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是否需要標識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食品安全法》未規定食品標識要標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我在要求食品生產者標識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時,有人就會問我,《食品安全法》也沒規定呀,我就得解釋,相對于《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是特殊法,而《產品質量法》是一般法,在特殊法沒有規定時,而一般法有規定時,要執行一般法。
可后來,我在認真研究《食品安全法》時,發現《食品安全法》有一條也能解決這個問題,那就是《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歀第(九)項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完美地解決了這個問題,我就不用再解釋一般法和特殊法的關系了。
目前,合規的標識方法是直接在產品包裝上標示“檢驗合格”、“合格”,或另附合格證。
所謂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是指生產者出具的用于證明產品質量符合相應要求的證件。合格證明包括合格證、合格印章等各種形式。合格證的項目內容,由企業自行決定。合格證一般注明檢驗人員或者其代號,檢驗、出廠日期等事項。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證的產品,可用合格章。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只能用于經過檢驗合格的產品上,未經檢驗的產品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出廠產品的檢驗,一般由生產自身設置的檢驗部門進行檢驗。對不具備檢測能力和條件的企業,可以委托社會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二、關于是否標示產地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規定標示產地的情形只有兩種。
一是“ 4.1.6.1.2 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二是“4.1.6.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2號)“第七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該令是部門規章,且現行有效。該《規定》要求強制標示產地。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未強制規定標示,只是規定了有條件標示。
《立法法》第八十條第二款“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所以《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強制標示產地并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的規定,應予以強制標示,“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三、綠色食品標簽的特別內容
說說我在審核綠色食品生產者標簽時,綠色食品標識的特殊內容。
(一)按規定標示回收標志。
《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NY/T 658)中8.3條款規定應有包裝回標志。包裝回收標志應符合GB/T18455的規定。
《包裝回收標志》(GB/T 18455-2010 )(本標準適用于可回收利用的紙、塑料、鋁和鐵等包裝容器或包裝組分。)規定的回收標志圖示如下
(二)在直接接觸綠色食品的包裝上未注明“食品接觸用”、“食品包裝用”或類似用語。
《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NY/T 658)9.1條款規定的。
(三)標示綠色食品標志圖形、中英文文字與企業信息碼“
綠色食品企業須按照”綠色食品標志圖形、中英文文字與企業信息碼“組合形式設計獲證產品包裝,同時可根據產品包裝的大小、形狀,在企業信息碼右側或下方標注”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字樣。”獲證產品包裝設計樣稿“須報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審核。
四、關于委托加工時的商品條碼標示
關于委托加工產品和進口產品使用商品條碼的問題
《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檢辦法函〔2008〕67號)四、關于委托加工產品和進口產品使用商品條碼的問題
(一)委托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二)進口產品可以使用該產品境外生產商注冊的商品條碼,也可以使用國內經銷企業或者代理商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五、關于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標示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
六、關于專利的標識
《專利標識標注辦法》第四條 在授予專利權之后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同意享有專利標識標注權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其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標注專利標識。
第五條 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標明下述內容:
(一)采用中文標明專利權的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號。
除上述內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圖形標記,但附加的文字、圖形標記及其標注方式不得誤導公眾。
第六條 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標注專利標識的,應當采用中文標明該產品系依照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
第七條 專利權被授予前在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進行標注的,應當采用中文標明中國專利申請的類別、專利申請號,并標明”專利申請,尚未授權“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