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營養標簽可以直接向消費者展示食品的營養特點,引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食品,也可以作為同類食品比較選擇的依據,平衡膳食營養。食品營養標簽的內容和形式在公平交易、引導消費、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占有著重要的地位。食品企業作為營養標簽的提供者,應當確保食品標簽真實、準確、不誤導消費者。
營養成分表為營養標簽的強制標示項,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企業可以根據食品情況自主決定。伙伴網整理了一些食品營養標簽常見的標示問題,供大家參考。
一、按“份”標示營養成分含量時,按“份”進行含量聲稱
示例1:
名稱:低鈉腌漬蘿卜條
配料:蘿卜、生活飲用水、食用鹽、苯甲酸鈉、食用香精
……
營養成分表(每份30克)
項目 |
每份 |
營養素參考值% |
能量 |
35千焦(kJ) |
0% |
蛋白質 |
0.4克(g) |
1% |
脂肪 |
0.3克(g) |
1% |
碳水化合物 |
0.5克(g) |
0% |
鈉 |
112毫克(mg) |
|
6% |
解析:
示例1營養成分鈉的含量標示值不符合含量聲稱低鹽的要求,不符合GB 28050中5.2的要求。GB 28050附錄C中表C.1備注規定:用“份”作為食品計量單位時,也應符合100g(ml)的含量要求才可以進行聲稱。GB 28050問答中明確,企業可以用“份”標示營養成分含量,但對營養成分進行含量聲稱時,應滿足相應每100g或每100mL的含量要求。同時,由于按“份”標示時,標示值會經過多次修約,因此建議不能僅以簡單的倒推方式判斷其是否符合含量聲稱要求。
該標簽中標示“低鹽”是對“鈉”的聲稱,要符合鈉≤120 mg/100 g或100mL才可以進行“低鹽”聲稱,該標簽中營養標簽用“份”作為計量單位,每30g鈉含量達到112mg,即每100g鈉含量約為373mg,不符合“低鹽”聲稱要求,不可以進行“低鹽”聲稱。
二、營養成分順序標示不規范
示例2:
食品名稱:蘋果西柚復合果汁飲料
配料:水、白砂糖、濃縮蘋果汁、濃縮西柚汁、檸檬酸、左旋肉堿、維生素C
……
營養成分表
項目 |
每100毫升 |
營養素參考值% |
能量 |
165千焦 |
2% |
蛋白質 |
0克 |
0% |
脂肪 |
0克 |
0% |
碳水化合物 |
9.3克 |
3% |
鈉 |
0毫克 |
0% |
左旋肉堿 |
38毫克 |
/ |
維生素C |
25.0毫克 |
|
25% |
解析:示例2營養(左旋肉堿、維生素C)的順序標示不規范,當標示GB 14880和衛生部公告中允許強化的除表 1 外的其他營養成分時,其排列順序應位于GB 28050中表1所列營養素之后。該產品使用了營養強化劑“左旋肉堿”和“維生素C”,左旋肉堿是除表1外的其他營養成分,維生素C是表1中的營養素,左旋肉堿排列順序應位于維生素C之后。
三、“0”界限值標示不規范
示例3:
食品名稱:原味切片馬鈴薯片
配料:馬鈴薯、植物油、大蒜粉、洋蔥粉、食用鹽、味精、麥芽糊精、小茴香、食用香精
……
營養成分表
項目 |
每份(50克) |
營養素參考值% |
能量 |
630千焦 |
8% |
蛋白質 |
1.8克 |
3% |
脂肪 |
9.2克 |
15% |
碳水化合物 |
15.0克 |
5% |
膳食纖維 |
0.2克 |
1% |
鈉 |
140毫克 |
7% |
解析:
解析:
膳食纖維“0”界限值標示不規范,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數值≤“0”界限值時,其含量應標示為“0”;使用“份”的計量單位時,也要同時符合每100g或100mL的“0”界限值的規定。
示例3中膳食纖維含量換算至100g的含量為0.4g,膳食纖維的“0”界限值為0.5g,所以正確標示應為“0”,營養素參考值%也應標示為“0%”。
延伸:
當營養素檢測結果臨近“0”界限值或營養聲稱的界限值時該如何選擇標示值?
這個問題在GB 28050實施指南P107頁中有解釋,當檢測結果臨近“0”界限值或營養聲稱的界限值時,同樣也面臨著標示值選擇的問題以及所帶來的風險效益的評估,為降低風險,最好采取6次以上的抽樣檢測加以驗證,并參照下圖進行評估,如果均值落在A段、B段,即產品符合“0”界限值或營養聲稱條件的可能性遠遠大于不符合,則可進行“0”標示或聲稱,如果落在D段、E段,則被檢不符合的風險則增大。
四、營養成分表形式
示例4:
食品名稱:跳跳糖
配料:白砂糖、麥芽糖漿、乳糖、二氧化碳、食用香精
……
營養成分(10g/份):能量167kJ,脂肪0g,蛋白質0g,碳水化合物9.8g,鈉0mg
解析:
示例4營養成分蛋白質、脂肪的順序標示不規范,該標簽包裝總面積小于100cm2,營養標簽可參照GB 28050附錄B.2.5選擇文字格式,允許用非表格的形式,并可省略營養素參考值(NRV)的標示。根據包裝特點,營養成分從左到右橫向排開,或者自上而下排開。
延伸:
GB 28050問答中關于文字格式的營養標簽解釋為:文字格式或非表格形式標示營養信息,允許不用營養素參考值(NRV%)闡釋,但必須遵循本標準規定的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名稱、順序和表達單位。
五、能量計算問題
示例5:
食品名稱:東北黑木耳
配料:黑木耳
……
營養成分表
項目 |
每份(50克) |
營養素參考值% |
能量 |
205千焦 |
2% |
蛋白質 |
12.0克 |
20% |
脂肪 |
1.0克 |
2% |
碳水化合物 |
35.7克 |
12% |
鈉 |
24毫克 |
1% |
|
解析:
示例5能量數值標示不真實、客觀,不符合GB 28050中3.1的要求。能量折算值應為:蛋白質*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12.0*17+1.0*37+35.7*17= 847.9kJ /100g,示例5中能量的標示值為205kJ/100g,與折算數據差距巨大,能量數值標示不真實、準確。并修改對應的營養素參考值。
延伸:
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產能營養素在人體代謝中產生能量的總和。營養標簽上標示的能量主要由計算法獲得。即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產能營養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系數(見下表)并進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為單位標示。當產品營養標簽中標示核心營養素以外的其他產能營養素如膳食纖維等,還應計算膳食纖維等提供的能量;未標注其他產能營養素時,在計算能量時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
食品中產能營養素的能量折算系數
成分 |
kJ/g |
成分 |
kJ/g |
蛋白質 |
17 |
乙醇(酒精) |
29 |
脂肪 |
37 |
有機酸 |
13 |
碳水化合物 |
17 |
膳食纖維* |
8 |
*包括膳食纖維的單體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化淀粉、抗性糊精等,也按照8kJ/g折算。
關于能量值與供能營養素提供能量之和的關系:
標簽上能量值理論上應等于供能營養素(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提供能量之和,但由于營養成分標示值的“修約”、供能營養素符合“0”界限值要求而標示為“0”等原因,可能導致能量計算結果不一致。
判定營養標簽標示數值的準確性時,應以企業確定標簽數值的方法作為依據。
六、小結
營養標簽是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信息和特性的說明,營養標簽標示問題主要可能表現在內容、格式的不規范上,以及一些聲稱的混亂想象,建議企業規范標示營養標簽,維護食品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