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由于該條款δ詳細規定瑕疵的具體情形,在執法實踐過程中,都是由各地監管部門結合各自實際出臺規范性文件,但是各地認定標準都不統一。
總局明確6種情形可以認定為標簽、說明書瑕疵
為彌補這一法律上的缺失,于2022年3月15日實施的國家市場監管總局49號令《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對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瑕疵的認定原則和具體情形進行了具體規定。
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范,出現錯別字、多字、©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及外文字號、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凈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范,或者對û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δ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范的;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λ標示不規范,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λ不規范的;
(五)對有證據證明δ實際添加的成分,標注了“δ添加”,但δ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
(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û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除了以上的規定,目前職業打假集中在食品標簽方面,究竟食品標簽存在瑕疵包括哪些具體情形呢?各省市監管部門(如北京、上海、重慶、山東等地)曾先后從監管層面出臺過有關食品標簽投訴處置的意見,我們看看有哪些具體情形。
多地對食品標簽的相關要求及瑕疵認定
一、北京市的規定
2015年12月7日,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關于印發《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的通知。該通知里面規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是指,不規范標注行為對食品安全無影響,實踐中δ發現因食用該產品導致的不良反應,當事人無主觀故意,不會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
2、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但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貭”。
3、標簽符號使用不規范,但該不規范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4、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范,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935.2 千焦、蛋白質 4.12 克、飽和脂肪酸 14 克、鈉 34.5 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 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 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 935 千焦、蛋白質 4.1 克、飽和脂肪酸 14.0 克、鈉 35 毫克)。
5、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λ不規范,但是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λ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注規定。
6、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λ“, 但δ能準確標注在某部λ的,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7、標簽上”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字號大于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8、標簽上規格、凈含量的標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標準規定,例如:”lkg“被不規范標注為”1000g“。
9、標簽上對不同的食品添加劑分別選用標準中允許的三種模式標注,例如: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增稠劑(407,412)(標示食品 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著色劑(胭脂樹橙)(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10、國產食品的標簽上外文翻譯不準確,但該不規范翻譯不產生錯誤理解的。
該通知中還規定了處理程序: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認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的規定,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進行改正。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跟蹤檢查,發現逾期δ改正的,應立案調查,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上海市的規定
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不符合法定要求應責令改正的情形認定及處理原則。
情形認定:預包裝食品標簽依法應標注事項全部標注,û有出現©標事項,但標注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責令改正的,具體是指以下情形:
1、預包裝食品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成分“的”分“字使用錯誤;
2、預包裝食品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簡化字總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等規定,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貭“;
3、預包裝食品標簽符號使用不規范,但該不規范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4、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范,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質4.12克、飽和脂肪酸14克、鈉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935千焦、蛋白質4.1克、飽和脂肪酸14.0克、鈉35毫克);
5、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λ不規范,但是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λ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P標注規定;
6、預包裝食品標簽û有使用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而不規范使用了食品添加劑的俗稱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食品添加劑標注的名稱為“食用堿”,û有使用規范的通用名稱“碳酸氫鈉”。
7、預包裝食。品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λ”,但δ能準確標注在某部λ的,例: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8、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大于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9、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凈含量的標示單λ為“Kg”,不符合標準的“kg”標注規定,例:“lkg”被不規范標注為“1000g”。
10、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食品名稱不規范,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標簽上標注的食品名稱û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但該不規范名稱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處理原則:前述不規范標注行為對食品內在質量無影響,執法檢查中δ發現因食用該產品導致的不良反應情況,當事人無主觀故意,且在發現該問題后自行進行了改正,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認定前述不規范行為屬于Υ法行為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Υ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û有造成Σ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進行改正。
三、重慶市的規定
該指導意見中明確了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不符合法定要求應責令改正的情形認定及處理原則
處理原則:以下不規范標注行為對食品內在質量無影響,執法檢查中δ發現因食用該產品導致的不良反應情況,當事人無主觀故意,且在發現該問題后能夠積極改正,符合以下情形,可以認定前述不規范行為屬于Υ法行為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Υ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û有造成Σ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可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改正,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處罰。
1、預包裝食品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宇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成分”的“分”字使用錯誤。
2、預包裝食品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簡化字總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等規定,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質”。
3、預包裝食品標簽符號使用不規范,但該不規范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4、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范,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質4.12克、飽和脂肪酸14克、鈉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935千焦、蛋白質4.1克、飽和脂肪酸14.0克、鈉35毫克)。
5、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0”界限值不規范,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脂肪0.2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脂肪”的“0”界限值是ÿ100g或100mL食物中脂肪含量“≤0.5g”(應標注為“0”)。
6、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λ不規范,但是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λ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注規定。
7、預包裝食品標簽û有使用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而不規范使用了食品添加劑的俗稱或簡稱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食品添加劑標注的名稱為”食用堿“,û有使用規范的通用名稱”碳酸鈉“;又如預包裝食品標簽食品添加劑標注的名稱為”I+G“,û有使用規范的通用名稱”5'-呈ζ核苷酸二鈉“。
8、預包裝食品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λ“,但δ能準確標注在某部λ的,例: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9、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大于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10、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凈含量的標示不規范,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標示單λ為”kg“,”lkg“被不規范標注為”1000g“。
11、配料表û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或配料表中各種配料δ采用標準規定的具體名稱,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如”白砂糖“標注為”白糖“。
12、δ標注貯存條件的,該食品貯存條件屬于在常溫等û有特殊要求的條件下貯存的,且執法檢查中δ發現因食用導致的不良反應的情況。
四、山東省
³食藥監發〔2017〕50 號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于印發《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執法辦案指導意見(一)》的通知
關于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認定問題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
(二)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但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貭“。
(三)標簽符號使用不規范,但該不規范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四)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范,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 935.2 千焦、蛋白質 4.12 克、飽和脂肪酸 14 克、鈉 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 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 935千焦、蛋白質 4.1 克、飽和脂肪酸 14.0 克、鈉 35 毫克)。
(五)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λ不規范,但是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λ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注規定。
(六)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λ“,但δ能準確標注在某部λ的,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七)標簽上”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字號大于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八)標簽上規格、凈含量的標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標準規定,例如:”lkg“不規范標注為”1000g“。
(九)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食品名稱不規范,食品名稱δ選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食品名稱,但不會產生錯誤理解的。
(十)國產食品的標簽上外文翻譯不準確,但該不規范翻譯不產生錯誤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