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日期標識大家都不陌生,從近幾年行政處罰案例來看,由于日期不合規導致企業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卻不少見,《食品安全法》要求預包裝食品需要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同時也是消費者購買食品時主要關注的內容。
那么生產日期的標注具體有哪些要求呢,以及可能存在的標注問題有哪些,食品伙伴網為大家梳理,供參考。
1、生產日期/保質期定義
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食品生產者可選擇以具體日期(如:保質期至XXXX年XX月XX日)或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保質期(如:保質期X個月),市場監管總局鼓勵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需冷藏保存的巴氏殺菌乳、發酵乳,在標明生產日期的基礎上,明確標注保質期到期日,如“保質期至XXXX年XX月XX日”“請于XXXX年XX月XX日前食(飲)用”等。
2、要 求
2.1日期標注要求
《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清楚明顯即要求日期的噴印不能因為貯存條件或運輸過程中摩擦而被抹掉或模糊不清。此外標注的生產日期應該真實,不能虛假標注日期。
生產日期需要使用引導語,引導語與具體的生產日期一起組成日期標識。
2.2位置要求
目前大部分生產企業采用噴碼的方式印制生產日期,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但是對于包裝體積較大的食品,應指明日期在包裝物上的具體部位,如“生產日期見封口處”;小包裝食品,可采用“生產日期見包裝”“生產日期見噴碼”等形式。
日期標注的總體原則是方便消費者找到日期信息。
2.3不得加貼的要求
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在完整的標簽上另行加貼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也不能在原標簽上補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如果整個食品標簽以不干膠形式制作,包括“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等日期內容,不屬于日期加貼的范疇。
2.4順序的要求
生產日期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年代號一般應標示4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標示2位數字。月、日應標示2位數字。
另外也可以使用生產批號代替生產日期噴印在標簽上,但是應標注明確清晰的生產日期,確保真實且不會給消費者造成誤解。
2.5分裝日期的標注要求
大包裝產品進行分裝后,生產日期應依據其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標示,對于保質期的確定,食品分裝企業可以結合食品原輔料、生產工藝、包裝形式和貯存條件等自行確定新的保質期,并在最終確定的保質期限內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
食品分裝企業如改變原產品保質期的,應當結合原產品保質期、包裝形式和貯存條件等因素開展相關保質期試驗,并保存相關記錄,未經相關試驗數據確認,不得變更原產品保質期。
2.6組合包裝的要求
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
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如果同一銷售單元內裝多件非獨立銷售的小包裝預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時,不適用該組合包裝的日期標注要求。
2.7豁免的規定
考慮到食品本身的特性,食品質量品質相對穩定,對于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不包括糖果)、味精可以豁免標注保質期。
需要注意的是:豁免標注并不是強制不允許標注,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進行標識。
3、常見問題
3.1一個產品是否能標注兩個保質期?
有些食品比如主食饅頭類,既能常溫保存,也能冷凍或冷藏保存,不同的貯存條件會涉及不同的保質期,對于此類產品,食品伙伴網建議標注一個保質期,因為產品到達消費者的手中,涉及到貯存條件改變的,則保質期無法準確計算。
3.2對于產品執行標準中規定保質期的,是否能延長保質期?
在沒有充分依據的前提下,食品生產企業不得隨意延長食品保質期。對于執行企業標準,可以經過保質期實驗延長保質期,并及時修改企業標準;對于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有保質期規定的,不建議延長保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