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驗室防火安全
二、實驗室化學藥品安全
三、實驗室生物安全
四、實驗室防輻射安全
五、大型儀器設備安全
六、實驗技術安全
七、實驗室網絡安全
八、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注意事項
1.實驗室內必須存放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須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顯位置,指定專人管理,全體人員要愛護消防器材,并且按要求定期檢查更換。
2.實驗室內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如氫氣、氮氣、氧氣等)必須與火源、電源保持一定距離,不得隨意堆放。使用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驗室,嚴禁煙火。
3.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實驗室內不得有裸露的電線頭,嚴禁用金屬絲代替保險絲;電源開關箱內不得堆放物品。
4.電器設備和線路、插頭插座應經常檢查,保持完好狀態,發現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和絕緣破損、老化等情況必須通知電工進行修理。電加熱器、電烤箱等設備應做到人走電斷。
5.使用電烙鐵,要放在非燃隔熱的支架上,周圍不應堆放可燃物,用后立即撥下電源插頭。
6.可燃性氣體鋼瓶與助燃氣體鋼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種鋼瓶不得靠近熱源、明火,要有防曬措施,禁止碰撞與敲擊,保持油漆標志完好,專瓶專用。使用的可燃性氣瓶,一般應放置室外陰涼和空氣流通的地方,用管道通入室內,氫、氧和乙炔不能混放一處,要與使用的火源保持10m以上的距離。所有鋼瓶都必須有固定裝置固定,以防傾倒。
7.實驗室內未經批準、備案,不得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以免超出用電負荷。
8.嚴禁在樓內走廊上堆放物品,保證消防通暢通。
二、實驗室化學藥品安全
1.各級各類實驗室所用化學藥品的必須由統一組織購置,任何實驗室和個人不得私自購置。購置劇毒類和易制毒類藥品需經公安部門許可,持許可證方可購置。
2.化學藥品要分類存放,相互作用的藥品不能混放,必須隔離存放。所有藥品都必須有明確的標簽,貯存室和柜必須保持整齊清潔。有特殊性質的藥品必須按其特性要求存放。無名物、變質過期的藥品要及時清理銷毀。實驗室內不得存放劇毒類藥品。
3.危險化學藥品容器應有清晰的標識或標簽。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藥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受陽光照射易燃燒、易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藥品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危險化學藥品的存放區域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
4.劇毒物品必須存放在專門的劇毒品庫內,庫房必須符合相關安全要求,必須做到“雙人雙鎖”妥善保管。領用劇毒物品必須經批準,應根據使用情況領取最少數量,做到“雙人”領取,“雙人”使用,同時要做到并且做好使用登記和消耗記錄,須嚴格按管理規定,做到“雙人雙鎖”妥善保管。
5.從事危險化學藥品實驗的人員應當接受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做到熟悉所使用藥品的性質,熟練掌握相應藥品的操作方法。特別是使用易燃易爆、劇毒、致病性以及有壓力反應等危險性較大的危險化學藥品做實驗,嚴禁盲目操作,必須有相關的操作規程,并以國家和行業的相應規定為標準,嚴格執行。
6.各實驗室產生的驗廢液廢物不得隨意丟棄,隨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污染環境。實驗廢液廢物要采取適當措施做“無害化”處理,確實無法處理的各實驗室不得私自排放、處理,實驗室應采用專用容器分類盛裝、存放,防止滲漏、丟失造成二次污染。
7.各實驗室將收集的各類廢液、廢物統一運送至實驗室設備管理處下設的廢物回收庫,由實室室設備管理處聯系環保局指定認可的具有處理資質的部門統一處置。
三、實驗室生物安全
1.實驗室生物安全涉及人類生存環境的安全,國家對生物安全的管理高度重視,各有關實驗室也必須高度重視實驗室生物安全,必須有效監控和預防實驗室生物污染,要定期檢查和自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并處理解決。
2.實驗室應當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并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未經學習培訓者,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3.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要根據本實驗室具體情況,制定實驗室生物安全操作規程,并對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的學生進行進行生物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4.未經農業部或市農業局批準,不得擅自采集、運輸、接收保存重大動物疫病病料,不得轉讓、贈送已初步認定為重大動物疫病或者已確診為重大動物疫病的病料,不得私自將病料樣本寄往國外或者攜帶出境。
5.生物類實驗室廢棄物(包括動物殘體等)應用專用容器收集,進行高溫高壓滅菌后處理。生物實驗中的一次性手套及沾染EB致癌物質的物品應統一收集和處理,不得丟棄在普通垃圾箱內。
病源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6.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7.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新建、改建、擴建應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經有關部門評估,確定實驗室級別,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8.實驗室應當建立病源微生物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病源微生物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實驗室建立并保留的實驗檔案應當如實記錄與病源微生物安全相關的實驗活動和設施、設備工作狀態情況,以及實驗活動產生的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集中處置以及檢驗的情況。
9.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操作的場所、設備必須與所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級別相適應,以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泄漏。實驗室從事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
10.在開始相關工作之前,應對所從事的病原微生物及相關操作進行危險評估,根據國家對于各種微生物操作的危險等級劃分和防護要求以及危險評估的結果,制定全面、細致的標準操作規程和程序文件,對于關鍵的危險步驟設計出可行的防護措施并對這些細節了然于胸。
11.實驗室所需病源微生物樣品不得隨意采集和私自購買,樣品的采集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且必須由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在具有相應的防護措施的情況方可進行,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如需購買必須聯系具有相關資質的經銷商統一購買。
12.實驗室對各種病源微生物要嚴格保存、保管,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實驗室內不得隨意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經上級主管理部門批準充許保存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柜單獨儲存。
13.實驗室發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進一步擴散,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并同時上級部門報告。
實驗動物生物安全管理
14.我校執行國家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制度,實驗動物的質量監控,執行國家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國家、行業均為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15.實驗動物分為四級:一級,普通動物;二級,清潔動物;三級,無特定病原體動物;四級,無菌動物。對不同等級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相應的微生物控制標準進行管理。
16.使用實驗動物進行實驗時,必須向上級管理部門申請實驗動物充可證,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實驗。未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實驗室,不得從事與實驗動物有關的活動。
17.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實驗室和個人不得隨意購買實驗動物,應當從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供應單位購買實驗動物,并索要合格證。
18.動物實驗環境設施要符合相應實驗動物的等級標準,使用合格的飼料、籠具、墊料等用品;涉及放射性和感染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實驗,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9.進行動物實驗應根據實驗目的,使用相應等級標準的實驗動物及飼料、用品、用具。不同品種、不同等級和互有干擾的動物實驗,不得在同一試驗間進行。
20.利用實驗動物從實驗工作的實驗室,要按照使用許可證許準許的范圍,使用合格的實驗動物,進行相應的實驗。
21.實驗動物患病死亡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妥善處理,并記錄在案。做好實驗動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發生和蔓延。
22.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實驗室必須具有標準操作規程;使用的實驗動物飼料、墊料及飲水以及實驗動物的相關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23.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專業培訓,并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崗位證書,持證上崗。未經培訓和未取得崗位證書的,不得從事實驗動物工作。
24.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對工作人員應當采取預防保護和保健措施,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身體健康檢查,及時調整健康狀況不宜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
25.使用實驗動物中,發生傳染病流行時應對飼養室和實驗室內外環境采取嚴格的消毒、殺蟲、滅鼠措施。同時要封鎖、隔離整個區域;解除隔離時應當經消毒、殺蟲、滅鼠處理。發生實驗動物烈性傳染病時,要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并視具體情況立即采取相應的措施。
26.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實驗室和個人對不使用的實驗動物尸體以及實驗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廢棄物、廢水、廢氣等,應當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并符合環境保護規定。
四、實驗室防輻射安全
1.各涉源單位開展相關工作前必須向上級主管部門申領許可證和環評,通過環評和取得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相關工作。
2.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并掌握放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規,經有資質單位舉辦的輻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同時放射工作人員必須持培訓合格證、個人計量檢測數據、健康體檢結果參加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定期審查。
3.輻射工作場所必須安裝防盜、防火、防泄漏設施,保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安全。同位素的包裝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射線裝置、輻射工作場所的入口處必須放置輻射警示標志和工作信號。
4.各涉源單位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各實驗室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輻射工作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相關實驗室應經常性檢查輻射表面污染狀況,并做好記錄。檢測記錄要妥善保存,接受實驗室安全管理部門和上級部門的檢查監督。
5.購買放射源、同位素試劑和射線裝置時,應首先提出申請,經審核并報保衛處備案同意后,向政府環境主管部門辦理“準購證”,方能委托采購部門進行采購。
6.各涉源單位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領用和消耗的登記制度,做到帳物相符。實驗過程必須小心謹慎,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做好安全保護工作。
7.對同位素實驗等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包括同位素包裝容器),不得作為普通垃圾擅自處理。必須申報,經同意后,請有資質的公司或單位進行統一處置。
五、大型儀器設備安全
1.每臺大型儀器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每臺大型儀器設備配有一本《大型精密儀器設備使用記錄》,要如實記錄使用情況。
2.要根據大型儀器設備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裝使用儀器設備的場所,做好水、電供應,并應根據儀器設備的不同情況落實防火、防潮、防熱、防凍、防塵、防震、防磁、防腐蝕、防輻射等技術措施。
3.必須制定大型儀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大型儀器設備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4.注意儀器設備的接地、電磁輻射、網絡等安全事項,避免事故發生。
六、實驗技術安全
1.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學生在進行實驗操作前,要提前接受實驗室安全教育,在進行安全教育時,要對不按操作規程操作所造成的后果進行警示。實驗室工作人員以及學生要嚴格按照儀器設備和實驗操作規程進行實驗操作。
2.對進行受壓容器、強電、駕駛、易燃、易爆、劇毒等實驗的實驗室,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實驗室的安全工作細則。對從事上述實驗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操作。
3.實驗室要做好勞動保護工作,針對高溫、低溫、
輻射、病菌、噪聲、毒性、激光、粉塵、超凈等對人體有害的環境,要切實加強實驗室環境的監管和勞動保護工作。
七、實驗室網絡安全
1.實驗室要重視網絡、信息安全工作,實驗室網絡安全具體細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2.對所承擔的保密科研項目或實驗技術項目的分析測試數據和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圖紙等信息、資料,必須按保密等級存放,設專人管理,嚴禁外泄。
八、實驗室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注意事項
各實驗室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保持鎮定,確定發生事故類型,及時撥打相應的報警電話,并立即向實驗室設備管理處報告。
1.應急措施注意事項:
致電求助時應說明:①事故地點;②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③你的姓名、位置及聯系電話。
2.發生緊急事故時,應以下列優先次序處置:
①保護人身安全,即本人安全及他人安全;②保護公共財產;③保存學術資料。
3.重要電話號碼:
①火警電話:119;②匪警電話:110;③醫療急救: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