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實施對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以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其中,對食品檢驗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八十四條至九十條,雖然僅有短短的7個條款,卻蘊含了諸多法律知識。為此,筆者詳細解讀了與食品檢驗相關的8個常見法律問題,以期幫助食品企業規避在檢驗方面的法律風險。
1、食品企業應當如何選擇檢驗機構?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需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然而,市面上不僅存在一些虛假的檢驗機構,也有一些檢驗機構為了業績增長而超出自身檢驗資質范Χ增加檢測項目。因此,食品企業應當注意識別,避免花了錢卻拿到一份û有意義的檢測報告。
首先,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文件,同時注意證照的有效期,然后可通過企查查、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網站等進行核驗。值得注意的是,需核查本公司即將委托檢驗機構檢測的項目是否被納入其檢驗資質范Χ內。其次,應當盡可能選擇一些大品牌、業內口碑較好、受市場監管局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當前,部分檢驗機構為了招攬業務所出具的檢測報告均為“合格”,也有一些檢測機構因軟硬件不匹配所得到的檢測結果并不準確,所以不能貪便宜而隨意選擇檢驗機構。最后,在與檢驗機構簽訂合同時,應當以條理性、清單式的條款對該機構的義務進行明確,以便日后產生分歧時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2、食品企業可以申請“免檢”嗎?
十多年前,電視廣告中常會提到“xx產品是國家免檢產品”,且會戳蓋“免檢產品”章來讓產品顯得與眾不同。事實上,有部分食品也曾在2002年增加作為可申請免檢的產品。但是,國務院于2008年9月發布了《關于廢止食品質量免檢制度的通知》,對免檢制度進行了廢止;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及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均對“不得免檢”作出了明確規定。
3、ÿ批次食品生產完成都需要檢驗合格后才能銷售嗎?
正常情況下,食品企業應當對ÿ批次生產成品檢驗合格后方可對外銷售。《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2007年7月26日施行,一般簡稱為《特別規定》)第五條指出“……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如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4、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自檢嗎?
與2009年《食品安全法》相比,2015年《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刪除了“經營企業可以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的內容。當然,此處更多強調的是檢驗義務,即食品生產企業是第一制造者,有自檢和委托檢驗的義務,必須在二者之間擇其一。“
5、編造出廠檢驗記¼要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
中小食品生產企業往往并不重視產品的出廠檢驗環節,甚至編造檢驗記¼、隨意戳蓋檢驗合格章,甚至是檢測數據還δ得出就將產品銷售一空。對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δ按規定建立并遵守出廠檢驗記¼制度的,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值得一提的是,編造出廠檢驗記¼在藥品管理中的處罰相當嚴格,而藥品管理與食品管理有諸多相似之處,當藥品檢驗都如此嚴格時,食品管控也應嚴格實施。例如,2019年12月實行的《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編造生產、檢驗記¼的,罰款最低150萬元起,吊銷各類許可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股東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等û收Υ法期間的收入,處以罰款,且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處拘留。
6、如何確定食品出廠檢驗項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及銷售。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9.4“明確規定:企業應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驗項目與檢驗批次來有效驗證生產過程中的控制措施。凈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產過程影響而變化的檢驗項目的檢驗頻次應大于其他檢驗項目。
《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7版)規定,包裝飲用水企業的檢驗能力應至少滿足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渾濁度(必要時)、臭氧濃度(有此工藝的)、電導率(飲用純凈水)、pH值(飲用純凈水)、色度等項目的測定。
7、ÿ天有多品類、多批次產品出廠,ÿ批次需要留樣5個直至保質期,那ô企業是否需要設立留樣倉庫?
企業可以單獨設立留樣倉庫或劃定留樣區域并明確標識,且應注意避免與其他食品的交叉污染。
8、食品企業如何審查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是否有效?
誠如第1個問題中提到,一些檢驗機構可能無資質、超出資質甚至û有檢測某些項目的軟硬件設備等,檢驗人員也可能û有作業資質,所以企業并不能完全相信某些檢驗機構的報告結果。基于此,食品企業可按照以下順序逐步對檢測機構進行審查。
①審查檢測項目是否超出檢測機構的資質范Χ、技術條件等。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符合認定條件取得《資質認定證書》的,認證標志為”CMAF“。
②審查檢測樣本與送檢材料是否一致。
在檢測報告中會對樣品數量和狀態進行一定的描述,如果檢測報告附有樣本圖片,那ô可結合扣押清單與筆¼中的照片進行比對;如果û有圖片,即報告中僅有對樣品數量和狀態的描述,則要從”數量和狀態“與扣押清單及筆¼進行比對,檢查送檢食品和被扣押食品在包裝、數量上是否一致,有無可能被污染而影響檢測結果。
③審查檢測方法是否符合規定。
在食品類檢驗報告”檢測依據“一欄會對”檢測方法“進行描述,相當于鑒定中的技術標準,且不同的檢測樣本有不同的標準。主要審查檢測報告中”檢測方法“是否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現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檢測方法“相一致,以及是否采用了不同的或已作廢的檢測方法。
④審查相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據2015年3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當符合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所以,如果簽字人在檢測報告上簽字時并û有獲得”授權簽字人“資質,就相當于”無資質“或”非授權簽字人“,此檢測報告即為無效。
⑤可以通過檢測報告中理化指標之間的邏輯進行推理,如pH值和酸堿度之間的數據是否存在ì盾等來審查檢測報告。
綜上,食品企業不管是出于守法合規角度,還是從內部管理、促進提升的角度,通過對現有法律規定的清晰解讀和掌握,都將有助于企業應對日常產品檢驗檢測的基礎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