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認的依據
確認檢驗檢測能力以申請機構現有條件為依據,不得以許諾、推測作為依據;
2.不予確認的情況
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不屬于本機構的檢驗檢測能力,不予確認;
只做采/抽樣,不做檢驗檢測的項目,不予確認(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除外);
無檢驗檢測方法、不使用儀器設備或設施的檢查項目原則上不予推薦;
3.限制范圍
同一產品/項目/參數中只有部分檢驗檢測能力時,應在“限制范圍或說明”欄予以注明;
4.非標方法
實驗室使用的非標準方法,應在“限制范圍或說明”欄內注明“僅限合同約定的委托檢驗檢測"或類似描述;
5.標識標簽檢驗檢測能力
申請標識標簽檢驗檢測能力資質時,若實驗室僅對產品標識標簽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核查,不對產品的實物與標識標簽內容真實性進行檢驗檢測,應在“限制范圍或說明”欄內注明“不包括內容真實性的核實”或類似描述。評審時評審組會審核該機構是否具備標識標簽真實性檢驗檢測的技術能力;
6.現場增減方法
檢驗檢測能力按申請的范圍進行確認,評審員不得擅自增加或提示增加檢驗檢測能力,特殊情況須報資質認定部門同意后,方可調整,F場可以減少檢驗檢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