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體藝廳函〔202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規范中小學、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校外供餐管理,保障學生和教職工在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現就加強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履行行業責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校外供餐管理應按職能分工履行行業責任,加強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摸清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校外供餐情況,包括采用校外供餐方式供餐的學校和校外供餐單位的具體情況。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校外供餐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文件要求,進行全面自查和整改,開展本行政區域校外供餐單位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二、完善管理體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按職能分工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學校校外供餐單位公開招標,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會同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配合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相關部門開展對學校校外供餐單位的監督檢查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學校應當完善本校校外供餐管理措施,配備專(兼)職校外供餐管理人員,嚴格落實學校食品安全校長(園長)負責制。
三、明確招標程序。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統一組織招標,選定中標校外供餐單位,邀請學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員代表和家長代表對招標過程進行監督,委托公證機構對招標過程進行公證,向社會公布中標的校外供餐單位名單。中標的校外供餐單位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集體用餐配送資質,社會信譽良好、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學校應當組織本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員和家長代表,從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公開招標選定的校外供餐單位名單中,投票選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單位,并對校外供餐單位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學校應當與供餐單位簽訂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地區和學校,要推行學校食堂供餐。目前采取校外供餐單位配餐的,還應遵守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關于供餐企業(單位)準入、退出管理和招投標采購、合同履約等相關規定。
四、細化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安排專人負責配餐食品的查驗和分發,對配餐食品按規定量留樣48小時以上,做好各項記錄。學校應當落實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反饋和解決陪餐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應當保障就餐環境整潔衛生,提醒學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潔。學校應當建立校外供餐單位評價和退出機制,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到位、多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校外供餐單位,要及時終止合同(或協議),報告屬地市場監管、教育等部門。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故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發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
五、加強監督檢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配合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相關部門,加大對校外供餐單位監督檢查的力度和頻次。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應當聯合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開展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專項檢查,督促指導學校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和公安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溝通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防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健全共治體系。
學校應當利用公共信息平臺等方式及時向師生、家長、社會公開供餐單位信息,組織家長代表對供餐單位進行抽查走訪,鼓勵師生、家長、社會共同參與學校校外供餐的監督和管理。學校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對陪餐家長提出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反饋。
七、嚴格責任追究。
學校校外供餐單位存在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情形,學校未履行校外供餐管理責任,由教育行政部門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學校校外供餐管理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視情節輕重對學校相關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處分。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配合市場監管、公安等相關部門,對檢查發現校外供餐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律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取消其供餐資質。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于2022年6月10日前將加強學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有關情況報教育部。
教育部辦公廳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