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方式方法
要查有沒有,要驗對不對。
對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合規性審查,要把握“從面到點、漸次深入”的原則,以法律為依據,以標準為準繩。現以職業舉報人的視角,來對其發現標簽中存在問題的方式闡述如下:
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標簽應當標明的有關事項,對照涉訴產品的標簽內容進行逐一核對,查有無缺項,有無應當標明而未標明的項目。
重點審查產品標簽標明的事項,如執行標準、名稱、成分或配料、生產許可單元明細等是否與產品實際相符。
2、對照涉訴產品執行標準來查驗其標簽內容是否符合其執行的標準。其中屬于國標、地標、行標、輕工業標準、團體標準的,可自食品伙伴網自行查詢獲取;執行企標的,可自各省、市級衛健委官網或下屬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官網中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查詢欄目中查詢獲取。
重點對標準中規定了產品質量等級而標簽中未標注的、標準中無等級劃分而標簽中標示等級的、標簽標示的配料與標準規定的工藝配料不一致的、標準中規定的保質期與產品標簽標示不一致的、標準中規定了警示說明或不適宜人群而標簽實際未標注的等一一進行調查。
3、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規范性條款,結合《GB 7718-2011問答(修訂版)》,參考國家食品安全評估中心編著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實施指南》中的有關釋義,詳細審查標簽標注事項是否合規。
重點查看產品名稱能否反映食品真實屬性;使用的產品名稱是否應在同一版面臨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劑標示的名稱是否規范;附加的產品說明能否證實其依據;標簽中是否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而未標明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標簽標示是否真實真確;是否標注或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保健作用;銷售單元內、外標簽標示的內容是否一致;日期標示是否存在加貼、補印或篡改情形等。
4、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的規定,詳細審查產品標簽標示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是否依法合規。
重點審查產品在2760中對應的食品類別號有無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情形;是否存在帶入可能;是否存在應當標明的事項而未標明等情況。
5、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及《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問答(修訂版)》,對照產品標簽標示的營養成分表進行一一核實。
重點審查其核心營養素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的標示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注意審查其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和“0”界限值;可按照28050附錄A來初步計算各營養素參考值;可按照《問答》第二十三提供的計算方式,對能量值進行初步折算;對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如標簽中出現營養信息時,是否按標準規定標示;對“低能量、高蛋白、低脂、低糖、無鹽、富含……”等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在標簽中的聲稱,是否符合28050附錄C的要求和條件;對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要查看是否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6、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及《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問答》,來審慎判斷食品標簽中所涉營養強化劑的使用及標示是否依法合規。
7、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食品通則》等若干標準的規定,審慎判斷對標簽有特殊標注要求的食品標簽是否合規。
二、審查散裝食品標簽的方式方法
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審查散裝食品的標簽是否標明了至少應當標注的“散裝六項”: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可結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中關于散裝食品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審核,須注意現場制售的食品部分地區已納入散裝食品銷售許可管理,但現場制售食品不適用GB 31621-2014。
三、審查食用農產品標簽的方式方法
應結合《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第三章 農產品標識中的系列規定進行審查,因該辦法的適用部門為農業部門,故對于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中所涉標簽標識問題,應轉至《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至三十五條來審查。
四、審查食品相關產品標簽的方式方法
應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及具體食品相關產品的執行標準來綜合審查判斷。
以上任何一個環節,如出現不能判定的情況,可以對接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采取標簽稽查抽檢方式確認其是否經得起形式合規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