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將進一步加強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食品伙伴網梳理了其修訂歷程及背景、重點修訂內容,分享給大家。
一、修訂歷程及背景
現行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于2006年發布實施,2018年10月就個別條款中的機構名稱進行修正。
2018年5月至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行了執法檢查,指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施中存在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產地環境污染嚴重、農產品投入品使用不規范、各環節監管銜接不暢等問題。同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已實施多年,有些條款存在不適應當前監管形勢、操作性不強、實施難度大、處罰過輕、違法成本太低等問題,與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還存在銜接上的問題。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啟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修訂工作。
此次《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修訂,進行了三次公開征求意見、三次審議。2019年6月,農業農村部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的征求意見稿,對外征求意見。2021年10月,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2022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二審。2022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二、重點修訂內容
(1)進一步壓實有關主體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明確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規定了從事農產品冷鏈物流的生產經營者、網絡平臺銷售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
(2)加強源頭管理,改善農產品產地生產條件
明確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監測制度,地方政府制定農產品產地監測計劃,加強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
明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并明確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禁止性行為,包括不得種植、養殖、捕撈、采集特定農產品和建立特定農產品生產基地,以做好與《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銜接。
提出農產品生產者應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要求推進農業標準化示范建設。
(3)增加“儲存、運輸”過程中質量安全管理要求
此次修訂的一大亮點就是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中增加“儲存、運輸”農產品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管理要求。新增“儲存、運輸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禁止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質一同儲存、運輸,防止污染農產品”的要求。
新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還明確了冷鏈物流企業的主體責任,指出國家支持農產品產地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健全有關冷鏈物流標準、服務規范和監管保障機制,相關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保證冷鏈物流的農產品質量安全。
(4)明確建立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
新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承諾不使用禁用的農藥、獸藥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規農藥、獸藥殘留不超標等。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收取、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對其收購的農產品進行混裝或者分裝后銷售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并要求,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承諾達標合格證等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對于農戶銷售的農產品,鼓勵和支持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建立有利于進一步完善農產品追溯制度。通過承諾達標合格證可以查看承諾內容、承諾依據、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等信息,實現生產、流通各環節可查詢、可追蹤。
(5)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加大了食用農產品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與《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進行銜接。同時,引入了“農戶”的概念,對農戶另行規定了較輕的處罰,起到震懾作用的同時,也能兼顧農業發展的現狀。
例如,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銷售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等情形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此外,還增加了農產品生產企業未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檢測人員出具虛假檢測報告、違反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禁止行為規定等情況的處罰。
增設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的公益訴訟制度。明確規定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