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規定》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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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明確責任體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管理制度和長效機制。食品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
規定以下五大類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1)特殊食品生產企業;
(2)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
(3)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連鎖餐飲企業總部;
(4)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銷售企業總部。
(5)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托幼機構食堂、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數或者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單位。
02、明確細化任職要求
明確細化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任職要求和具體職責任職要求方面,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具備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參加企業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企業負責人也可以明確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食品安全總監負責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等,明確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追溯體系建設、投訴舉報處理等食品安全責任要求;負責組織食品安全自查,督促落實整改措施;負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開展應急演練;指導食品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等。
食品安全員要督促或負責落實企業生產經營操過程控制要求;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對不合格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以及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及時報告;做好人員及生產過程做好記錄等。
03、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
明確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工作機制和具體要求
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在自查工作基礎上,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
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
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工作報告,對當月食品安全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04、明確違法情形及處罰到人等相關法律責任
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依照國食品安全法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