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達標合格證是農產品產地準出、質量安全追溯的重要載體,通過承諾達標合格證可以查看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承諾內容、承諾依據等信息。合格證制度是強化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的一項重要舉措。
2016年我國試點推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取得了積極成效,2019年在全國試行該項制度,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據,在試行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2021年,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推進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試行工作的通知》,明確將合格證名稱由“食用農產品合格證”調整為“承諾達標合格證”。
2022年9月2日,新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頒布,正式納入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在法律層面明確了承諾達標合格證的法律地位。食品伙伴網梳理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有關承諾達標合格證的規定,主要包括監管部門相關職責、相關責任主體及法律責任、相關違法行為及處罰措施等三個方面。
一、監管部門相關職責
與承諾達標合格證相關的監管部門主要是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做好承諾達標合格證有關工作的指導服務,加強日常的監督檢查,確保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發揮實效。此外,《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授權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二、相關責任主體及法律責任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要明確了食品生產者、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農產品批發市場等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具體見下表:
此外,由于普通的農戶可能不具備相關的條件,《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明確,鼓勵和支持農戶銷售農產品時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引導農戶加強農產品的質量控制,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
三、相關違法行為及處罰措施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有關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違法行為及處罰措施,具體見下表:
小結:
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作為一項新制度,后續監管部門還會結合實踐經驗制定發布相關政策文件,食品伙伴網將持續關注相關動態,同時也建議相關責任主體及時關注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