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與朋友們討論標明執行推薦性標準的食品抽檢不合格的處理時,有人提出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這種觀點也對也不對,能否適用本條規定,核心在于該不合格項目是否屬于食品安全指標。
一、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指標
主要有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等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細菌、病毒、真菌等;
生物毒素,又稱天然毒素,是指生物來源并不可自我復制的有毒化學物,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產生的對其他生物有毒害作用的各種化學物質,如黃曲霉毒素、真菌霉素等。
重金屬一般是指密度在4.5g/cm3以上的金屬,如銅、鉛、鋅、鐵、鈷、鎳、錳、鎘、汞、鎢、鉬、金、銀等,可見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2762-2017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需要注意的是現在推出了GB 2762-2022,自2023年6月30日實施。
二、食品添加劑的用量指標
主要規定有:《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以及《食品添加劑――硬脂酸鉀》(GB31623-2014)、《食品添加劑――天門冬氨酸鈣》(GB 29226-2012)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中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進行規范。
這里依然要注意:假如該添加劑是禁止在某種食品上使用的,卻被檢出,那就不是食品安全指標的問題了,而是食品安全問題,直接使用《食品安全法》處理。
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指標
這條容易引起的誤解主要是把營養成分放到了第一位。本條特指的是特定人群,比如在即將實施的GB10767-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幼兒配方食品》中,對蛋白質、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指標、維生素等營養成分含量做出規定,說明這些指標是食品安全指標。
但并不是所有食品的營養成分都屬于食品安全指標,對關于腐竹的爭論中,有人提出:腐竹標明執行的是推薦性標準,蛋白質含量達不到,就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因為腐竹不是供特定人群食用的食品,且在食品安全標準中未做規定,因而不是食品安全指標。
四、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指標。
一是與微生物控制和食品腐敗變質等安全指標密切相關,如水分、雜質、酸價等;
二是體現食品應當有的營養要求指標,例如生乳的蛋白質含量、嬰幼兒配方食品中各類營養物質含量等;
三是產品特征性指標,例如天然礦泉水中的礦物質含量等。
還有一些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載明的指標要求等。
實際中很容易誤解的地方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如前文所舉例中的食品添加劑阿斯巴甜,要注意的是,這是“要求”,不是“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