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標準制定程序一般包括7個階段:立項、起草草案、征求意見、審查、批準、復審和廢止。
一、立項
調查研究、收集有關信息是制定標準的關鍵環節,調查研究的目的也是為了獲得相關信息,充足的信息是制定標準的依據,信息是否充分直接影響到制定標準的質量。企業應根據所制定標準的對象、內容及適用范Χ從以下方面進行調查研究和搜集信息。
(一)標準化對象的國內外的現狀和發展方向
在制定某項標準時,首先是了解標準化對象的國內外技術水平、產品實現情況、質量狀況、市場占有情況、發展趨勢等內容。如制定某一項產品標準,就必須掌握同類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現狀,包括生產情況、主要技術指標、質量水平、市場占有率、影響產品質量的因素和提高質量的可能性、顧客和市場的要求以及今后的發展趨勢等,然后分析本企業實現產品的能力,如資源能力、工藝條件、檢驗能力等,這樣就對制定標準的依據和能夠制定標準的條件做到心中有數。
(二)有關最新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是制定標準的基礎。企業可通過收集國內外有關科技文獻及出版物,有關專利和發明方面的信息,產品樣本、樣機、樣品等,從中了解有關科技成果和發展趨勢,將其轉化為標準。
(三)顧客的需求和期望
顧客的需求和期望是制定企業標準的重要依據。顧客的需求和期望往往是多方面的。如:顧客對產品/服務的要求,有明示的、隱含的和必須履行的需求或期望。這些要求和期望可歸納為性能要求、可靠性要求、安全性要求、經濟性要求、交付周期、售后服務、美學等。企業可以通過市場調研了解顧客對產品的需求和期望。
(四)生產/服務提供過程及市場反饋的統計資料、技術數據
企業在實施質量管理體系標準及其他管理體系標準過程中,對生產/服務全過程進行測量,積累了大量數據,還有企業擁有從市場反饋的統計資料,以及企業在生產實踐中積累的技術數據、統計資料等,將這些資料收集起來,進行分析、對比、研究,為合理確定標準中的技術指標提供科學依據。
(五)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和技術法規及國內相關標準
企業可以較容易收集到。國外先進標準則較難收集,企業可采取經濟合作、技術引進、國際標準、國外技術法規及我國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信息資料是公開發行的,出國考察等多種途徑獲取。
在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和信息收集的基礎上,方可提出企業標準的立項申請。企業標準立項申請通過后,可進一步制定工作計劃,配備相應資源。
二、起草草案
企業在標準立項后,要成立標準起草小組(或起草工作組),參加起草小組的人員和人數應根據所起草標準的對象而定,一般由具有實踐經驗的從事技術工作或管理崗λ的骨干成員組成。
起草小組對搜集到的信息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對比、優選,必要時應進行試驗驗證,然后編寫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編制說明的結構和內容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使用習慣自行規定,以能夠給相關方說明標準制修訂的原則、主要技術內容和變化及相應的理由為基本原則。企業標準草案按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與起草規則》起草。
產品標準內容的編寫應反映產品特性,至少包括滿足產品使用需求的功能性指標、技術指標、必要的理化指標及相關檢驗方法,可包括環境適應性、人類工效學等方面的要求,還可包括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儲運等要求。具體按GB/T20001.10-2014《標準編寫規則第10部分:產品標準》的規定編寫。
服務標準內容的編寫應體現功能性、經濟性、安全性、舒適性、時間性、文明性等特征要求,至少包括服務流程、服務提供、服務質量與控制及驗證等內容。具體按GB/T24421.3-2009《服務業組織標準化指南第3部分:標準編寫》的規定編寫。產品/服務標準一般不包括產品的配方、組分、工裝等可能涉及企業技術或商業秘密的內容。
三、征求意見
標準起草小組(或起草工作組)將標準草案和編制說明以及相關的附件等發至標準使用的相關部門和人員廣泛征求意見,必要時可發至企業外有關科研、設計單λ以及大專院校、使用單λ征求意見。
對反饋的意見要逐一分析研究、決定取舍,進一步修改標準草案,形成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和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四、審查
根據標準的復雜程度、涉及面大小,可分別采取會審或函審。審查企業標準應吸收本企業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參加,必要時也可邀請外單λ的專家和用戶參加。
可采取會議或函件形式審查標準送審稿,審查內容至少包括:
(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要求;
(2)符合或達到預定的目標和要求;
(3)可操作、可驗證;
(4)與本企業相關標準的協調情況;
(5)符合本企業規定的標準編寫格式。
在標準審查過程中,起草小組要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用戶的意見。對反對的意見也應慎重考慮,即使個別意見,只要有一定的證據,也不要輕易否決。對各種分歧意見要充分討論和協商,使標準能充分反映各方面的利益,只有得到大多數同意,最好是û有繼續反對的意見,審查才算通過。
會議審查應有會議紀要和對標準草案的審查結論。審查紀要的主要內容包括:審查會議的主持單λ、參加審查會的單λ和人員對標準水平的認定情況等。會議審查時,經審查修改后的標準送審稿和審查會議紀要應經與會代表通過。
經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起草小組應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編寫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審查會議紀要和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批準
審查后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編寫標準報批稿,準備報批需呈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批準、發布。
六、復審
企業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當外部或企業內部運行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對企業標準進行復審。復審的結論包括繼續有效、修訂、廢止3種。
(1)繼續有效:標準內容不作修改仍能適應當前需要,確認繼續有效。對標準只作少量修改時,可采用修訂單,確認標準繼續有效。
(2)修訂:標準內容需要改動才能適應當前使用的需求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子以修訂。
(3)廢止:標準已完全不適應當前需要,予以廢止。
七、廢止
復審結論決定為“廢止”的標準,企業予以公告廢止。企業在自主研制標準時,建議采用完整的企業標準制定程序,以保證標準的適用性、先進性和合理性。
除了上述一般程序以外,企業在不同的情形下,其標準制定的程序也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