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回放
2021年7月,黑龍江男子邵某某在“毛媽媽土特產經營部”購買了50份燒白、50份粉蒸肉、50份回鍋肉共計150份熟食,打折后單價30元(總價4500元),扣除微店現金紅包,實際支付4499.16元。收到貨后,邵某某發現這批熟食的包裝上無產品名稱、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信息。
2021年8月份,邵某某將“毛媽媽土特產經營部”起訴至法院,以“三無產品”為由請求“退一賠十”,退還貨款4499.16元并賠償44991.6元。
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后,均支持邵某某訴求,判決“毛媽媽土特產經營部”退還貨款并予以十倍賠償。
法院認為,“毛媽媽土特產經營部”的銷售行為違反了《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案涉食品銷售時外包裝上未標識生產者信息、產品保質期等必要的產品信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案涉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2022年4月29日,“毛媽媽土特產經營部”王某委托律師,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23年11月2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準許原告邵某某撤訴,并撤銷了原一審和二審判決。
二、“毛媽媽土特產經營部”資質
2017年7月25日成立,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范圍含食品生產、食品經營(銷售散裝食品)、食品互聯網銷售等。
2018年5月24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生食類食品制售。
2021年5月8日取得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證載食品類別及品種包括蔬菜制品、豆制品和肉制品。
“毛媽媽土特產經營部”系家庭式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三、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標簽標識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應當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1.小作坊生產加工的散裝食品,包裝標簽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管理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散裝食品的包裝上應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例如,重慶市、上海市對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標簽標識要求: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識生產者名稱、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識出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標識“小作坊食品”字樣。
《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包裝,并在包裝上貼注標簽,標明以下內容:(一)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三)準許生產證編號;(四)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2.有的地方賦予了小作坊生產預包裝食品的權利,如黑龍江省、河北省、上海市、遼寧省等地。
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管理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1規定: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例如,黑龍江省、河北省、遼寧省、上海市對小作坊生產加工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要求: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應當有食品標簽,標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除生產許可證編號以外的其他事項,并標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編號和專用標識。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小作坊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預包裝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食品名稱、地址、配料、生產加工者、生產日期、食品貯存條件、保質期、登記證號、聯系方式等信息。標簽標明的內容應當清晰、易于識別。
《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明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規格、凈含量、小作坊名稱、許可證編號、生產加工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并明顯標示“小作坊食品”。
《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對生產加工的食品進行預包裝的,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預包裝食品標簽的要求。
食品標簽是消費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徑,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標簽必須符合相關法規,標識必須清晰、準確、完整,才能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