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質量和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合規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底線。食品生產經營者規避合規風險應當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意識、履行相關義務、依法規范自身行為。食品合規是食品生產經營者組織符合法律法規及標準等要求履行的所有義務,其中“義務”是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強制性必須遵守的要求以及自愿選擇遵守的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遵守的要求,可分為兩個方面:
1)規定的需要和期望,即表達聲明符合該文件需要滿足的客觀可證實的準則,如文件化信息;
2)不言而喻的或者有義務履行的需要和期望。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遵守以上義務,以確保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合規。食品伙伴網又對其進行了進一步梳理,可分為四個層次:
1)符合國內食品相關法規體系框架要求;
2)符合國內食品相關標準體系框架要求;
3)符合企業自身規章制度要求和承諾;
4)符合國際條約及規則要求和承諾。
上述內容已闡明食品生產經營者應該履行的合規義務的四個層次,對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首先要遵守國家和地方發布的食品行業法律法規的要求。國內食品法規體系框架見圖一。
圖一 我國食品法規體系框架
一、法 律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 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法律一般都稱為既定法,涉及食品行業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主席令第七十 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席令第一二〇號)等。
二、法 規
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辦法”等稱謂。
1、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并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涉及食品行業的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721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447 號)、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 503 號)等
2、地方性法規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如省會)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并由大會主席團或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涉及食品行業的地方性法規有:《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 18 號)、《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16 年第 54 號)、《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等。
三、規 章
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規章由本部門首長或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規章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能用“條例”。
1、部門規章
國務院組成部門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據法律、 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涉及食品行業的部門規章有:《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60 號)、《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 45 號)、《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27 號)等。
2、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較大的市(如省會)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涉及食品行業的地方政府規章有:《北京市餐飲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市政府令[2006]177 號)、《西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 164 號)、《江蘇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56 號)等。
四、規范性文件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包括“通知”“復函”“辦法”“規定” 等,涉及食品行業的規范性文件有:《國家質檢總局關于民族特色乳制品辦理生產許可問題的復函》(質檢辦食監函〔2011〕325 號)、《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川市監發〔2021〕51 號)、《廣西壯族自治區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桂市監規〔2019〕4 號)等。
食品伙伴網推出的管理體系——食品合規管理體系,可幫助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針對以上四個層次的合規義務進行匯總、識別、風險評估、評價、落地實施等來實現對食品合規以及食品合規風險系統有效的管理控制,幫助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夯實合規基礎,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發展和捍衛食品安全保駕護航。
本文主要介紹了食品合規義務來源之國內食品法規體系框架內容,其他義務來源在后續合規管理體系系列原創文章中會詳細介紹,敬請關注!
參考文獻:Q/FMT 0002S—2021《食品合規管理體系 要求及實施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