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版GB 7718制修訂重點
1、標準適用范圍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也包括以計 量方式銷售的食品。新版 GB 7718 的適用范圍增加了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食品。
2、食品名稱的標示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食品的屬性名稱,增加了“屬性名稱” 的概念。“屬性名稱”,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固有特性的專用名稱,包括對配料特征、工藝特點、食品類別等一種或多種食品專屬特征的描 述。
屬性名稱可以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與 食品命名有關的公告中的名稱;標準、公告中沒有名稱時,可以是能充分說明食 品真實屬性且不易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名稱,原則為廣泛使用、真實、準確、 不誤導。
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的名稱如果違反上述原則,不屬于屬性名稱。
3、配料的標示
3.1 配料的標示順序
配料的標示順序,應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不超過 2%的在其他配料后以 任意順序標示。明確加入量是以質量計。
3.2 復合配料的標示
明確復合配料中加入的復合配料,可不展開標示其原始配料。
3.3 配料的歸類標示
刪除“蜜餞”、“果脯”的歸類標示,增加“發酵菌種”、“微生物發酵劑”。
生產過程中添加、未經滅活或去除工藝的菌種(在終產品中存在且發揮非發酵作 用的除外),可歸類標示為“發酵菌種”、“微生物發酵劑”。
歸類標示不強制要求,也可以標示配料名稱。
3.4 菌種的標示
未經滅活或去除工藝的,應當標示所添加菌種的具體名稱,可同時標示相應 菌株號及菌種含量。在食品中起發酵作用的,可歸類標示為“發酵菌種”、“微 生物發酵劑”。
經過滅或或采取過濾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標示。如標示,應在臨近位置標示“經 滅活”、“去除”、“非活菌”等。
3.5 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只有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 60cm2時,可標示功能類別名 稱+國際標碼(INS 號),否則只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式標示:①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如卡拉膠、瓜爾膠;②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具體名稱,如增稠劑 (卡拉膠、瓜爾膠)。
3.6 配料的定量標示
(1)食品名稱中提及配料或成分的標示
食品中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稱中提及,應標示其相關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但以下情況可免于標示: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關于標準命名的公告中規定的食品名稱或本質相同名稱中的配料或成分;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關于標準命名的公告中已規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③僅用于說明產品的工藝和性狀、風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并同時使用“味”、“風味” 等詞語修飾的配料或成分。
(2)“無”“不含”的標示
使用“無”“不含”等詞匯時,其相應配料或成分含量應為“0”,其他法 律、法規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中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食品添加劑、污染物及法律、法規和標準中規定的不允許添加到食品中、或 不應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質,不得使用“無”“不含”等詞匯及其同義語進行聲稱。
(3)“不添加”“不使用”的標示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義語等詞匯;其他法律、法規或食品 安全國家標準中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4)圖片的使用
明確食品標簽上用于說明口味、風味、配料來源等的圖案不屬于特別強調。
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或食物風味的,如使用相關配料或 食物的圖案,應在圖案緊鄰位置醒目標示“僅作風味提示”字樣。
4、日期的標示
(1)日期的計算和標示
明確保質期從標示的生產日期當日起計算。
明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都應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示。
(2)可標示保存期
可根據食品特點及工藝標示保存期,作為食品在指明的貯存條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指導消費者在購買食品后合理食用食品,避免食物浪費。標示保存期時, 應在保質期的鄰近位置采用與保質期同樣的標示形式進行標示。
(3)保存方式發生變化的保質期標示
保質期不建議標示“冷凍 1 年,化凍后 5 天”這種形式。對食品安全的控制 是非常不利的。如果必須標示,解凍后的日期建議按照食用方法標示。
5、致敏物質的標示
致敏物質用作配料,應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示提示 內容。
可能帶入,宜標示致敏物質的提示信息(不強制標示)。
經深度加工的配料,已去除可能導致過敏反應的蛋白質成分,可豁免標示。免于標示的配料標準已列出。
6、產品質量(品質)等級的標示
明確食品所執行的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 等級,否則不得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7、進口食品的標示要求
(1)明確進口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均需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 準的規定。如加貼標簽,可不考慮已經蓋住的部分。
(2)明確要求標簽上外文或繁體字所表述的內容應與規范漢字有一一對應 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生產者和地址、國外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
(3)明確兩個及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 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國(地區)。也可同時標示其原料或配料的來源或生產 國家或地區名稱。
(4)進口食品標簽涉及適用人群、食用量或使用方法等信息,應有相應中 文內容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國務院相關部門發布的公告的要求。
8、最大表面面積及豁免規定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 60cm2時,強制標示內容 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 20cm2時,可以只標示 食品名稱、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當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可標示表面面 積小于 10cm2時,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的聯系方式 等標示項目可標示在儲運包裝或銷售容器上,或以隨附說明書等形式提供。免于 標示“計量”或“計量稱重”字樣。
9、標準相關問題答疑
(1)標簽上標示“添加五種堅果”,如何定量標示?
答:應明確哪五種配料,建議在配料表中標示,或者在“添加五種堅果”聲 稱的旁邊標示出五種堅果的含量。
(2)食品包裝上標示“未添加蔗糖”,如何標示?
答:按照 GB 7718-2011 版的要求,標示出終產品中的含量為 0 就可以了;新的 標準不允許標示“未添加蔗糖”。
(3)復合調味料具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添加量小于 25%是否需要展開?配料表中可以直接寫“復合調味料”這種大類名稱嗎?
答:復合調味料有國家標準名稱,添加量小于 25%,可以不展開。復合調味料包 括的子類較多,建議標示出更為清楚的名稱,可同時標示出“復合調味料”。
二、新版GB28050標準制修訂重點
1、范圍修訂
本標準適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儲運包裝如需標示營養標簽應按本標準實施。
其中,標準中有關預包裝食品的定義參照 GB 7718。
2、術語和定義
新標準中刪除了“核心營養素”,將其改為強制性標示的營養成分;增加了 能量、蛋白質、脂肪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和糖的定義;修訂了“營養素參考值”;增加了“份量參考值”。
2.1 能量
食品中蛋白質、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在人類代謝中產生的熱量。
食品中能量的計算根據以下供能成分標識值與相應能力換算系數的乘積加 和而成。
供能成分的能量換算系數分別為(kJ/g):蛋白質 17,脂肪 37,碳水化合物 17。當標識膳食纖維含量時,以 8kJ/g 為換算系數計算其能量。
2.2 蛋白質
食品中含氮的有機化合物,以氨基酸為基本組成單位。
食品中蛋白質含量可根據氮含量與蛋白質折算系數乘積或各氨基酸含量總和來確定。
2.3 脂肪和脂肪酸
脂肪又稱甘油三酯,由脂肪酸和甘油組合而成。
脂肪酸是有機酸中鏈狀羧酸的總稱,分為飽和脂肪酸和不飽和脂肪酸。
飽和脂肪酸是碳鏈上含有雙鍵的脂肪酸總和,僅包括順式(cis)結構。碳鏈上含有一個雙鍵為但不飽和脂肪酸,含有兩個及以上雙鍵為多不飽和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指油脂加工中產生的和天然存在的,含有一個或一個以上非共軛反式(trans)雙鍵的脂肪酸總和。
2.4 碳水化合物
糖、寡糖、多糖的總稱。每100 克或每 100 毫升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可采 用減法或者加法計算而得。
減法:碳水化合物=100-水分-蛋白質-脂肪;當標示膳食纖維含量時,還應減 去其含量。
當食品總蛋白質、脂肪含量達到“0”界限值時,且碳水化合物來源為糖和 (或)淀粉時,也可采用加法。
加法:碳水化合物=糖+淀粉
糖:專用于營養標示的糖特指食品中葡萄糖、果糖、蔗糖、麥芽糖、乳糖之 和。
2.5 營養素參考值(NRV)
新國標中對營養素參考值進行了補充:根據《中國居民營養素參考攝入量》 制定;適用于 36 月齡以上(>36 月齡)人群食用的食品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
根據單位質量(每 100 克、每 100 毫升或每份)食品中可食部中營養素含量 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可計算營養素參考值百分比,計為營養素參 考值%或 NRV%。
份量參考值:當營養標簽按“份”標示營養成分表時,推薦使用的每份食品 參考質量或體積(以可食部計)。
3、基本要求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如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外文等, 其內容應當與漢字含義一致,字高不得大于漢字的高度。
應以每 100 克(g)(或)每 100 毫升(ml)和(或)每份中可食部中的具 體數值標示;以每份進行標示時,應在同一版面標明每份食品的質量或體積。
增加了進口預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簽標識內容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4、強制標識內容
強制標示的內容原來是以 1+4 的形式,現在改為 1+6 的形式,增加了飽和 脂肪(酸)和糖。現在標示為:能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酸)、碳水化 合物、糖、鈉。
新增條款規定預包裝食品應在營養成分表下方標示“兒童青少年應避免過量 攝入鹽油糖”。
5、可選擇標識內容
營養成分標示:鼓勵標示維生素 A、維生素 B1 、維生素 B2 、鈣、鐵、鋅 和表中其他營養成分。
份量標示:按份標示預包裝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時,每份食品的質 量或體積可按類別參考附錄 E 推薦的食品份量參考值。
其他補充信息:允許使用圖形、文字等方式對以下信息進行補充說明;描述 能量時,允許使用“卡、千卡、卡路里”等文字進行說明;描述鈉含量時,允許 使用“鹽”字進行說明;描述脂肪含量時,允許使用“油”、“脂”等文字進行 說明。可以使用“中國居民膳食指南”的寶塔圖形和核心推薦條目。
6、營養成分的表達方式
新國標將標準問答中的一部分內容增補到標準的文本里,具體如下:當標示其他營養成分時,應采取增大字號、改變字體(如斜體、加粗、加黑)、 調整顏色(文字或背景色)等形式使強制標示內容更加醒目。
營養成分含量標示值的確定,可以采用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方法測定獲得, 也可以根據配方原料組成利用《中國食物成分表》及其他來源可信的數據計算獲 得。判定營養成分標示值準確性時,宜綜合考慮標示值的確定方法。
當每 100g 或 100mL 食品中能力或某營養成分含量小于等于表 1 中規定的“0” 界限值時,應標示為“0”。當使用“份”標示營養成分含量時,也依此進行判 斷。
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作用聲稱的字高不得超過食品名稱的最大字高。
表 1 中增加了 n-3 多不飽和脂肪酸、α -亞麻酸、EPA、DHA;修改了部分 營養成分的修約間隔和“0”界限值。
表 2 中允許誤差范圍發生了變化:新國標中食品中的維生素 A 和維生素 D 由:80%~180%標示值改為≥80%標示值。
7、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新國標對此豁免條款進行了補充細化說明:生鮮食品和糧食籽粒,如畜禽肉、 魚蝦蟹貝、鮮蛋、蔬菜水果、菌藻類等;經簡單物理處理、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單 一原料干制品,如谷物和雜糧等;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積改為≥40cm2的食品;
8、附錄中修改的內容
8.1 附錄 A 中修改的內容
刪除膽固醇≤300mg 的規定,調整維生素 D、生物素、膽堿等其他營養成分 NRV 數值。
表 1 附錄 A 食品標簽營養素參考值(NRV)及使用方法修改部分
8.2 附錄 B 中修改的內容
標準增加兩種營養成分表推薦格式:同時以每 100 克(或每 100 毫升)和每 份為單位進行標示;內有多種食品的營養標簽格式。
表 2 附錄 B 增加了以每 100 克(或每 100 毫升)和每份為單位進行標示
8.3 附錄 C 中修改的內容
含量聲稱:刪除“低蛋白質”聲稱;增加“n-3 多不飽和脂肪酸”含量聲稱 及要求;
同義語:刪除部分同義語,如“0%”、“100%不含”、“提供高(含量)” 等,增加“富”、“無卡路里”、“低卡路里”。
比較聲稱:刪除“減少蛋白質”、“減少膽固醇”、“減少膳食纖維”、“減 少礦物質”、減少維生素等聲稱;增加“減少飽和脂肪”聲稱。
8.4 附錄 D 中修改的內容
刪除膽固醇聲稱:成人一日膳食中膽固醇攝入總量不宜超過 300mg。
增加部分營養成分功能聲稱:蛋白質、α -亞麻酸、維生素 A、維生素 K、維 生素 B6、維生素 B12、生物素、膽堿、鈣、磷、鉀、鎂、鋅、碘、硒等。
修改部分功能聲稱用語:對現行標準中不適用的營養成分功能用語表述進行了刪除或修改。
增加脂肪、糖、鹽長期過量攝入的危害描述用語:“長期高鹽攝入可導致血壓升高”“長期高脂肪攝入不利于維持正常體重和體脂水平。”“長期攝入飽和 脂肪可使血膽固醇增高”“長期高糖攝入可增加齲齒和肥胖發生的風險”。
9、標準相關問題答疑
9.1 GB 7718 和 GB 28050 是否會同步發布
答:是的,會同時發布。相關術語定義(如預包裝食品定義等)也做了統一。
9.2 自愿的標示營養成分標示問題
答:無論本底含有的、食品添加劑帶來的或營養強化劑帶來的,允許自愿標 示的營養成分都可以標示到營養成分表中。不同之處在于,營養強化的營養素強 制性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