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人問某物質是否可以作為食品原料添加在食品中,特別是生產固體飲料、代用茶等加工企業。前段時間有企業咨詢起草固體飲料企業標準涉及食品原料問題,小編就如何判定某種物質是否可以作為食品原料進行了梳理匯總,供大家學習參考,不妥之處,可批評指正。
第一招:正向確認
通過“正面清單”及相關佐證資料確認該物質可以作為食品原料。
1. 普通食品原料
通過下列資料證明:
(1)該物質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產品標準。
如:瓜蔞子執行標準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GB 19300-2014,證明瓜蔞子可以作為食品原料。
(2)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及衛計委增補公告的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
(3)食品相關標準中收錄了該物質。
諸如《綠色食品 食用花卉》NY/T 1506-2015、《綠色食品 果蔬粉》NY/T 1884-2021、《熱帶水果分類和編碼》NY/T 1940-2010、《溫帶水果分類和編碼》NY/T 2636-2014、《新鮮水果分類與代碼》SB/T 11024-2013、《新鮮蔬菜分類與代碼》SB/T 10029-2012、《堅果炒貨食品 分類》SB/T 10671-2012、《蔬菜名稱(一)》GB/T 8854-1988等均可作為佐證資料。
如:在《果蔬汁類及其飲料》(GB/T 31121-2014)有收錄“接骨木莓”、“人參果”,證明“接骨木莓”、“人參果”可以食用。
(4)國家衛健委等以公告、批復、復函形式同意作為食品原料。
如:衛生部關于同意將小麥苗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復(衛監督函[2013]17號)、衛生部關于納豆作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復(衛法監發〔2002〕308號)等。
再如:原衛生部1998年下發《關于1998年全國保健食品市場整頓工作安排的通知》(衛監法發〔1998〕第9號),將新資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蕎麥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鈍頂螺旋藻、極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蠶蛹列為普通食品管理。
(5)有傳統食用習慣、能夠提供食用歷史證明(動物/植物志、方志古籍、近現代文獻等)。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中明確:傳統食用習慣,是指某種食品在省轄區域內有30年以上作為定型或非定型包裝食品生產經營的歷史,并且未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如:“蒿草”用于制作湖南益陽、湘西一帶特色地方小吃蒿子粑粑。“艾草”用于制作江南地區清明時節傳統特色小吃青團。
(6)收錄在《中國食物成分表》。
《中國食物成分表》是我國現有的植物性/動物性食物和食品的集合,其中所列食物品種是我國常見的食品類別。
可查詢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健康所編著《中國食物成分表》第六版標準版(楊月欣主編)。
(7)列入國家、省、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
如;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依據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對瓜蔞子(烘炒類)進行了監督抽檢。
可通過網上百度查詢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佐證。
(8)列入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
如: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修訂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 (2020年第8號)中類別編號1404代用茶分類含“牛蒡根”,說明“牛蒡根”可以食用。
再如: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4156號建議《關于將油莎豆納入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建議》的答復(國市監議〔2022〕62號)中明確:油莎豆油生產許可類別可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2020年版)》,納入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中的食用植物油類別(類別編號0201)實施許可,品種明細可納入“其他”。
可參考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修訂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 (2020年第8號)。可查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生產許可獲證企業信息查詢平臺https://spaqjg.e-cqs.cn/spscxk/ 。
(9)收錄在“符合評估審查要求及有傳統貿易的國家或地區輸華食品目錄”。
對于進口的物質,報關時的歸類可以作為確定該物質類別的依據。“符合評估審查要求及有傳統貿易的國家或地區輸華食品目錄”,作為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準入”名單;目前,本目錄包括:水產品、乳制品、植物源性食品等產品信息,亦可作為佐證材料。
可查閱海關總署“符合評估審查要求及有傳統貿易的國家或地區輸華食品目錄信息系統” http://43.248.49.223/index.aspx。
2. 新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將“新資源食品”修改為“新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第二條: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國無傳統食用習慣的以下產品:(一)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二)從動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離的成分;(三)原有結構發生改變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主要是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原衛生部、衛計委)公告發布,公告中還規定了相應的規格要求以及使用限制等。如:關于批準番茄籽油等9種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號)、關于彎曲乳桿菌等24種“三新食品”的公告 (2019年第2號)等。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專家審評委員會審查,屬于普通食品的或者與普通食品具有實質等同的或者與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實質等同的,應當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即該物品作為普通食品或者已經批準的某新食品原料管理。截止目前,共有68種產品納入新食品原料終止審查目錄中。
可登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務服務平臺點擊“通告公告”欄目查閱(2008年以后):https://zwfw.nhc.gov.cn/kzx/tzgg/xspylsp_225/。
3. 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藥食同源)目錄
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87種)。《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陳皮和石斛葉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5]1003號)明確,陳皮和橘皮實為同一物質,可作為普通食品原料。
關于當歸等6種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公告 (2019年第8號)。
關于對黨參等9種物質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衛食品函〔2019〕311號),試點食藥物質只能在試點省市生產使用,且企業若生產經營相關試點食藥物質還需取得企業試點的資格。
4. GB/T 12729.1-2008《香辛料和調味品 名稱》(罌粟種子除外)標準中香辛料和調味品(67種)
這部分物質需注意對可使用部分的要求。
《關于香辛料標準適用有關問題的批復(衛計生函[2013]113號)》明確:列入《香辛料和調味品 名稱》(GB/T 12729.1-2008)的物質(罌粟種子除外),可繼續作為香辛料和調味品使用;列入《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規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尚未列入《香辛料和調味品 名稱》(GB/T 12729.1-2008)的物品,如需作為香辛料和調味品使用,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執行。
5. 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和《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更新的公告 (2022年 第4號) 附件1 《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附件2 《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
截止2022年8月25日,《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共包含17個屬,37個菌種;《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共包含14個菌株。
列入“可用于嬰幼兒食品的菌種名單”的只可用于嬰幼兒食品。
6.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種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種名單
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附件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114種)。
《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務公開辦關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的說明》中明確: 原衛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別發布《關于“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07〕274號)、《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衛監督函〔2009〕326號)規定,原衛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如需開發《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產,應當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批準。對不按規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的,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特別提醒,《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山茱萸、天麻、牛蒡根、當歸、西洋參、杜仲葉、玫瑰茄、姜黃、蓽茇、黨參、黃芪、酸角等在之后的文件中歸類發生變化,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以之后文件為準。如:2013年8月28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牛蒡作為普通食品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國衛食品函〔2013〕83號)》同意牛蒡根作為普通食品管理。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發布《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營養素補充劑(2020年版)》《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 營養素補充劑(2020年版)》的公告附件1《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營養素補充劑(2020年版)》。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中物品可作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
國食藥監注[2005]202號中明確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種名單(11種)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種名單(10種)。
保健食品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
第二招:反向排除
通過“負面清單”及相關佐證材料確認不可以作為食品原料。
1. 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但不在藥食同源目錄中的物質
不在藥食同源目錄中,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就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如:草豆蔻,收錄在《藥典》,那就是藥材,但是藥食同源沒有收錄,就不能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大蒜,《藥典》有收錄,藥食同源沒有收錄,但是香辛料和調味品名單有收錄,且有傳統食用習慣,所以可以用作食品原料;草果,《藥典》有收錄,藥食同源僅作為香辛料和調味品使用,香辛料和調味品名單也有收錄,那就可以作為食品香辛料和調味品使用。
2. 國家衛健委等以公告、批復、復函形式明確不能/不宜作為食品原料
如:衛生部法監司關于對“金箔酒”進行衛生監督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衛法監食便函〔2001〕107號)、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關于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的通知(國市監食生發〔2022〕18號)中明確規定“金箔既不是酒類食品的生產原料,也不能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當禁止將金箔加入食品中”、“金銀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劑,不能用于食品生產經營”。
再如:關于羊胎盤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08〕322號)等。
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
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59種)。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餐飲服務環節使用 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之外中藥材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衛辦食品函〔2014〕355號)中明確規定: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中所列物質不得用于食品生產經營(包括餐飲消費環節)。
特別提醒,原農業部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決定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
4. 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動、植物品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衛生部關于限制以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食品的通知(衛法監發[2001]160號)。
5. 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
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自2008年以來陸續發布了六批《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此外,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于2014年發布了“關于征求《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征求意見稿)”。
為方便查詢食品原料,許多食品同仁嘔心瀝血創建查詢網站。如:食品伙伴網“食品原料信息數據庫”http://dbxinshipin.sy.foodvip.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