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質量管理,完善質量責任制,規范質量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增強全體職工的質量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嚴格生產工藝紀律,做好質量事故的記錄和統計分析解剖工作,從而提高本公司的信譽和聲譽,實現公司的質量方針和目標,為用戶提供滿意的產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一切質量事故的管理。
三、職責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企業質量負責人屬責任人
四、內容
(一)定義
質量事故是指企業在生產和經營活動中,所有導致零配件、半成品、成品未滿足行業標準、規范、設計文件或合同規定要求的過失和客戶對公司產品質量的投訴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財產損失、信譽損失、停工返工和退賠的責任事故皆為質量事故。
其具體可分為以下幾項:
1. 生產作業流程、工藝錯誤;
2. 生產指揮錯誤;
3. 違反工藝紀律;
4. 操作不認真負責;
5. 檢驗員漏檢錯檢;
6. 人為導致設備故障、儀表儀器失準;
7. 材料混雜或發錯;
8. 運輸保管不善;
9. 管理不善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
10. 制造質量及工裝管理不善等。
(二)質量事故的劃分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對質量事故等級進行細化,具體如下:
1. 特大質量事故:是指一次直接經濟損失在8萬元(含8萬元)以上,或(和)給公司聲譽造成極其惡劣影響的質量事故,媒體曝光和被商家清理出場的等。
2. 重大質量事故:是直接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含3萬元)8萬元以下,或(和)給公司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質量事故。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客戶總成件退貨或受到索賠罰款,并已造成不良影響;廢品或返修工時在12小時/批以上的;因質量事故造成不能完成月份、季度計劃或質量指標的等。
3. 嚴重質量事故:是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含1萬元),3萬元以下,或(和)給公司聲譽造成較壞影響的質量事故。廢品或返修工時在8小時/批上的;
4. 較大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以上(含1千元),1萬元以下,或(和)給公司聲譽造成一定影響的質量事故。廢品或返修工時在4小時/批上的;
5. 一般質量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500元以上。
(三)質量事故的報告
1. 所有質量事故的第一發現者必須在1小時內向部門負責人報告,并現場盡可能做出減少質量事故損失的努力;
2. 發生質量事故的部門負責人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公司總經理,并隨后24小時內提交書面的質量事故報告書。
3. 任何部門和個人對已發生的質量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違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四)質量事故的調查
1. 一般質量事故及質量問題,由現場質量檢測員進行初步調查,報公司質量控制部。
2. 較大質量事故,由質量控制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并寫出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報公司主管領導。
3. 重大、特大質量事故,由公司成立聯合調查機構負責全權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
4. 質量事故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5. 事故調查機構要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過程、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糾正和預防措施建議,按規定要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 調查人員向發生質量事故的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索取有關材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撓,違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7. 質量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相關的國家或行業標準進行且必須按公司成本核算程序由財務部門進行損失核定。
(五)質量事故的處理
1. 發生質量事故后,無論事故的大小,都應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 質量事故發生后,由發生質量事故的部門根據事故的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對質量事故的責任者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公司品管部和企業領導。
3. 對質量事故責任者或責任單位按照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并按照公司《質量管理獎罰考核制度》進行處罰。
4. 對質量事故相關責任領導和主要責任者還必須按照公司《質量管理獎罰考核制度》及責任的當事人和領導者以及連帶責任的人員其績效考核工資一律先行凍結,待質量事故認定后按承擔責任大小給予處罰。
5. 按規定進行經濟處罰的款數,除事故賠償費由財務歸入成本外,扣罰的獎金、薪資等作為企業獎勵基金,用于開展全面質量管理活動的獎勵表彰費用。
6. 對發生質量事故或出現質量問題而隱瞞不報者,一旦查出,將加倍處罰。
7. 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后,質量處理小組出具質量事故報告,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的內容分類:
公司內過失造成的質量事故報告內容包括品名、規格、批號、事故發生時間、第一發現者姓名、事故性質、采取的補救措施、事故原因、損失價值、現場情況等;
客戶投訴導致的質量事故必須增加以下內容:質量事故基本情況(客戶介紹、客戶投訴、客戶投訴處理)、調查結果及分析(投料生產發貨過程、原因分析)、糾正預防措施,引以為戒吸取教訓、事故匯報、事故處理結果、糾正措施計劃。
(六)質量事故的責任
1. 操作者、檢驗員、管理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應如實反映質量事故真相,凡弄虛作假、夸大、縮小和隱瞞事故,推卸責任者,加倍處罰。除經濟上予以制裁外,視情況輕重,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
2. 質量事故的責任必須落實到人,不得含糊地定“XX小組”、“XX車間”等,填寫清楚缺陷單和事故分析單,并注明清楚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3. 由于工藝文件標準等相關文件錯誤造成的質量事故;責任設計人員承擔40%,審核人員承擔20%,會簽者承擔10%,領導責任承擔10%。
4. 工藝出現差錯:經首檢發現,其質量責任由工藝技術人員承擔40%,審核者承擔20%,會簽者承擔10%,領導責任承擔10%。
5. 操作者造成的質量事故:
A. 操作者不執行制度或工作不負責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負責;
B. 受命于領導各管理人員下達的與本人技術不相稱的操作指令進行作業的,造成的質量事故,指令者承擔60%,其他人員承擔10%;
C. 因不執行文明生產所規定的制度,導致局部質量事故的但不構成一般質量事故的,由當事人負責50%,其直接領導負連帶責任15%;
D. 操作者在生產中發現工藝問題,避免了損失,應有獎勵,列入合理化建議申請獎勵。
6. 檢驗人員造成的質量事故:
A. 檢驗員首檢錯誤造成質量事故,由檢驗員負50%責任、領導承擔20%;
B. 完工檢后發現質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發現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質檢員承擔30%責任、領導承擔10%;
C. 檢驗中未巡檢或巡檢錯誤造成質量事故,檢驗員負責50%責任、領導承擔10%;
D. 出廠后發現質量問題致用戶退貨、索賠、返修等造成的質量事故,檢驗人員負40%責任,品質主管承擔20%責任,領導連帶承擔10%責任。
7. 領導和管理人員的在質量事故中的責任
A. 因領導錯誤指揮或管理人員錯誤下達產品指令(包括不具備生產條件而強令下達生產指令),指使操作員違反要求,造成的事故由管理人員承擔60%的責任,操作員承擔10%責任。如操作員提出異議未被接受,由指揮者負責;
B. 因管理混亂或管理員不重視質量,工序完工不交檢造成的質量事故,由當事人承擔60%,車間領導承擔20%;
C. 因管理混亂或管理員工作失誤造成發材料(原材料必須有手續,無手續按錯發處理)或外購等質量事故,由庫房或當事人承擔30%責任、領導承擔10%;
D. 凡采購員因工作失誤,采購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購件,標準件的工序無合格證,且不合格未經檢驗就投料,造成質量事故的,由采購員承擔70%責任。如已交檢,檢驗員工作失誤,判斷為合格造成事故的,由采購員承擔30%,檢驗員承擔50%的責任;
E. 產品完工未檢驗開出合格證,就入庫供貨造成用戶退貨的,索賠等質量事故。由生產部門主管和品管部門主管以及其直接領導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
8. 因設備故障造成的質量事故:
A. 因設備大修人員工作不負責任,未維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質量事故,由維修人員承擔30%,主管承擔15%、直接領導承擔10%、領導責任承擔5%;
B. 因操作員對設備使用保管不當造成設備故障而出的質量事故,由操作員負全部責任
C. 明知設備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員擅自動用造成的質量事故,由操作員全部負責;如管理員錯誤指揮造成的質量事故,由指揮者負60%責任,操作規程員負5%責任,如操作員事先提出異議未被接受,由指揮者負全部責任;
D. 設備到大修期,由于種種原因未大修又未事先申報申請許可的而繼續使用發生的質量和安全事故,由生產總監、生產經理、車間主任、設備主管共同承擔責任。
(七)質量事故報批
出現質量問題時,應先檢驗員開出不合格品單或報廢單,并及時通知車間主任(或工程控制部),同時逐級上報并按最終批復調查處理。
車間主任、生產經理或生產總監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判斷,是否構成質量事故;如已構成質量事故,車間主任或生產經理應會同質檢員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分析;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明確原則,明確責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預防措施,如事故責任不是車間,則質檢員填寫信息傳遞反饋單,并傳相關部門處理。
由責任部門在三天內內填寫“質量事故分析報告表”,一式三份;根據本制度處理規定填寫好處理意見,轉交公司領導簽署意見;再轉交行政部門依據領導簽署意見,公示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五、總結、原因分析及糾正
發生質量事故必須認真總結反省,吸取教訓,引以為鑒,在公司內開展多方位的質量審計,并通過多渠道、多方面的努力認識問題,書面形式提出糾正預防措施并組織實施,同時報質量安全管理部備案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