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性文件、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國家標準等對委托加工食品的廠名、廠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標簽內容分別作出了不同要求,生產企業不知所措,無所適從。
食品標簽到底應該怎么標注?
一、規范性文件對委托加工食品標簽要求
關于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質檢[200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不斷探尋新的生產方式,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將生產環節委托給現有生產條件及質量保證體系運行良好的生產企業進行加工:針對這種新情況,為統一委托加工活動中生產許可證產品的標識標注,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八條和《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第九條、第十三條的規定,現將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有證企業(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種產品有證企業(被委托方)進行生產,委托方負責全部產品銷售的,企業可選擇以下兩種標注方式:
1. 產品或其包裝上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
2. 產品或其包裝上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
二、無證企業(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被委托方)進行生產,委托方負責全部產品銷售的,產品或其包裝上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稱和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
三、任何企業不允許委托無證企業進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產品的生產,一經發現,按無證產品查處。
四、對采用以上標注方式的企業應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簽署的有效合同及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許可證辦公室備案同意后方可標注。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許可證辦公室應將備案情況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并及時跟蹤和掌握企業變化情況。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委托加工食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回復
(質檢食監便函[2006]23號)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對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的食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請示》(魯質監食發[2006]114號)收悉。經研究,回復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產的應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總局79號令)和《產品標識標注規定》進行管理。
二、有證企業委托其他有證企業生產加工的,須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許可證編號。可不標注被委托方的有關信息,由委托方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
三、無證企業(委托方)委托有證企業(被委托方)生產加工食品的,要標注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的委托方的名稱、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雖然沒找到《關于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2001]41號)、《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委托加工食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回復》(質檢食監便函[2006]23號)廢止失效的直接依據,但其依據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總局79號令)和《產品標識標注規定》均已廢止。故其關于委托加工食品標識標注有關規定已沒有法律依據。
二、部門規章對委托加工食品標簽要求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7年8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2號公布;2009年10月2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3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八條(三)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第十四條第二款 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條文解釋】
1. 無證委托企業委托生產的
標注方式: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被委托企業的名稱(因必須標注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的原因而需要標注)。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2. 有證委托企業委托生產的
標注方式1: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被委托企業的名稱。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標注方式2: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14年4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6號公布;2022年9月29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61號修訂)
第四十條第二款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條文解釋】
1. 無證委托企業委托生產的
標注方式: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2. 有證委托企業委托生產的
標注方式: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
三、地方性法規對委托加工食品標簽要求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2007.11.30頒布,2016.05.25修訂,2016.09.01實施)
第十八條第三款 委托生產的食品,其包裝上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
【條文解釋】
標注方式:委托企業和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受委托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2017.07.21頒布,2017.10.01實施,2021.05.27修訂)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受托方應當查驗委托方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并在生產的食品的標簽上標明雙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受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
【條文解釋】
標注方式:委托企業和受委托企業雙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受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四、國家標準對委托加工食品標簽要求
GB 771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2011年4月20日發布,2012年4月20日實施)
4.1.6.1.3 收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條文解釋】
標注方式1:委托企業和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
標注方式2: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及產地。
如果是有證委托企業委托生產的,是標注委托企業還是受委托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GB 7718-2014標準中沒有明確。
綜上可以看出
1. 作為一般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與作為特別法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對委托加工食品標簽標注要求不一致。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了二次意見,正在修訂過程中。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與GB 771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對委托加工食品標簽標注要求不一致。標準是對法律法規的支撐和細化,是法律法規的配套文件,2018年11月26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印發了關于征求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修訂草案意見的函(食標秘發[2018]37號),正在修訂過程中。
3.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對委托加工食品標簽標注要求一致。
小結
按照新法優于舊法原則,現階段建議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現行有效的GB 771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對委托加工食品標簽進行標注,即:標注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雙方的名稱、地址,被委托企業的產地、生產許可證編號。
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委托加工食品標簽標注有關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規定基本一致。
附:
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
4.6.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同時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4.9.2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受委托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也可同時標示委托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