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四川省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3日
四川省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為食品生產經營提供網絡交易平臺、場地設施、倉儲服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食品生產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各類單位食堂。
本辦法所稱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食品倉儲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應當履行下列各項責任。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將本辦法要求的各項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到人;
(二)實施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三)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工作;
(四)提供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所需的資源和條件保障;
(五)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大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大中型食品展銷會舉辦者,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組織制定并實施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本辦法中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規模大小劃分標準見附件。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及分支機構,用餐人數300(含)人以下的托幼機構食堂、用餐人數500(含)人以下的學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數或者供餐人數1000(含)人以下的其他用餐單位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條 下列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或省外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在我省設立的分支機構;
(二)大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
(三)大中型食品展銷會舉辦者;
(四)大型食品倉儲企業。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食品倉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專(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 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食品安全法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被依法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且限期未滿的,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應當納入食品安全風險評級和信用管理。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發布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清單。
第八條 鼓勵食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充分發揮行業優勢,積極開展培訓宣貫、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促進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等社會組織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的主要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的主要負責人是指在本單位食品生產經營中承擔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決策人。
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發現本單位生產經營環境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設施設備存在故障等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向單位主要負責人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會同有關人員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及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制定和實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訓考核計劃,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崗。
第十二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培訓考核試題庫。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有關主體開展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有關主體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經考核得分80分(含)以上的為合格,得分80分以下的不合格。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被監督抽查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10個工作日內申請補考一次,以補考結果判定考核是否合格。
補考后仍不合格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經抽查考核為不合格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有關主體應當立即采取強化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調整或暫停履職等整改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有關主體經整改并自評合格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對其再次抽查考核,評估整改情況。
經再次抽查考核仍不合格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按照未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相關條款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應當依據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發布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清單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保證食品安全。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定期對本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大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大型食品倉儲企業等應當按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制定并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大中型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根據舉辦期限落實前款規定。
第十七條 除辦法第十六條以外的其他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應當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日管控、月總結自查機制。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在風險管控清單上予以記錄并及時上報其主要負責人。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每月匯總風險隱患排查記錄、排查問題整改情況,并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制定常發、易發問題管控措施。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有責任和義務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各項監督管理,不得拒絕、阻撓、干涉依法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等工作。企業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責任人員應積極對接相關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將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備案證明,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以及監管部門出具的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等食品安全信息在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應聽取消費者對其產品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并記錄和處置消費者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B級、C級、D級四個等級。
食品安全風險等級被評價為D級且發生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整改情況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查報告后,應當及時對自查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并以抽查方式現場核查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自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并按照規定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培訓考核、日常履職等情況作為日常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不履行職責或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生產經營有關主體依法進行約談并要求整改。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