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國各地均在創建食品安全城市、衛生城市,食品行業(包括銷售、餐飲、小作坊、小攤販)經營是否規范是必檢項目,特此總結了食品行業常見違法行為(如有不對之處敬請指正),供各位同仁在創建過程中參考使用,同時也是為了提升經營者的主體意識。
違法情況一
違法主體:食品經營者,
主要違法行為:無證經營。
違反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違法情況二
違法主體:食品經營者,
主要違法行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
違反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違法情況三
違法主體:食品經營者;
主要違法行為: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員無健康證。
違反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違法情況四
違法主體:食品經營者
主要違法行為:未進貨查驗。
違反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違法情況五
違法主體:食品經營者,
主要違法行為:未按規定張貼日常監督檢查記錄。
違反條款: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檢查結果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對消費者有重要影響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并保持至下次監督檢查。有條件的可以通過電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費者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處罰條款: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相關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撕毀、涂改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況六
違法主體:食品經營者,
主要違法行為:散裝食品標識不符合法定要求。
違反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
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七)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違法情況七
主體:食品經營者,
主要違法行為: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
違反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
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違法情況八
違法主體:食品經營者,
主要違法行為: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規定。
違反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違法情況九
違法主體:餐飲服務者,
主要違法行為:使用超過保質期原料加工食品。
違反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違法情況十
違法主體:餐飲服務者,
主要違法行為:加工環境不符合要求。
違反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3.1.1。
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違法情況十一
違法主體:餐飲服務者,
主要違法行為:不符合三防要求。
違反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3.3.4.2、4.2.5、4.9.4。
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七項至第十項的規定,或者不符合有關食品生產經營過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法情況十二
違法主體:餐飲服務者,
主要違法行為:餐飲具保潔不符合要求等。
違反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七項至十項。
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七項至第十項的規定,或者不符合有關食品生產經營過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法情況十三
違法主體:三小行業,
主要違法行為:無證經營。
違反條款: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開辦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或者第二十四條: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取得食品經營登記證…
處罰條款: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登記擅自從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生產經營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情況十四
違法主體:四小行業,
主要違法行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
違反條款: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
處罰條款: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可以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登記或者備案機關吊銷登記證、備案卡。
違法情況十五
違法主體:四小行業,
主要違法行為: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無健康證。
違反條款: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和食品小攤販從業人員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患有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處罰條款: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一年內又重新發生該違法行為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登記或者備案機關吊銷登記證、備案卡。
違法情況十六
違法主體:食品小作坊,
主要違法行為:加工的食品包裝未標明“作坊食品”字樣。
違反條款: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的食品包裝上如實標明食品名稱、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登記證名稱和編號、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聯系方式等內容,并按照規定在顯著位置標明“作坊食品”字樣。標簽標明的內容應當清晰、易于識別。
處罰條款: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或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登記機關吊銷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