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要標“檢驗合格”?
有些人,也許認為都能在市場上銷售,這個前提條件,就是產品是合格的。但是關于標識“合格”是《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針對于《產品質量法》和《食品安全法》而言,《產品質量法》是一般法,《食品安全法》是特殊法,若特殊法沒有規定的,但特殊法有規定的,執行一般法,所以必須標示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一定要在標簽上體現“合格”嗎?
不一定
“合格與否”是生產者的責任,所以《產品子含量法》對此條款要求的執行人是生產者,要求所謂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是指生產者自己出具的用于證明產品質量符合相應要求的證件。
合格證明包括合格證、合格印章等各種形式。合格證的項目內容,由企業自行決定,一般應注明檢驗人員或者其代號,檢驗出廠日期等事項。一些不便于附加合格證的產品,可用合格章。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只能用于經過檢驗合格的產品上,未經檢驗的產品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出廠產品的檢驗,一般由生產者自己的檢驗部門進行檢驗。對不具備檢測能力和條件的企業,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所以,合格證明包括合格證、合格印章等各種形式,并不是只有合格證一種形式,還有合格印、合格貼、合格標志等形式。GB/T10346規定可以用標示“合格”作為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生產者并沒有義務,一定要在消費小包裝上標識合格字樣。
三、合格一定要標識嗎?
一定要,標簽和標識,是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所以,產品標識內容包括產品質量合格證內容。
四、雙重標識的目的
作為生產者,如果只在生產大包裝內放一個合格證,其實也是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要求。但是如果在每個銷售小包裝上都標注,這對于食品經營者則減少了它們保留證據的負擔——當然,這純碎是我的個人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