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
化學品及企業標識主要標明化學品的名稱,該名稱應與安全標簽上的名稱一致,建議同時標注供應商的產品代碼。
應標明供應商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應急電話、傳真和電了郵件地址。該部分還應說明化學品的推薦用途和限制用途。
第2部分:危險性概述
該部分應標明化學品主要的物理和化學危險性信息,以及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影響的信息,如果該化學品存在某些特殊的危險性質,也應在此處說明。如果已經根據GHS對化學品進行了危險性分類,應標明GHS危險性類別,同時應注明GHS的標簽要素,如象形圖或符號、防范說明,危險信息和警示詞等。象形圖或符號如火焰、骼骸和交義骨可以用黑白顏色表示。
GHS分類未包括的危險性(如粉塵爆炸危險)也應在此處注明。
應注明人員接觸后的主要癥狀及應急綜述。
第3部分:成分/組成信息
該部分應注明該化學品是物質還是混合物。如果是物質,應提供化學名或通用名、美國化學文摘登記號(CAS號)及其他標識符。如果某種物質按GHS分類標準分類為危險化學品,則應列明包括對該物質的危險性分類產生影響的雜質和穩定劑在內的所有危險組分的化學名或通用名、以及濃度或濃度范圍。如果是混合物,不必列明所有組分。
如果按GHS標準被分類為危險的組分,并且其含量超過了濃度限值,應列明該組分的名稱信息、濃度或濃度范圍。對已經識別出的危險組分,也應該提供被識別為危險組分的那些組分的化學名或通用名、濃度或濃度范圍。
第4部分:急救措施
該部分應說明必要時應采取的急救措施及應避免的行動,此處填寫的文字應該易于被受害人和(或)施救者理解。
根據不同的接觸方式將信息細分為:吸入、皮膚接觸、眼睛接觸和食入。該部分應簡要描述接觸化學品后的急性和遲發效應、主要癥狀和對健康的主要量衛包,詳細資料可在第11部分列明。如有必要,本項應包括對保護施救者的忠告和對醫生的特別提示。如有必要,還要給出及時的醫療護理和特殊的治療。
第5部分:消防措施
該部分應說明合適的滅火方法和滅火劑,如有不合適的滅火劑也應在此處標明。應標明化學品的特別危險性(如產品是危險的易燃品)。標明特殊滅火方法及保護消防人員特殊的防護裝備。
第6部分:泄漏應急處理
該部分應包括以下信息:
一作業人員防護措施、防護裝備和應急處置程序。
—環境保護措施。
一泄漏化學品的收容、清除方法及所使用的處置材料(如果和第13部分不同,列明恢復、中和和清除方法)。
一提供防止發生次生危害的預防措施。
第7部分:操作處置與儲存
操作處置應描述安全處置注意事項,包括防止化學品人員接觸、防止發生火災和爆炸的技術措施和提供局部或全面通風、防止形成氣溶膠和粉塵的技術措施等。還應包括防止直接接觸不相容物質或混合物的特殊處置注意事項。
儲存應描述安全儲存的條件(適合的儲存條件和不適合的儲存條件)、安全技術措施、同禁配物隔離儲存的措施、包裝材料信息(建議的包裝材料和不建議的包裝材料)。
第8部分:接觸控制和個體防護
列明容許濃度,如職業接觸限值或生物限值。列明減少接觸的工程控制方法,該信息是對第7部分內容的進一步補充。如果可能,列明容許濃度的發布日期、數據出處、試驗方法及方法來源。列明推薦使用的個體防護設備。
例如:
一呼吸系統防護;
—手防護;
—眼睛防護;
—皮膚和身體防護。標明防護設備的類型和材質。化學品若只在某些特殊條件下才具有危險性,如量大、高濃度、高溫、高壓等,應標明這些情況下的特殊防護措施。
第9部分:理化特性
該部分應提供以下信息:
—化學品的外觀與性狀,例如:
一物態、形狀和顏色;
一氣味;
一PH值,并指明濃度;
—熔點/凝固點;
—沸點、初沸點和沸程;
—閃點;
—燃燒上下極限或爆炸極限;
—蒸氣壓;—蒸氣密度;
—密度/相對密度;
—溶解性;
—n-辛醇/水分配系數;
—白燃溫度;
—分解溫度;如果有必要,應提供下列信息:
—氣味閾值;
—蒸發速率;
—易燃性(固體、氣體)。
也應提供化學品安全使用的其他資料,例如放射性或體積密度等。應使用SI國際單位制單位,見ISO1000:1992和ISO1000:1992/Amd1:1998。可以使用非SI位,但只能作為SI單位的補充。必要時,應提供數據的測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