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核查——食品進口商核查
海關核查是海關后續監管的重要組成,是指由承擔海關核查業務的部門根據指令,對企業開展驗核查證,依法檢查、監督其生產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的一種海關行政檢查活動。
海關對進口食品進口商開展的核查,目的是通過對食品進口商備案信息、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的檢查,促進進口商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備案、進口和銷售記錄等法定職責,促其合規經營。
Q:海關查什么?
1. 企業備案信息:住所、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海關業務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等,與海關備案信息是否相符?擬經營食品種類、經營食品存放地點與申報的備案材料是否一致?
2. 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是否按規定建立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是否按規定保存?記錄項目是否齊全?記錄填寫是否完整?
3. 食品標簽:是否預包裝食品?預包裝食品標簽是否按規定加貼或印制?
Q:食品進口商核查,主要依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
2.《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第八條第二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號)
第六十五條、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
4.《關于發布<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及<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的公告》(原質檢總局2012年第55號公告)
5.《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
Q:食品進口商怎么辦?
1. 積極配合:派員到場;接受詢問;如實提供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等相關資料備查。
2. 依法建立食品進口記錄、銷售記錄(含進口食品銷售流向記錄、進口食品銷售對象投訴及召回記錄)制度,并按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
3. 在海關需要留存的資料復印件上,注明“本件與原件一致,核對無誤”,并進行簽章。
4. 及時改正海關核查中發現的問題:備案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未建立和遵守進口記錄、銷售記錄制度等,被責令改正的。
5. 簽收檢查記錄、詢問筆錄、核查工作記錄等法律文書。
Q:法律責任有哪些?
1. 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條)。
2. 不配合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絕接受詢問、提供材料,或者答復內容和提供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
3. 備案內容發生變更,食品進口商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情節嚴重的,海關處以警告。
在備案中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海關處1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
4. 進口預包裝食品未加貼中文標簽或者中文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進口商拒不按照海關要求實施銷毀、退運或者技術處理的,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條)。
*合規指引*
1. 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2. 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進口和銷售情況(詳見附件1-3)。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3. 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簽、標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其中,預包裝食品標簽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