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河北省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為例,說說企標備案過程中常見問題,供參考。
1、提交備案材料不齊全。
備案需提交的材料:企業標準文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說明表、企業標準主要內容比對表。
有時出現忘記上傳食品添加劑在GB 2760中的使用依據情況。
2、食品分類不準確。
食品分類是否正確是核查企業標準食品安全指標是否準確的前提。
產品應準確歸類,選擇參照標準時,應盡量選擇同類或類似產品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能反映出企業標準中各項指標的制定依據。
3、標準文本格式不符合要求。
標準文本格式應符合GB/T 1.1-2020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規定。
規范性引用文件排列順序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內有關文件,ISO標準、IEC標準、其他國際標準以及其他國際有關文件;行業標準按字母順序號排列;順序號由小到大。
當某個表需要轉下頁接排時,應在下頁接排的表格上方重復編號。例“表1”需要在下一頁接排時,應在接排的上方寫上“表1(續)”,且重復表頭和關于單位的陳述。
表的表頭與其下面的表格內容不能分離,表頭前面可以空多行。
對比表不能有空格,可以原內容復制或標注同上或標注斜杠。
4、標準內容不完整。
標準文本范圍或產品分類中缺少關鍵工藝或對主要加工工藝描述不夠詳細具體。
食品加工工藝要與標準名稱一致,例如:壓榨植物油工藝中必須有壓榨過程、浸出植物油必須有浸出過程,釀造醬油在工藝中必須要有釀造過程,釀造發酵酒工藝中必須要有發酵過程等等。
5、企業標準名稱不符合GB 7718規定。
企業標準名稱應如實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和食品原料相呼應,如標準名稱中體現原料名稱,在食品原料(成分)中明確。
優先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產品名稱。
6、描述生產工藝時沒有明確主要原料使用量。
產品名稱中強調了某種配料,一般需要在描述生產工藝注明主要原料添加量。
如:醋味調味汁,以釀造食醋(添加量不少于30%)、飲用水、味精、食用鹽為主要原料,添加酸度調節劑(冰乙酸)、甜味劑(三氯蔗糖)、防腐劑(苯甲酸鈉)、著色劑(焦糖色),經調配、殺菌、灌裝工藝加工而成的即食復合調味料。
7、規范性引用文件缺失、不正確或過期。
新食品原料沒有特別注明要求。如:重瓣紅玫瑰花粉應符合國家衛生部公告2010年第3號及相關的標準和規定要求。
引用的檢驗方法標準不正確或新標準已實施還引用舊標準。
特別注意大腸菌群檢驗標準的引用。大腸菌群單位是MPN/100ml時引用GB/T 4789.3-2003《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大腸菌群單位是MPN/ml時引用GB 4789.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計數》。
8、計量單位書寫錯誤。
如;黃曲霉毒素B1/(μg/kg)錯誤寫成黃曲霉毒素B1/(ug/kg)。
9、原料窮盡。
原輔料、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應詳細列出,不能用“……等”。
10、原料描述不具體。
食品用香料沒有具體到品種。如:香辛料粉應注明為香辛料粉(辣椒粉、肉蔻粉、花椒粉、八角粉、桂皮粉、丁香粉、小茴香粉、孜然粉)。
11、標準文本中檢驗項目指標與引用檢驗方法標準單位、參照物質不一致。
如:以XXX計須一致,或者不寫。
實例:過氧化值(以脂肪計) /(g/100g)。
12、對比標準盡量選擇國家標準(包括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家標準優先。團體標準受利益影響,參考價值降低。
13、對比表中對比標準內容不完整。
對比表中所對比的標準項目未列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對比標準中某一分類進行對比,但是必須列出全部項目。
14、標準文本中指標與對比表不一致。
標準正文、比對表、說明表有關內容應一致。
指標要求盡量與對比標準一致。符合低鹽低脂倡導要求。
15、嚴于食品安全指標不符合要求。
以下情形不屬于嚴于標準(網絡資料整理):
單獨調整微生物指標不視為嚴于食品安全標準。
感官要求、同類產品的食品安全標準中未出現的質量指標的調整不能視為嚴于食品安全標準。
增加在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時取消的指標因不具備必要性不能視為嚴于食品安全標準。
增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中對該食品類別規定食品安全指標范圍以外的指標。
食品添加劑使用量低于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的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
營養強化劑使用量超出GB 1488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規定范圍值的上限。
嚴于推薦性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經評估,確認對指標限量值的調整不能起到提高食品安全保障和消費者健康保護水平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