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系統和持續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相關數據信息,并應用醫學、衛生學原理和方法進行監測。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指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具體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四個階段。
食品伙伴網對《食品安全法》中關于食品安全監測與評估的規定進行了梳理,整理為食品安全監測與評估對照表以方便大家更好的理解與應用,具體如下: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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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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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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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條
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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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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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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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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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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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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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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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核實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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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條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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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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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并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屬于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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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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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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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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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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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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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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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條
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在接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隱患信息后,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對發現安全隱患的食品、發生問題的原因、生產經營狀況等情況進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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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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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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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
條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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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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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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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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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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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食品伙伴網還對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相關幾個問題進行了總結:
1、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有什么區別呢?
監測方案針對的是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動,更明確、具體,更有針對性。因此,在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時,要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如本地區人口特征、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以及經費支持能力等,使其明確、具體、可操作,既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相符,又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相區分。
2、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對象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三者具體指什么?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及其原料在生產、加工、運輸、包裝、貯存、銷售、烹調等過程中,因農藥、廢水、污水、病蟲害和家畜疫病所引起的污染,以及霉菌毒素引起的食品霉變,運輸、包裝材料中有毒物質等對食品所造成的污染的總稱。
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按來源可分為三類:即食品污染物、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有害物質、食品加工和保藏過程中產生的有害物質。
3、哪些情況下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4、如何界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內容中的“生物性”、“化學性”及“物理性”危害?
生物性危害,例如致病性細菌、真菌、病毒、寄生蟲等生物因子對食品安全產生的危害;
化學性危害,例如食品添加劑中的化學成分、農藥和獸藥殘留等化學因素對食品安全造成的危害;
物理性危害,例如高溫、冰凍等物理條件或者摻入金屬碎屑等物理雜質對食品安全造成的危害等。
5、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重要意義有哪些?
(1)是國際通行做法,也是應對日益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的重要經驗。
(2)可以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供科學決策依據,對于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標準和提高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效率都能發揮積極作用。
(3)對于在WTO框架協議下開展國際食品貿易具有重大意義。
(4)是進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技術基礎,有利于提升公眾的食品安全信心,推動我國食品安全管理由末端控制向風險控制轉變,由經驗主導向科學主導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