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標簽的法律法規
《食品安全法》(2015版)與標簽相關的條款有24條:第26、34、38、63、67、68、69、70、71、72、73、77、78、79、80、81、92、94、97、109、125、126、148、150條款
《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原質檢總局2007年第102號令(原質檢總局2009年第123號令 修改決定)
《保健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原衛生部衛監發1996年第38號文
二、食品標簽的國家標準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2805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GB 1343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食品標簽
GB 2992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
三、近年來有關部門的復函簡介
1、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用調和油標簽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8〕90 號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4.1.4.1的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預包裝食品標簽上,特別使用文字描述產品中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千道味鮮烤魷魚絲等產品中蘋果酸標注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7〕661號)
蘋果酸包括L-蘋果酸、D-蘋果酸和DL-蘋果酸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L-蘋果酸和DL-蘋果酸可作為酸度調節劑用于各類食品(表A.3所列食品除外)。食品生產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劑L-蘋果酸和DL-蘋果酸,應當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予以明確標注。
食品生產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劑L-蘋果酸和DL-蘋果酸,在產品標簽上標注為蘋果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規定,屬于“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即“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茉莉花茶標簽標示相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6]40號)
《茉莉花茶》(GB/T 22292-2008)規定該類食品名稱為“茉莉花茶”,根據所用綠茶原料不同,分為“烘青茉莉花茶”和“炒青(含半烘炒)茉莉花茶”。據此,來函所稱“香敘茉莉花茶”標簽明示執行標準為《茉莉花茶》(GB/T 22292-2008),故應符合該標準的規定,即除標示“茉莉花茶+等級”外,還應在配料表中標示“烘青綠茶”或“炒青(含半烘炒)綠茶”,亦可直接在標簽醒目位置標示“烘青茉莉花茶+等級”或“炒青(含半烘炒)綠茶+等級”,“等級”為所執行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的質量(品質)等級。
4、關于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再注冊后標簽使用問題的復函(食藥監食監三便函〔2016〕226號)
根據原《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保健食品再注冊有關事項的通告》(2013年第5號),為做好保健食品注冊與日常監管的銜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對于變更或再注冊已批準的產品,除因安全性問題國家發布明確規定要求進行注冊變更的情況外,申請人應當在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后嚴格按照新批準證書內容組織生產,此前生產的產品允許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5、關于簡易包裝的茶葉產品是否認定為預包裝食品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科函〔2016〕358號)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來函中“簡易包裝的茶葉產品”建議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判定。對于預先包裝并具有統一質量或體積標識的產品,應當按照預包裝食品管理;對于散裝食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6、關于袋裝火腿腸等產品包裝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5〕361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標簽應當標注在食品包裝或者包裝容器上。我們同意你會就單支產品采用PVDC作為腸衣,通過組合形式包裝的袋裝火腿腸等產品提出的標簽標注意見。即,生產企業可以將外包裝袋作為袋裝火腿腸等產品的最小銷售單元,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標示食品的標簽。
7、關于冷凍(速凍)肉制品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5〕790號)
你局請示中所述的“冷凍(速凍)肉卷”產品:以畜禽為主料,以調味品為輔料添加焦磷酸鈉、三聚磷酸鈉、碳酸氫鈉、抗壞血酸鈉、葡萄糖酸內酯、沙蒿膠多種復配食品添加劑并經過滾揉、腌制等加工過程,其已改變了凍肉的保水率、PH值、化學組成等化學性質,也改變了凍肉的色澤、粘度、氣味等物理性質,因此,不符合《農業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號)有關初級農產品的定義。根據上述加工工藝,該類產品應屬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附錄E食品分類系統中的調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調理料)范疇。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4.1.2的食品名稱規定,上述食品不應以“冷凍(速凍)肉卷”易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食品名稱命名,而應使用調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調理料)范疇的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
請你局參照《肉制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06版)》對調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調理料)產品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8、預包裝食品保質期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食品標便函〔2015〕58號)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食品生產者可選擇以具體日期或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保質期,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系。以固定時間段形式標示保質期的,可選擇以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
9、關于食品保質期相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5)554號)
食品保質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食品原輔料、生產工藝、包裝形式和貯存條件等自行確定,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證食品質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質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質量安全的承諾,保質期一經確定并在包裝上標注后,不得隨意更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含義的解釋,食品包括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均應當適用食品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包裝上標注的保質期,應當視為食品的保質期。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
10、《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司關于預包裝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標簽標示以及低聚果糖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食品標便函〔2015〕279號)
關于預包裝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標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相關規定,食用方法屬于推薦標示內容。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預包裝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確要求在標簽、說明書中標示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則應當按照相關公告要求進行標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標簽、說明書中標示的,可以由食品生產企業自行選擇是否標示。
關于低聚果糖在調制乳粉中使用問題:我委辦公廳《關于低聚果糖使用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3〕118號)已明確低聚果糖使用有關問題,該文件已主動公開。目前,我委正在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 低聚果糖》,標準發布前應按照現行標準和相關規定執行。
11、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酒曲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5〕 1191號)
酒曲是我國釀酒行業傳統的糖化發酵劑,我國已制定了《釀酒大曲通用分析方法》(QB/T 4257-2011)、《釀酒大曲術語》(QB/T 4258-2011)、《濃香大曲》(QB/T 4259-2011)等多個相關行業標準。根據酒曲的制作原料、制作工藝以及在釀酒過程中的作用等,酒曲屬于食品發酵用菌種。由于酒曲在釀酒過程中作為發酵菌種使用,并且在終產品中不存在,不需要在終產品標簽中標示。
12、關于液態奶產品標簽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食品標便函(2014)207號)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調制乳》(GB 25191-2010)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規定,調制乳是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復原乳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液體產品,“調制乳”是該類液態奶產品的類別名稱。調制乳產品可以根據產品特性使用“xx奶”作為產品名稱,并在產品標簽上標示產品類別“調制乳”。涉及營養聲稱的標示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規定。
13、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3〕36號)
關于蒸餾酒及其配制酒配料中水的標示。除了生產加工過程中已經揮發的水,白蘭地等蒸餾酒及其配制酒生產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當在配料表中標示。
關于進口預包裝食品質量(品質)等級的標示。進口預包裝食品不強制標示相關產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如果企業標示了產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應確保真實、準確。
14、關于食品中使用菌種標簽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3〕367號)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10〕65號)和原衛生部2011年第25號公告分別規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預包裝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種的,應當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要求標注其菌種名稱,企業可同時在預包裝食品上標注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
15、關于食品中使用菌種標簽標示實施時間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3〕419號)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我委《關于食品中使用菌種標簽標示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3〕367號),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示相關菌種。2014年1月1日前已生產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可繼續使用現有標簽,在食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
16、關于重復使用玻璃瓶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簽標示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3397號)
對于重復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食品,如無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第7條款“包裝總表面積小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小于20cm2的食品”執行,免于標示營養標簽。鼓勵生產企業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裝箱或其包裝箱內提供營養信息
17、關于預包裝飲料酒標簽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2〕851號)
關于葡萄酒標簽中二氧化硫標識。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和《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及其實施時間的規定,允許使用了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標簽中標示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當標示為二氧化硫,或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關于進口食品原產國或地區名稱標識問題。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名稱,也包括包裝(或灌裝)國家或地區名稱。進口預包裝飲料酒中文標簽應當如實準確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
四、監管網站關于食品標簽問題的回復
1、關于產品標簽標注問題的咨詢函,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我公司生產的鮑菇扇貝和燒烤花蛤產品,因產品標簽配料表中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鈉的標注方式被消費者投訴。具體情況為:公司本著強化貝類產品的香味的目的,在休閑產品鮑菇扇貝和燒烤花蛤中添加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鈉,為滿足消費者之情權標簽做如下標注:燒烤花蛤配料表應該標注為:菲律賓蛤仔、大豆油、白砂糖、食用鹽、香辛料、豬肉粉、豬骨湯粉、麥芽糊精、食品添加劑(谷氨酸鈉、5'-呈味核苷酸二鈉、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鈉));鮑菇扇貝配料表應該標注為:扇貝、杏鮑菇、白砂糖、大豆油、香辛料、食品添加劑(谷氨酸鈉、5'-呈味核苷酸二鈉、檸檬酸、食用香料(琥珀酸二鈉)),由于工作疏漏將“食用香料”標注到食品添加劑項外,通過查詢法規,我們認為此種標注方式屬于標簽瑕疵。懇請貴局幫助企業判斷標簽存在問題是否以認定為標簽瑕疵?
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回復:琥珀酸二鈉屬于食品用合成香料,依據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允許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你公司在食品配料表中將琥珀酸二鈉單獨標注,此種如實標注方式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此種標注方式可以認定為標簽瑕疵。建議你公司在今后生產經營活動中加強對食品標識的審核,規范食品標識標注行為,保障食品安全。
2、食品禮盒中生產日期應該標示哪一天?
回復:GB 7718-2011定義的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如果禮盒中有不同生產日期的產品組合在一起,應以標示最早的生產日期。
3、企業A想銷售一款方便米飯,里面包括B企業生產的米飯包和C企業生產的菜肴包,然后由D企業將這兩種產品包裝在一起做為方便米飯套餐在便利店出售。B和C企業需要在相應的米飯包和菜肴包上標示哪些內容?
回復:D企業的做法只是一種組合銷售包裝手段,作為預包裝食品,要根據GB 7718、GB 28050的要求B企業米飯和C企業菜肴的標簽均要在各自的產品上完整標示。
4、本公司生產裹粉和糕點預拌粉,準備使用一個復配著色劑(成分:β—胡蘿卜素、麥芽糊精、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鈉、葵花籽油、維生素E),在我們的產品中只有β—胡蘿卜素起著色作用,其他成分不起作用,請問在我們的產品標簽上可以只標識β—胡蘿卜素,不標識其他成分嗎?
回復:在裹粉、預拌粉中除標準明示外的添加劑一律不得添加;任何用在產品中的食品添加劑都必須標識。
5、水果干制品是不是可以豁免標注營養標簽?
回復: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可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
6、GB 15196-2015食用油脂制品包括起酥油,代可可脂等。代可可脂目前沒有其他產品標準,作為原料使用時配料表上可以直接標示代可可脂嗎?還是需要展開原始配料?這個食品安全標準可以視為代可可脂的產品標準嗎?
回復:該食品安全標準可視為代可可脂的產品標準,作為原料使用時配料表上可以直接標示代可可脂,但如果其中含有其他物質(如食品添加劑)則需要展開。
7、GB 30616中有食品用香精輔料定義,包括食品添加劑,而GB 29924中4.2.2.3提到了香精中的甜味劑、著色劑、咖啡因等食品添加劑需要標示具體名稱,這里有個“等”字。如果4.2.2.3是指所有的食品添加劑都得標示出來,那跟4.2.2.2似乎部分沖突了。請咨詢一下是里面所有的添加劑都標示出來,還是只有甜味劑、著色劑、咖啡因需要標示出來(其他歸入食品用香精輔料中)?
回復:GB 29924中4.2.2.3與4.2.2.2并不矛盾,因為在GB 30616中對“食品用香精輔料”的定義提到所加的食品添加劑(增味劑、酸度調節劑除外)在最終加香產品中應是無功能的,所以能理解為在食品用香精中加入的甜味劑、著色劑、咖啡因等對最終加香產品起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按相應要求和規定標示具體名稱。
8、咨詢一下,GB 7718中的條款,其中的“不需要”具體怎么理解?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是否還可以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回復:GB 7718中的4.1.3條款提到的4種不需要情形,只是提示配料表可以使用的規則,并未禁止標示全部原始配料的意思。
9、什么是轉基因食品?使用轉基因大豆油加工的食品屬于轉基因食品嗎?如果食品中含有法定轉基因原料,是如何界定?
回復: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的規定,農業轉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于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包括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標識制度,凡是列入標識管理目錄并用于銷售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進行標識。轉基因食品的標識應當符合以上規定。使用轉基因大豆油加工的食品,不是農業轉基因生物,不在標識管理目錄內,沒有相應的法規要求需要強制標注。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