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7日,農業農村部公開征求對《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其中,一項新規定引起關注,即“單一作物轉基因成分含量超過產品3%時應當標識”。根據意見稿這一規定,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或將由“定性標識”改為“定量標識”,并設置3%的閾值。
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下我國現行轉基因標識制度以及相關修訂的內容。
一、轉基因食品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非常重視轉基因食品安全問題,已建立了一套嚴格規范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和監管制度。國務院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對轉基因作物的安全、標識、生產、經營和進口等方面進行了管理。原農業部制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等配套法規。
二、我國現行轉基因產品標識要求
我國對轉基因食品實行按目錄定性強制標識制度。《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未標識的,不得銷售。經營單位和個人在進貨時,應當對貨物和標識進行核對。經營單位和個人拆開原包裝進行銷售的,應當重新標識。《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也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現行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制定了標識目錄,對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5類17種轉基因產品,進行強制定性標識。標識方法有以下三種:
(一)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直接標注“轉基因××”。
(二)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標注為“轉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為轉基因××”。
(三)用農業轉基因生物或用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份的產品加工制成的產品,但最終銷售產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檢測不出轉基因成份的產品,標注為“本產品為轉基因××加工制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份”或者標注為“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轉基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份”。
此外,2015年原農業部發布《關于指導做好涉轉基因廣告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對我國未批準進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準在國內進行商業化種植,市場上并不存在該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轉基因廣告詞。2018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加強食用植物油標識管理的公告》也明確規定,對我國未批準進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準在國內商業化種植,市場上并不存在該種轉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標簽、說明書不得標注“非轉基因”字樣。本次《征求意見稿》也擬明確“對我國未批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生物,其產品標簽、說明書上不得標注‘非轉基因’字樣。”
三、轉基因產品由定性改定量標識的因素分析
隨著全球轉基因技術研發和應用的不斷推進,轉基因生物及產品的標識管理更加受到關注。對轉基因產品進行標識,在生產和流通環節都會增加管理和檢測成本,因此各國在設置閾值時都會充分考慮本國農業發展現狀和對國際貿易的影響。轉基因標識閾值的設置,與轉基因產品的安全性無關,主要是保障社會公眾對轉基因產品的知情選擇權利。
定量標識是國際上通行的監管規則,全球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實行定量標識,按照閾值進行管理。例如歐盟采取定量標識制度,規定所有產品中凡轉基因成分≥0.9%的必須標識。美國為5%;韓國為3%。也有部分國家或地區實行自愿標識制度,如阿根廷、中國香港等。
目前,我國采用定性按目錄方法來確定強制性轉基因產品的標識,即凡是列入目錄的產品,只要含有轉基因成分或者是轉基因作物加工而成的必須標識。行業專家指出,設定轉基因生物標識閾值3%,在國際上處于中等水平,也符合我國“大國小農”的現實國情。如果閾值設置過低,一方面會提高檢測難度和成本,另一方面會帶來種植管理和隔離管控等投入大幅增加,不利于我國小農戶為主的種植主體。若新規實施,這也標志著我國的轉基因食品標識將從定性標識轉變為定量標識。
四、其他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根據批準種植的轉基因作物修改了“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更好地推進生物育種產業化應用,同時加強和完善了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標識管理。例如,棉花是我國已批準發放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轉基因植物之一,已進行了大規模的商業種植,但現行版本并未包括棉花作物加工成的棉籽油,將其納入管理目錄進行標識,適應了我國農業轉基因技術的研發和應用進展,也滿足市場和法規的需求。
轉基因作物的立法與監管對于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嚴格的安全評價和有效監管,可切實保障人類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生態環境安全。同時,對轉基因生物產品實行標識管理,科學合理地設置標識閾值,既可規范相關產品生產與銷售行為,促進貿易發展,也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