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料供應鏈
藥品GMP中對于供應商管理的條款集中在第二百五十五到二百六十五條,將按照GMP條款的邏輯順序進行本系列的解讀。
第二百五十五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對所有生產用物料的供應商進行質量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尤其是生產商)的質量體系進行現場質量審計,并對質量評估不符合要求的供應商行使否決權。
GMP條款中對于物料的供應商和生產商其實是有區別的,但在一些ERP系統中,物料的生產商與供應商往往被混為一談,這其實并不是一個很好的做法。
參見GMP的定義:供應商是指物料、設備、儀器、試劑、服務等的提供方,如生產商、經銷商等。
其實從字面上的理解,生產商是指直接參與物料制造的生產工廠,但是筆者需要強調的一點是,生產商并不僅僅是指參與物料制造的生產工廠,也有可能是參與到整個物料供應鏈過程的的供應鏈參與者,而這個參與者的活動對于物料的質量可能會有潛在的影響,比如參與到物料制造過程中的某一工序的外包服務商,物料的運輸商,物料的分包商,甚至是幫助物料制造商進行產品測試的測試實驗室等。
經銷商則比較直接,通常是指物料的銷售商,也就是直接或間接與公司發生交易的交易主體。
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醫院里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可能由A工廠生產,但是由于A工廠不具備環氧乙烷的滅菌能力,又委托了B工廠代為進行產品的滅菌,滅菌完成后,A工廠又委托C運輸商幫助運輸到醫院,醫院通過A工廠的貿易公司D進行物料的采購并進行結算,那么整個一次性注射器的供應鏈應該是:生產商:A-B-C,經銷商:D。如果說無菌保證水平是一次性注射器的關鍵質量屬性的話,那么B在供應鏈中的作用就至關重要,供應鏈識別中如果遺漏了B,也有可能會給物料的質量帶來負面影響。
之所以需要強調供應鏈的構成,是因為現在全球化的合作下,供應鏈的構成越來越復雜,確保物料的質量不能將眼光僅限于制造商,需要有更開放的眼光。
供應商管理的一個原則是基于風險的管理方法,而風險管理的最重要的一個步驟就是將復雜的結果劃分成一個個具體的步驟。
對于物料的供應商管理而言,有效識別出供應鏈的信息至關重要,GMP中強調對于物料的生產商進行質量體系的評估,甚至是現場審計主要針對的也是生產商以及生產過程中輔助實現關鍵的步驟的第三方。
請大家牢記,供應商的管理是物料管理的源頭,也是產品質量持續穩定的關鍵一環,確保物料的質量不能單靠進廠的檢驗,這個理念與產品的質量是生產出來的,不是檢驗出來的一脈相承。
二、物料如何分類
首先看看關于物料在GMP中的定義:物料指原料、輔料和包裝材料等。
之后GMP的定義中又對于原料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與闡述:
化學藥品制劑的原料是指原料藥;
生物制品的原料是指原材料;
中藥制劑的原料是指中藥材、中藥飲片和外購中藥提取物;
原料藥的原料是指用于原料藥生產的除包裝材料以外的其他物料。
簡單一些說,物料是指企業采購的生產所需的物料(包括支持生產的物料)。
對此GMP實施指南上有進一步的解釋:
對于制劑生產企業而言,除了上述定義中提到的原輔料和包材外,可能還會有半成品(比如境內分包裝企業對于境外生產企業的裸片進行鋁塑包裝)以及生產區域的消耗品;對于原料藥生產企業,具體包括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原料、中間體、工藝助劑以及包裝材料等。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GMP消耗品。2010版GMP中并沒有GMP消耗品的說法,常見的GMP生產區域的消耗品包括(鞋套,潔凈服,頭套,洗手液,消毒液等),部分公司可能會將一些非關鍵的包裝材料(比如打包膜,膠帶等)也歸結為GMP消耗品。
所謂的關鍵與非關鍵,主要物料抑或是一般物料,主要看所生產的藥品質量風險、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對藥品質量的影響程度等因素。
GMP實施指南中有關于主要物料/關鍵物料的舉例:
制劑企業所使用的原料藥、輔料、半成品、與產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如:鋁箔,鋁管,PVC,藥瓶等),印字的不直接接觸產品的包裝材料(如:標簽,小盒,說明書,帶印刷文字的大箱等)
原料藥企業生產所使用的外購的中間體,起始物料,在工藝過程中最后純化步驟使用的物料,內包材及印刷性的包裝材料,以及其他影響產品質量并且現行不能去除其影響的物料。
三、物料/供應商管理體系要求
繼續回到GMP的要求,來看看2010版GMP對于供應商管理的質量體系提出了哪些要求?
1、文件要求:
GMP中明確要求,企業應該建立物料供應商評估和批準的操作規程,明確供應商的資質、選擇的原則、質量評估方式、評估標準、物料供應商批準的程序。
一般情況下來說,企業在開發一個新的物料供應商需要識別出潛在的供應商,然后可以通過對供應商發起問卷或者電話調查的形式,對供應商進行一個基本的評估,同時將企業的質量標準與供應商進行溝通,如果供應商確定可以達到質量標準的要求,可以索要相關的樣品,進行測試或進行樣品試機,如果符合預期要求,可以進一步發起供應商質量評估與審計,與供應商簽署質量協議,并批準供應商,將其列入合格供應商清單。
同時程序應該規定,如何通過對于供應商的表現的評估以及定期回顧,對供應商進行不同的分級管理,比如合格的供應商,優秀的供應商等,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
2、審計要求:
建于開展供應商審計,GMP的要求是定義出審計內容,審計周期,審計人員應該有相應的資質,全面評估其質量體系。至于采用何種標準進行審計,提供大家一個參考藥用輔料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特別強調一點,GMP中就已經提到了需要在現場審計時核實供應商資質證明文件和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核實是否具備檢驗條件,這一條與最近出臺的藥品數據管理規范中的要求也是相互呼應的。
3、質量協議要求:
質量協議其實是明確雙方的職責,每一次的采購合同(訂單)與質量協議的側重點是不同的,采購合同(訂單)通常針對的是具體的采購數量,而質量協議則是針對于特定的供應商而不是具體的訂單,比如供應商發起了變更或者重大的偏差,如何溝通到藥品生產企業等宏觀層面的規定,所有的訂單都應該在這個質量協議的框架下達成。
4、變更管理要求
5、定期的質量回顧分析要求:
PDCA的循環必須需要有一個定期的回顧才算完整,供應商管理也是這樣,這個回顧的要求與周期也應該在供應商管理的程序中體現,并且定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