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事實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加工場所內,更改肉餡產品配方,在原有產品中增加雞精調味料投入生產。成品肉餡產品標簽未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如實標注產品全部配料信息。
當事人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定。
二、處罰結果
1、沒收違法所得陸仟伍佰壹拾柒元肆角肆分;
2、罰款人民幣壹萬叁仟元整。
附: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松處罰〔2023〕**********號
當事人名稱: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區**********;
經營者姓名:***;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食品生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根據相關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
經查證:當事人于2021年08月25日注冊成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當事人有以下違法事實:2022年09月13日,當事人于上海市松江區**********的經營場所加工場所內,更改肉餡產品配方,在原有產品中增加雞精調味料投入生產。成品肉餡產品標簽未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如實標注產品全部配料信息。截止至案發,當事人共生產上述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肉餡288千克,產品貨值金額為6517.44元,涉案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畢,現場無庫存。綜上當事人違法經營產品的貨值金額共計6517.44元,違法所得6517.44元。
上述事實,有相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產品批次生產記錄、發貨記錄及成本核算情況說明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2年12月02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制發并送達了滬市監松罰告〔2022〕**********號《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故視為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在辦案過程中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主動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除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外,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陸仟伍佰壹拾柒元肆角肆分;
2、罰款人民幣壹萬叁仟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壹萬叁仟元、違法所得陸仟伍佰壹拾柒元肆角肆分交至本市各大商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松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