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是一類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由于大多數食品添加劑屬于化學合成物或動植物提取物,考慮其本身的安全性以及可能對食品衛生質量產生的影響,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對食品添加劑的管理。
本文將概述中國和歐盟食品添加劑的定義、分類、編碼及監管情況,并進行比對分析。
一、食品添加劑概況
1.定義
在中國,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規定,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
因此,我國食品添加劑包括傳統意義上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含酶制劑)和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
在歐盟,依據(EC) No 1333/2008《食品添加劑(除食用酶制劑和香料以外)》規定,食品添加劑是指本身不作為食品使用,也不是正常食品的某種特征成分,不論其是否具有營養價值,為了某種技術目的,在食品制造、加工、配制、處理、包裝、運輸和儲存過程中人為加入食品中,會導致或者可以預期該食品添加劑或其副產物會直接或間接成為食品一部分的物質。
因此,(EC) No 1333/2008不包括我國GB 2760中所列舉的營養強化劑、加工助劑(包括酶制劑)和香精香料。食品用酶制劑應遵循(EC) No 1332/2008《食品用酶法規,并修訂83/417/EEC、(EC) No 1493/1999、2000/13/EC、2001/112/EC 和(EC) No 258/97》;食品用香精香料應遵循(EC) No 1334/2008《食品用香料和食品中具有香料特性的食品配料,并對理事會法規(EEC) No 1601/91、法規(EC) No2232/96和(EC) No 110/2008及指令2000/13/EC的修正》;煙熏香料應遵循(EC) No 2065/2003 《食品中使用的煙熏香料》;食品中的營養物質應遵循(EC) No 1925/2006《關于食品中添加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特定成分的法規》;歐盟層面尚未發布專門的食品法規來管理食品加工助劑(酶和提取溶劑除外),詳細規定可參照歐盟成員國的法規。
2.分類
在中國,依據GB 2760-2014的附錄D“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規定,我國食品添加劑分為酸度調節劑、抗結劑、消泡劑、抗氧化劑、漂白劑、膨松劑、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著色劑、護色劑、乳化劑、酶制劑、增味劑、面粉處理劑、被膜劑、水分保持劑、營養強化劑、防腐劑、穩定劑和凝固劑、甜味劑、增稠劑、食品用香料、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其他等。
在歐盟,依據(EC) No 1333/2008附件Ⅰ規定,歐盟將食品添加劑分為甜味劑、著色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載體、酸、酸度調節劑、抗結劑、消泡劑、疏松劑、乳化劑、乳化鹽、凝固劑、增味劑、發泡劑、膠凝劑、上光劑、保濕劑、變性淀粉、包裝氣體、推進劑、膨松劑、螯合劑、穩定劑、增稠劑、面粉處理劑、對比增強劑。
3.編碼
我國和歐盟都對食品添加劑規定了編碼,但編碼體系不同。
歐盟采用E-number編碼系統,是食品添加劑領域最早采用的編碼系統,并被國際食品添加劑編碼系統(INS)采用。
而我國對食品添加劑分類采用CNS編碼系統。相比E-number編碼系統,只對食品添加劑的某一種功能賦碼,不能反映食品添加劑的多種功能,且在國際上不通用。
二、食品添加劑的監管
1.中國
我國對食品添加劑主要實行生產許可和新品種審批制度。
其中,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審批工作,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經營以及食品生產企業和餐飲服務環節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監督管理;海關總署負責進出口食品添加劑的監督管理。
2.歐盟
歐盟對食品添加劑的管理是歐盟層面立法、各成員國執法的監管模式。
歐盟食品添加劑的管理機構分為決策、立法和執行三個層面。其中:
歐洲理事會為歐盟最高決策機構,負責歐盟的大政方針政策;
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是歐盟立法機構,主要負責制定食品安全的框架性法規,如(EC) No 178/2002《制定了食品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歐盟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主要負責審計各成員國或第三國的食品是否滿足歐盟的食品安全相關的法規,同時制定食品添加劑法規。
歐洲食品安全局(簡稱EFSA)獨立于其他部門,主要負責評估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安全性,同時為歐盟委員會提供食品安全方面的科學意見和建議。
此外,歐盟對食品添加劑采取上市前審批制度,只有通過審批并列入食品添加劑清單中的添加劑才允許流入市場中。
三、小結
綜上可知,歐盟食品添加劑法律法規體系較為完善,對我國完善食品添加劑的范圍、分類、編碼及監管程序具有一定借鑒意義。不但能保障我國食品的安全供應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能大大降低出口歐盟食品因盲目使用食品添加劑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風險,使我國在食品添加劑相關食品安全問題得到更加有效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