業創新發展的需求,為消費者閱讀食品標簽提供便利,增加了數字標簽的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數字標簽作為標簽載體。當使用數字標簽時,應符合標準的相關規定并保證相關標簽標示信息在掃碼獲取信息后的一級頁面直接展示,同時應避免彈窗廣告等干擾消費者閱讀食品標簽信息。
數字標簽屬于食品標簽,通過數字標簽標示的內容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同時無論是否使用數字標簽,食品實體標簽都應按本標準的要求進行標示。為節省食品標簽版面,除了承擔法律責任的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外,當食品企業使用數字標簽正確地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產品標準代號、執行標準號時,相關內容可豁免在實體標簽標示。
四、修改的附錄
1.增加了新的附錄A“預包裝食品標簽中凈含量的標示要求及部分標簽項目的標示形式”。
為標準使用時更直觀地執行關于凈含量字體字號的要求,精簡標準正文內容,將凈含量的字體、字號等與食品安全無直接關系的格式性要求以附錄的形式進行統一規定,或者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預包裝食品部分標簽項目的應選擇標示形式。
為保證食品標簽標示內容的規范性,便于市場監管工作,要求標示相應項目時應選用示例列舉的形式之一進行標示。
2.為確保消費者清晰醒目地識別食品標簽信息,結合數字標簽的應用,標準修訂中擴大了預包裝食品強制性標示內容的最小字高要求,在原有1.8mm的基礎上,增加了2檔字高要求,即當包裝物最大表面積達到150cm2和400cm2時,最小字高應分別大于等于2mm和2.5mm。
3.將《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表1移至附錄A,同時考慮到食品生產企業的需求,節省標示版面,因此在保證對消費者不產生誤導的前提下,對于配料推薦性歸類標示方式進行了調整。
4.增加附錄D“致敏物質在食品標簽中的標示形式”。
5.增加附錄E“一般性聲稱的標示原則”。
本次征求意見截止到2024年2月29日,食品伙伴網提醒廣大食品企業,結合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及時提交修訂意見,并密切關注標準修訂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