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切實維護群眾飲食健康,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2年9月17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wangyi@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字樣。
4.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協調司。請在信封上注明“《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
1.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2.起草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8月17日
附件1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與其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不同層級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管理制度和長效機制。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對其發現的本企業食品安全隱患,應當組織研究并提出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風險隱患。
第五條 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基礎上,以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一)特殊食品生產企業;
(二)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幼兒園食堂;
(三)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
(四)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連鎖餐飲企業總部;
(五)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銷售企業總部。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指導本轄區具備條件的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第六條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相應食品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熟悉本企業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食品安全全過程控制要求;
(四)參加企業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總監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經驗和能力。鼓勵企業優先配備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師資質的人員擔任食品安全總監。
本規定實施前企業已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要求的,可以明確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第七條 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八條 食品安全總監直接對本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追溯體系建設、投訴舉報處理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責任要求;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查,評估食品安全狀況,及時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食品安全工作情況,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實;阻止、糾正本企業違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消除風險隱患;
(三)組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組織實施食品召回,防止事故擴大;
(四)負責管理本企業食品安全員,督促指導食品安全員依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對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地方政府和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積極整改落實;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內容應當包括上述職責但不限于上述職責。
第十條 食品安全員對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督促或者負責落實企業生產經營操作規范;
(二)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對不合格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以及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及時報告;
(四)記錄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狀況、衛生狀況;
(五)管理維護食品安全生產經營過程記錄材料,按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六)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七)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食品安全員守則》,內容應當包括上述職責但不限于上述職責。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在自查工作基礎上,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報告。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工作報告,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發現有食品安全潛在風險的,應當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報告情況予以記錄并保存。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未采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提出的意見建議,導致發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屬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主要負責人依法從重處罰,對依法履職盡責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應當免予處罰。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員的設立、調整、責任履行等情況予以單獨記錄,建檔備查。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將《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向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食品安全責任制、管理制度等建立和執行情況,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和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組織對本企業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專業知識培訓、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隨機監督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行使權力。
鼓勵企業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予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未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以及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在本企業生產經營中承擔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實際授意人,以及其他主要決策人。
第二十五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中企業規模劃分標準依據《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并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多次強調保障食品安全是重大政治任務,并提出了“黨政同責”“四個最嚴”等工作要求。近年來經過各方共同努力,食品安全狀況保持了穩中向好態勢,但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問題仍然存在,需要進一步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要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引導企業守法生產,明確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為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切實維護群眾飲食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征求意見稿)》)。
二、起草過程
在總結梳理四川、內蒙古、浙江、廣東等地關于督促企業設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實施定期調度等制度文件精神基礎上,積極開展實地調研,多次組織召開部分地方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企業等方面人員參加的座談會,經反復研究論證,形成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規定(征求意見稿)》共27條,制定的主要原則是抓住企業關鍵少數,確保責任落實到位。主要是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關鍵崗位人員職責,通過建立健全日、周、月常態化工作機制,壓實每個人的責任,形成食品安全統一負責、分層落實的責任體系,確保實現企業末端發力、市場終端見效的良好效果。
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了制定目的、適用范圍、總體要求、責任體系、設置原則等總體要求;
二是明確細化了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任職要求和具體職責任務等;
三是明確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日常履職的工作機制和具體要求;
四是明確企業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履行責任方面的具體措施和培訓、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五是明確了違法情形及處罰到人等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