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陜西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責任清單、風險清單和措施清單》的通知
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管局,省局機關食品相關處室、稽查局:
為落實《陜西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管理辦法》,夯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生產安全風險排查防控能力,提升常態化防范化解食品生產安全風險工作水平,省局組織制定了《陜西省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責任清單、風險清單和措施清單》,現予以印發,請參照執行。
附件:1.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責任清單
2.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總體風險清單和措施清單
3.各類別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清單和措施清單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附: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責任清單
(一)總體要求
1.食品生產企業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1.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
1.2 處罰依據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關條款。
1.3 法律責任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關條款。
(二)許可資質管理的責任
1. 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1.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1.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1.3 法律責任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2.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2.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2.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2.3 法律責任
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應當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性評估許可。
3.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
3.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
3.3 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4.生產的食品應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別。
4.1 責任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4.2 處罰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4.3 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不屬于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食品類別的,視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5.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
5.1 責任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5.2 處罰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5.3 法律責任
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6.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6.1 責任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6.2 處罰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6.3 法律責任
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7.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生產要求,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7.1 責任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款。
7.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7.3 法律責任
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8.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名稱、現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8.1 責任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8.2 處罰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8.3 法律責任
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9.生產場所遷址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9.1 責任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9.2 處罰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9.3 法律責任
生產場所遷址后未重新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10.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0.1 責任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10.2 處罰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
10.3 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報告的,食品生產企業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11.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11.1 責任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11.2 處罰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
11.3 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報告的,食品生產企業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12.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時,應當如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12.1 責任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12.2 處罰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12.3 法律責任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13.不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13.1 責任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13.2 處罰依據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13.3 法律責任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三)禁止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責任
1.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1.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1.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1.3 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禁止生產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2.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2.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2.3 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禁止生產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3.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七項。
3.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3.3 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禁止生產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4.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
4.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4.3 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5.禁止生產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5.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
5.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5.3 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6.禁止生產添加藥品的食品。
6.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6.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6.3 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7.禁止生產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7.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7.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7.3 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8.禁止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
8.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8.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8.3 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9.禁止生產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9.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9.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9.3 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0.禁止生產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0.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
10.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10.3 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1.禁止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1.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
11.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11.3 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2.禁止生產利用未通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性評估的新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性評估。
12.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
12.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款。
12.3 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3.禁止生產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3.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
13.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
13.3 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4.禁止生產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4.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九項。
14.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14.3 法律責任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5.禁止生產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15.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
15.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15.3 法律責任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四)生產過程控制的責任
1.應當就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運輸和交付控制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1.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
1.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1.3 法律責任
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2.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2.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2.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
2.3 法律責任
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進行檢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3.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3.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3.3 法律責任
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4.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4.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
4.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4.3 法律責任
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5.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5.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
5.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5.3 法律責任
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6.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產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6.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九條。
6.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6.3 法律責任
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7.不得在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貯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制定的名錄中的物質。
7.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7.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7.3 法律責任
在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貯存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制定的名錄中的物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8.對食品進行輻照加工,應當遵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對輻照加工食品進行檢驗和標注。
8.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8.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8.3 法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9.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志的場所,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
9.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9.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9.3 法律責任
未按照規定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標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時對上述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0.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10.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10.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10.3 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1.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11.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
11.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11.3 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2.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2.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
12.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12.3 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3.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13.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
13.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13.3 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4.生產活動應當符合有關食品生產過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14.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14.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14.3 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5.生產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所標注的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
15.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15.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15.3 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食品所標注的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該食品,責令食品生產企業改正;拒不停止經營或者改正的,沒收不符合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五)標簽、說明書和廣告宣傳的責任
1.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
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1.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1.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1.3 法律責任
生產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2.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
2.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2.3 法律責任
生產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3.生產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3.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
3.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3.3 法律責任
生產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4.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
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4.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條。
4.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條。
4.3 法律責任
生產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5.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5.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
5.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5.3 法律責任
生產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6.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6.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
6.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6.3 法律責任
生產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7.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7.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
7.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7.3 法律責任
生產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8.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8.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8.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8.3 法律責任
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并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9.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
9.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9.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
9.3 法律責任
利用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影響,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并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0.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它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10.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10.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10.3 法律責任
生產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標簽、說明書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1.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委托企業應當在受委托生產的食品的標簽中,標明自己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11.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九項。
11.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11.3 法律責任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從業人員管理的責任
1.應當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1.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1.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1.3 法律責任
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2.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2.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項。
2.3 法律責任
未按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或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3.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3.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3.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3.3 法律責任
未按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或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4.不得聘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或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人員。
4.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二款。
4.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款。
4.3 法律責任
違法聘用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或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5.食品生產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
5.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
5.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5.3 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的責任
1.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活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1.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1.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三項。
1.3 法律責任
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2.應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
2.1 責任依據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2.2 處罰依據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2.3 法律責任
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八)食品安全自查管理的責任
1. 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1.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1.3 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九)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責任
1. 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1.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款。
1.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1.3 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2.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2.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四款。
2.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2.3 法律責任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3. 應當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3.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3.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3.3 法律責任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十)食品召回管理的責任
1. 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1.1 責任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
1.2 處罰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
1.3 法律責任
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
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 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
2.1 責任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2.2 處罰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
2.3 法律責任
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
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 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3.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3.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
3.3 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4. 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4.1 責任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4.2 處罰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4.3 法律責任
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5. 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5.1 責任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5.2 處罰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5.3 法律責任
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6. 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后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6.1 責任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6.2 處罰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6.3 法律責任
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7. 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生產企業的召回計劃后,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召回計劃進行評估。評估結論認為召回計劃應當修改的,應當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
7.1 責任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7.2 處罰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7.3 法律責任
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8. 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
8.1 責任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8.2 處罰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8.3 法律責任
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9. 未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
9.1 責任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9.2 處罰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9.3 法律責任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企業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企業拒絕或拖延履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0. 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10.1 責任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10.2 處罰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10.3 法律責任
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1. 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產企業集中銷毀處理。在集中銷毀處理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1.1 責任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11.2 處罰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11.3 法律責任
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2. 應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2.1 責任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12.2 處罰依據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12.3 法律責任
未按規定記錄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網絡交易管理的責任
1. 入網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
1.1 責任依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1.2 處罰依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1.3 法律責任
入網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2.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2.1 責任依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第二款。
2.2 處罰依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九條。
2.3 法律責任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企業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3.1 責任依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九條。
3.2 處罰依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條。
3.3 法律責任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企業不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不能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4. 入網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
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4.1 責任依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五項。
4.2 處罰依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九條。
4.3 法律責任
入網食品生產企業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禁止性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5. 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
5.1 責任依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八條。
5.2 處罰依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條。
5.3 法律責任
入網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6. 入網食品生產企業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采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6.1 責任依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條。
6.2 處罰依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6.3 法律責任
入網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要求采取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從事貯存、配送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7. 入網食品生產企業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7.1 責任依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三條。
7.2 處罰依據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三條。
7.3 法律責任
入網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食品追溯管理責任
1.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
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
1.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1.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1.3 法律責任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直至吊銷許可證。
(十三)配合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的責任
1. 被抽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食品安全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和調查處理。
1.1 責任依據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1.2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1.3 法律責任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和調查處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 食品生產企業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暫停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上市銷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風險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處理情況,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不得拒絕、逃避。
在復檢和異議期間,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
2.1 責任依據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2.2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2.3 法律責任
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履行后,食品生產企業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3. 接到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通知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進行自查,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并報告相關情況。
3.1 責任依據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3.2 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3.3 法律責任
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履行后,食品生產企業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十四)配合日常監督檢查管理的責任
1. 作為被檢查單位的食品生產企業,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工作,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開放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回答相關詢問,提供相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前次監督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等其他有關資料,協助生產經營現場檢查和抽樣檢驗,并為檢查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1.1 責任依據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1.2 處罰依據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
1.3 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有拒絕、阻撓、干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情形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相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涉嫌犯罪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 不得拒絕、拖延、限制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或者區域的,或者限制檢查時間;
不得拒絕或者限制抽取樣品、錄像、拍照和復印等調查取證工作;
不得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延遲提供與檢查相關的合同、記錄、票據、賬簿、電子數據等材料;
不得以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或者相關工作人員不在崗為由,或者故意以停止生產經營等方式欺騙、誤導、逃避檢查;
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檢查人員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
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不得其他妨礙檢查人員履行職責。
2.1 責任依據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2.2 處罰依據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
2.3 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有拒絕、阻撓、干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情形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相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涉嫌犯罪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 檢查結果對消費者有重要影響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并保持至下次監督檢查。有條件的可以通過電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費者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3.1 責任依據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3.2 處罰依據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3.3 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相關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撕毀、涂改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 檢查人員綜合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判定后,確定檢查結果為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4.1 責任依據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4.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4.3 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而未停止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十五)合法委托生產的責任
1.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
1.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1.2 處罰依據
根據具體違法情形確定。
1.3 法律責任
根據具體違法情形確定。
(十六)其他條款(情節嚴重情形認定、違法行為“處罰到人”及從業禁止規定)
1. 違法行為屬于情節嚴重情形的:
(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四)拒絕、逃避監督檢查;
(五)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后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應當依法從重從嚴。
1.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1.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1.3 法律責任
根據具體違法情形確定。
2. 食品生產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
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否決建議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不予處罰。
2.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2.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2.3 法律責任
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3.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3.1 責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3.2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款。
3.3 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備注:
1.本清單不包含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特殊規定,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遵照相關規定執行;
2.主體責任描述中限定企業類別的,不生產限定類別產品的企業不適用;
3.除上述列出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外,企業還應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相關要求,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有變化的,按照新的規定落實主體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總體風險清單和措施清單
(一)生產者資質
1.主體資質
(1)風險隱患因素:
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超過有效期仍進行生產。
(2)原因分析: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②資質檔案管理控制不嚴格;
③企業自查制度落實不到位。
(3)防控措施:
①嚴格落實企業自查制度,加強企業資質管理,及時對資質進行更新和完善,確保資質在有效期內;
②企業負責人應提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組織生產。
2.許可范圍
(1)風險隱患因素:
超出食品生產許可范圍進行生產。
(2)原因分析: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3)防控措施:
①嚴格按照規定在許可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超出許可范圍時及時申請變更;
②企業負責人應提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進行生產。
3. 許可保持情況
(1)風險隱患因素:
主要生產設備、設備布局、工藝流程與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時相比進行了變化未及時申請變更。
(2)原因分析: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3)防控措施:
①嚴格按照許可規定在許可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主要生產設備、設備布局、工藝流程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審批部門申請變更;
②企業負責人應提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進行生產。
(二)生產環境條件
1. 外界污染源
(1)風險隱患因素:
廠區、車間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距離較近的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原因分析:
①企業衛生管理控制不嚴格;
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3)防控措施:
①嚴格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員工培訓;
②采取防止微生物、化學、物理污染的控制措施,將廠區、車間和污染源有效隔離。
2. 廠內污染源
(1)風險隱患因素:
①衛生間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區域直接連通;
②車間內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未進行明顯標示,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與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混放,未分類貯存;
③防鼠、防蠅、防蟲害控制不當,生產場所內有蟲害跡象。
(2)原因分析:
①企業衛生管理及化學品管理控制不嚴格;
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③蟲害控制裝置已失效,蟲害控制不到位。
(3)防控措施:
①嚴格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員工衛生管理培訓;
②建立并嚴格落實化學品的使用及貯存管理制度,對車間內正在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進行明顯標示,并設專區存放,與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
③建立并嚴格落實蟲害防控制度,定期開展蟲害防控,檢查蟲害控制裝置的有效性,并做好記錄。
3.廠區、車間衛生
(1)風險隱患因素:
①廠區有揚塵、積水;
②車間頂棚有霉斑、脫落,墻面、地面有破損;
③車間衛生較差,有異味,排水口不清潔,有濁氣溢出。
(2)原因分析:
①企業衛生管理控制不嚴格;
②企業維修保養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3)防控措施:
①嚴格落實廠區及車間衛生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員工培訓;
②落實維修保養制度,加強內部結構及設施管理及維護。
4.設施設備
(1)風險隱患因素:
①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衛生設備設施配置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
②通風、防塵、排水、照明、溫控等設備設施的配置不能滿足生產需求或不能正常使用;
③廢棄物存放設備設施未進行明顯標示;
④生產設備設施未定期進行清潔、維護和保養;
⑤監控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已超過有效使用日期。
(2)原因分析:
①設備設施管理控制不嚴格格,未定期進行清潔、維護和保養;
②監控設備未定期檢定或校準、維護;
(3)防控措施:
①根據生產需要配置相應的設備設施;
②制定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計劃,定期對設備設施進行清潔消毒、維護及保養,并檢查設備設施的使用狀況,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避免對生產過程造成影響;
③制定監控設備的檢定或校準計劃,并按照計劃要求定期進行檢定或校準、維護;
④車間內設置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或容器,并進行明顯標示。
5. 清潔作業區
(1)風險隱患因素:
①準清潔作業區、清潔作業區未進行有效分隔;
②進出清潔作業區的人員、原料、包裝材料、廢棄物、設備等未采取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③未對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壓差、換氣次數、溫度、濕度等進行有效監測及記錄。
(2)原因分析: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②清潔作業區管理控制不嚴格。
(3)防控措施:
①人員從清潔程度低的作業區進入清潔程度高的作業區時,應經過人流凈化;物料從清潔程度低的作業區進入清潔程度高的作業區時,應采取緩沖或滅菌等方式,降低污染風險;
②建立并執行清潔作業區管理制度,對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壓差、換氣次數、溫度、濕度等進行定期監測并及時記錄;
③加強生產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培訓,提升人員食品安全意識。
(三)進貨查驗
1. 進貨查驗
(1)風險隱患因素:
①供貨者的許可資質、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不齊全;
②進口食品原料無入境檢驗檢疫證明,
③相關資質超出有效期、產品合格證明文件與實際原料不符;
④未按驗收標準對原輔料進行驗收;無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時未按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⑤進貨查驗記錄不規范或內容缺失。
(2)原因分析:
①未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未及時進行進貨查驗并記錄。
②供應商評價制度落實不到位,未對供貨者提供的資質或合格證明文件進行核實。
(3)防控措施:
①嚴格執行原輔料進貨查驗制度,對進廠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進行嚴格把關;
②嚴格落實供應商檢查評價制度,完善索票索證,嚴格把控食品來源;
③加強員工培訓和管理,確保進貨查驗記錄及證明材料真實、完整。
2. 原輔料出入庫
(1)風險隱患因素:
①原輔料的入庫、貯存、領用出庫和退庫記錄不規范或內容缺失,記錄未經相關人員簽字;
②超過保質期的和貯存條件不符合要求的原輔料未及時封存并清理,與合格原輔料混放;
③在生產貯存場所存放非食用物質;
④食品添加劑未專庫存放。
(2)原因分析:
①原輔料儲存出入庫管理制度未嚴格落實,未及時對原輔料的入庫、貯存、出庫和退庫進行記錄;
②未定期檢查庫存。
(3)防控措施:
①嚴格落實原輔料出入庫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庫存,及時封存并清理超過保質期的原輔料以及貯存條件不符合要求的原輔料,并進一步追溯問題原輔料是否已經使用;
②加強員工培訓和管理,確保原輔料出入庫記錄真實、完整。
(四)生產過程控制
1. 生產投料
(1)風險隱患因素:
①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投入生產;
②使用無標識的原料;
③使用藥品生產食品,使用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產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④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⑤新食品原料的使用種類、使用量超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吿的范圍;
⑥不按產品配方進行投料;投料無復核,無投料記錄或記錄不全;
⑦領用原料與實際投料不符;
⑧稱量器具未定期校準或檢定。
(2)原因分析:
①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3)防控措施:
①嚴格落實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加強投料管理;
②企業負責人應提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進行生產。
2. 配方及工藝
(1)風險隱患因素:
①生產工藝和關鍵控制點參數未按作業指導書執行;
②關鍵控制工序參數未及時進行驗證及糾偏處理;
③未進行生產過程的物料平衡計算,未對偏差進行糾偏處理;
④批生產記錄不規范或內容缺失。
(2)原因分析:
①關鍵控制點設置不合理或者未按要求控制;
②生產未嚴格按照工藝操作規程進行,關鍵控制點未得到有效控制;
③生產工具、設備出現故障;
④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3)防控措施:
①嚴格落實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加強生產過程管理,科學設定各工序控制參數及工藝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②加強工具、設備管理,嚴格按照管理制度維護維修,及時更新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工器具和設備;
③企業負責人及生產人員應提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崗位職責及工藝操作規程的學習,依法依規進行生產。
3. 生產場所
(1)風險隱患因素:
①未按照生產許可劃分的功能場所進行生產;
②生產現場人流、物流通道未分開設置,員工從車間物流通道隨意出入,存在交叉污染;
③半成品、污水、廢棄物未按規定進行管控。
(2)原因分析: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員工不按規定場所進行食品生產加工;
②生產管理制度控制不嚴格。
(3)防控措施:
①恢復功能場所布局,并嚴格落實不同清潔作業區生產過程控制制度;
②加強生產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的培訓,提升人員食品安全意識。
4. 生產環境監測
(1)風險隱患因素:
未對有溫濕度、微生物監控要求的生產場所環境定期進行監測并記錄。
(2)原因分析: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②生產環境監測控制不嚴格。
(3)防控措施:
①建立并執行生產環境監測制度,對有溫濕度、微生物要求的場所定期監測并及時記錄;
②加強生產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環境監測管理制度的培訓,提升人員食品安全意識。
5. 生產人員
(1)風險隱患因素:
①生產人員、外來人員未經更衣、換鞋、洗手、消毒進入生產車間;
②在生產車間內放置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或者其他與生產不相關物品;
③生產操作人員不嚴格執行配料、投料、加工等工序的操作規程。
(2)原因分析:
①生產車間人員更衣、洗手等衛生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3)防控措施:
①建立并嚴格落實生產管理制度;
②加強生產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生產管理制度的培訓,提升人員食品安全意識。
6. 生產用水
(1)風險隱患因素:
①未對生產用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生產用水水質不符合相關工藝要求;
②生產用水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未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各管路未進行明顯標示。
(2)原因分析:
①生產用水水質控制不到位;
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3)防控措施:
①嚴格生產用水管理,定期對生產用水進行檢測;
②將生產用水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并對管路進行標示。
(五)委托生產
1. 委托合同
(1)風險隱患因素:
①委托方與受托方未簽訂合同或合同已過期未及時進行續簽;
②委托合同中內容不明確,未對食品品種、執行標準、產品配方、委托期限等內容進行詳細規定。
(2)原因分析: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②委托合同對雙方責任劃分不明確;
③委托生產控制不嚴格。
(3)防控措施:
①嚴格落實委托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委托生產行為的管理,及時與受托方簽訂合同;
②企業負責人應提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
(六)產品檢驗
1. 檢驗能力
(1)風險隱患因素:
①企業自檢的,實驗室的檢驗能力不能滿足全部自檢項目的需求;
②企業無自檢能力的項目未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
③企業缺少專職的檢驗人員或檢驗人員檢驗能力不足。
(2)原因分析:
①質量負責人食品安全法律意識薄弱;
②未嚴格執行產品出廠檢驗制度,檢驗管理控制不嚴格。
(3)防控措施:
①嚴格落實產品出廠檢驗管理制度,加強對出廠檢驗的管理;
②對不能自檢的出廠檢驗項目,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每批次產品進行檢驗;
③加強對企業檢驗人員的培訓,提升企業檢驗能力。
2. 檢驗儀器及試劑
(1)風險隱患因素:
①檢驗設備精度不能滿足自檢要求;
②企業檢測設備未按規定檢定或校準;
③自檢用化學試劑缺失或已超過保質期;
④未將有毒有害試劑存放在危化品試劑柜中,未進行專人管理。
(2)原因分析:
①質量負責人食品安全法律意識薄弱;
②未嚴格執行產品出廠檢驗制度,檢驗儀器及試劑的管理控制不嚴格。
(3)防控措施:
①加強對檢驗設備的管理,定期對設備進行檢定或校準;
②加強對檢驗試劑的管理,及時清理過期試劑,危化品存放在專用的試劑柜中,并指定專人管理。
3. 記錄及留樣
(1)風險隱患因素:
①原始檢驗記錄及檢驗報告內容不規范,缺少審核人簽字,記錄保存期限不符合規定要求;
②檢驗報告數據與原始檢驗記錄不能對應;
③未對儀器設備的使用及試劑的使用情況進行記錄;
④未經出廠檢驗出廠;
⑤出廠檢驗依據錯誤,執行的檢驗標準或產品標準已失效時未及時更新;
⑥未按規定的數量及時限留存產品,留樣記錄不規范或內容缺失。
(2)原因分析:
①檢驗記錄管理、留樣管理控制不嚴格;
②檢驗人員食品安全意識薄弱。
(3)防控措施:
①嚴格執行檢驗記錄與留樣管理制度,按規定要求進行檢驗數據、儀器設備使用、留樣等記錄;
②加強對企業檢驗人員的培訓,提升人員檢驗能力及食品安全意識。
(七)貯存及交付控制
1. 原輔料及產品貯存
(1)風險隱患因素:
①需要冷藏、冷凍等有特殊環境要求的原輔料及產品的貯存條件不能滿足其特性要求;
②食品添加劑與普通原輔料混放,未設專庫或專區貯存,未進行明顯標示并安排專人管理;
③退貨食品、不合格品等與合格品混放,未設置專區,且未進行明顯標示;
④原輔料及產品出入庫記錄不規范或內容缺失。
(2)原因分析:
①倉儲管理制度未嚴格落實;
②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未嚴格落實。
(3)防控措施:
①加強倉儲設備設施維護,確保運行良好;
②加強食品添加劑管理,設立食品添加劑專柜或專區。
③落實庫房管理制度,加強倉儲管理人員培訓。
2. 貯運環境監測
(1)風險隱患因素:
未對有溫、濕度監控要求或其他特殊環境要求的貯存場所、運輸環境定期進行監測并記錄。
(2)原因分析:
①未建立產品運輸防護管理制度;
②庫房及運輸車輛環境監測控制不嚴格。
(3)防控措施:
①定期對溫、濕度控制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
②建立并執行貯存和運輸環境控制制度,對有溫、濕度監控要求或其他特殊環境要求的庫房及運輸車輛定期監測并及時記錄。
3. 交付控制
(1)風險隱患因素:
①出廠記錄不規范或內容缺失;
②未對產品的運輸過程進行監控并記錄;
③委托運輸的,未對受托方進行審核;
④有特殊要求的產品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如氧化亞氮。
(2)原因分析:
①產品交付過程控制不嚴格;
②對運輸服務商的審核不嚴格;
③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3)防控措施:
①建立健全產品交付運輸管理制度,對運輸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產品應對運輸過程的環境進行監控;
②查驗并留存運輸受托方的相關證明文件,嚴格審核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③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提高食品安全意識。
(八)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1. 不合格品處置
(1)風險隱患因素:
①未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②不合格原料、半成品、成品未按要求處置;
③不合格品充當合格品放行。
(2)原因分析: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未落實。
(3)防控措施:
①嚴格執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完善不合格品處置記錄;
②加強管理制度執行,提升食品安全意識。
2. 產品召回
(1)風險隱患因素:
①未對不安全食品進行召回;
②未對召回產品進行處置;
③召回產品處置去向不明。
(2)原因分析:
①對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管理控制不嚴格;
②召回處置未向上級部門報備。
(3)防控措施:
①嚴格執行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發現有不安全食品,應立即實施召回;
②加強對召回記錄的管理,對召回實施計劃、召回公告和召回食品處置情況進行記錄;
③定期進行召回演練。
(九)標簽和說明書
1. 標簽/說明書不規范
(1)風險隱患因素:
①標簽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②轉基因食品、輻照食品未按規定標示;
③未如實標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
④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2)原因分析:
①企業人員培訓不到位,對標簽相關標準及規范不熟悉;
②標簽審核人員不具備專業知識。
(3)防控措施:
①加強企業人員食品標簽標識相關國家標準和法律法規的培訓,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要求進行標注并依照要求標注可食用期限;
②加強對標簽標識的管理,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標簽進行檢驗。
(十)食品安全自查
1. 自查管理
(1)風險隱患因素:
①自查過程流于形式;
②對自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未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產等措施,未按規定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原因分析: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②未建立并有效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3)防控措施:
加強企業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培訓,提升食品安全意識。
(十一)從業人員管理
1. 人員能力
(1)風險隱患因素: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企業負責人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未按要求檢查食品安全工作;
②從業人員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流于形式;
③聘用禁止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
(2)原因分析:
①未有效落實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3)防控措施:
①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人員培訓制度;
②加強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 人員健康
(1)風險隱患因素:
①從業人員不能提供有效的個人健康證明;
②在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時未及時調離崗位。
(2)原因分析: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②未有效落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3)防控措施:
①定期組織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確保從業人員持健康證明上崗;
②加強企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的培訓,提升人員食品安全意識。
(十二)信息記錄和追溯
1. 信息記錄和追溯
(1)風險隱患因素:
①未建立完整的食品生產過程追溯體系或未有效運行;
②不能對食品生產中采購、加工、貯存、檢驗、銷售等全環節進行有效追溯。
(2)原因分析:
①未建立并有效落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②建立的追溯制度不連貫,不能形成閉環管理。
(3)防控措施:
①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對食品生產全環節信息進行詳細記錄;
②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如電子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記錄和追溯管理;
③加強企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信息記錄和追溯管理培訓,提升人員食品安全意識。
(十三)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1.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1)風險隱患因素:
①未制定食品安全處置方案,未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應急演練;
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處置不當。
(2)原因分析:
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不到位;
②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管理控制不嚴格,食品安全處置方案不合理。
(3)防控措施:
①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并進行記錄;
②加強企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應急管理培訓,提升人員食品安全意識。
備注: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遵照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