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委托他人生產了一款食品,在委托生產合同中約定儲存條件為“濕度50%以下”,但是未在食品標簽中注明。
該企業在將涉案食品銷售給經銷商時也未告知上述儲存條件,導致涉案食品在零售商處儲存時,因環境濕度超過50%發生變質。最終該企業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事實證明,貯存條件的標識和標簽其他信息一樣不容忽視,食品伙伴網本期來介紹一下食品貯存條件的相關內容。
一、貯存條件的重要性
貯存條件與食品保質期密切相關,是影響食品保質期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產品存放條件不符合標簽上明示的要求,食品的保質期很可能會縮短,甚至喪失安全性保障。
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例子,因為流通期間沒有嚴格遵從貯存條件要求,導致食品在保質期內不合格。
因此,食品生產者需要通過標簽標識將貯存條件充分地傳達給相關方。
二、標準法規中的貯存要求
標準法規中不乏對貯存條件的規定,舉例見表1。
因此,無論產品標簽是否具有上述標識,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都應該遵守相關規定來保障食品安全性。
表1 標準法規中對貯存條件的規定
三、貯存條件的標示
依據GB 7718-2011的規定,貯存條件可以標示“貯存條件”、“貯藏條件”、“貯藏方法”等標題,也可以不標示標題。
貯存條件常見的標示形式有:常溫(或冷凍,或冷藏,或避光,或陰涼干燥處)保存;××—××℃保存;請置于陰涼干燥處;常溫保存,開封后需冷藏;溫度:≤××℃,濕度:≤××%。企業選擇合適的形式真實正確地標示即可。
貯存條件常見的標示形式有:常溫(或冷凍,或冷藏,或避光,或陰涼干燥處)保存;××—××℃保存;請置于陰涼干燥處;常溫保存,開封后需冷藏;溫度:≤××℃,濕度:≤××%。企業選擇合適的形式真實正確地標示即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貯存條件的標示需要考慮產品標準的要求。比如,《粉條》( GB/T 23587-2009)要求:“濕粉條需冷藏(0℃~4℃)或冷凍(-18℃以下)貯存。”執行該產品標準的濕粉條,標示的貯存條件需要滿足上述要求。
市場也流通有標示兩種貯存條件并對應兩個保質期的產品。但是這種情況下,企業很難保證在實際流通過程中以及在消費者手中都保持貯存條件一致性,從而導致難以保證保質期內的食品安全。因此,不建議同時標示兩個貯存條件。
小知識:
標簽中所說的常溫指未經人為溫度調節的自然溫度;
陰涼干燥相對于日曬和不通風、潮濕而言;
日曬指直接日曬和貯存環境受日曬影響溫差很大的情況。
四、結語
生產者需要真實正確地標識食品貯存條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和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食品是食品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不按要求貯存食品很可能會導致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