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
近期,我市出現大量職業打假舉報:湯里、粥里有頭發、方便面、米線里有塑料蟲等均要求商戶賠錢,一部分是舉報人員故意為之,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又沒有發現問題,回復舉報人,對我們執法人員處理不滿,對我們進行復議、訴訟,目的是讓執法人員施壓商戶進行賠償,占用大量執法資源。請問這些情況算食品安全法污穢不潔、混有異物嗎?該如何處理?請上級領導進行解答。
回復:
執法稽查局
基層執法監管執法不易,向基層同事致敬。針對本問題涉及到具體個案認定,因實踐中的情形不同,認定處理也應當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處理此類問題的總原則。就問題中的情形,提出如下處理意見,供參考:
一、對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六)和第一百二十四條(四)所指的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應當查清事實,依據相應情形進行裁量處罰;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現場制售、即食的食品如粥、面、炒菜等,出現異物的原因有可能是原料問題,也有可能是從業人員未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所致,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但是也應當查清事實,依據相應情形進行處罰。
三、如不能證明該異物是由于經營者過錯所導致,且有合理懷疑是舉報人故意所為,建議相對人及時報警,請公安部門介入調查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