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食品標簽上的商標問題梳理:
依據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商標是食品標簽的組成部分,而企業在食品標簽上使用商標時總會面臨一些困惑,食品伙伴網梳理了一些常見商標使用問題,供大家參考。
1、標簽上必須標注冊商標嗎?
答:對于食品標簽上是否要標注注冊商標沒有強制性規定,在不侵犯他人權利的前提下,可以標注商標和(或)注冊商標,也可以不標注。
2、一個產品標簽上可以標注多個注冊商標嗎?
答:完全可以。
解析:目前的相關法律條文中并沒有對商品上標注的商標數量進行限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可以在一個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注冊商標的意見中也表示“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一個商品上同時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注冊商標”。
3、標簽上可以標著名商標或馳名商標嗎?
答:馳名商標不能標注。
解析:現行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著名商標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對于著名商標的使用沒有強制性規定,具體可參照各省的認定和保護辦法。
4、標簽中商標上是否標注“R”或圖片
答:是否標注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解析:首先,必須明確在我國商標的注冊標記只有這兩種,“TM”是沒有任何法律意義的。
①如果使用的商標尚未獲得商標注冊證,一定不可以標注。
②如果商標已注冊成功,就可以標注了,現行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對注冊標記的使用進行了規定,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③對于注冊商標上標注注冊標記不是強制性的,也可以不標注,標注的目的是便于識別。
5、標簽上對商標名稱的字號有要求嗎?
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是有要求的。
解析:GB 7718中4.1.2.2.1規定: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他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另外,GB 28050明確規定: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可以在標簽的任意位置。但其字號不得大于食品名稱和商標。
6、商標在食品標簽上使用時有哪些除外情況需要注意?
答:商標在食品標簽中使用時有兩種情況是比較特殊的。
①GB 7718標準中3.8規定: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也就是說商標的字體是不受限制的,同時還要注意商標應按照注冊時的樣式進行使用,不能隨意變更,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②GB 7718中規定食品標簽中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也就是說商標中的外文是可以大于漢字的。
二、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的禁止性條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一)標簽、說明書不得有虛假內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的基本要求是真實性和準確性。其內容應當與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有關情況相一致,其描述應當科學、客觀。
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二)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是藥品應具備的功能,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如果本身并無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則構成欺詐;如果本身確有疾病預防、洽療功能,而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則違反了藥品管理的相關規定。可能有的食品或食品原料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但是作為食品消費,不是以治療為目的的。
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非藥品不得在其包裝、標簽、說明書及有關宣傳資料上進行含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等有關內容的宣傳。
(三)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上標有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等相關信息,生產經營者應當對這些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保證這些內容準確無誤。另外,生產經營者如果在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上對產品的品質、服務等作出保證或者承諾,也應當對這些保證或者承諾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是消費者或者使用者購買、使用這些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據,如果內容與事實不符,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和明顯:其字體、背景和底色應當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其所用文字除注冊商標外應當為規范的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除注冊商標外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中文;其使用的文字、符號、數字的大小應當符合規定要求。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如應當清晰標示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應當在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以及“食品添加劑”字樣。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真實情況相符。生產者如果故意標注虛假信息,則構成欺詐,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果由于生產過程中的偶然因素導致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真實情況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相符,則應及時更改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或者更換不相符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否則不得上市銷售。
三、關于標簽瑕疵
所謂瑕疵者,微小的缺點也(出自漢語大詞典)。
自2015年4月新《食品安全法》頒布,首次將瑕疵與食品標簽聯系在一起。
(一)「標簽瑕疵」來源
2015年4月24日,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食品標簽及說明書的瑕疵的術語。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四)款:“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何為「標簽瑕疵」
在這期間,食品伙伴網標簽審核團隊收集并分享了眾多朋友的討論與設想:
1、營養標簽中單位大小寫標注錯誤的;
2、字符高度及字體不符合要求的;
3、使用繁體字或錯別字的;
4、標準號大小寫等書寫不規范或未用最新的食品標準;
5、未使用標準中明確的標題或引導詞的;
6、聲稱用語中一些非關鍵性的詞語或符號錯誤的;
7、其他一些書寫或排版不規范的問題等。
針對這些討論與設想,食品伙伴網標簽審核團隊一致認為GB 7718-2011標準條款4.1.1「一般要求」中涉及到的所有項目都不能作為瑕疵對待,具體項目有: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包括營養成分表)。
(三)揭開「標簽瑕疵」的真面目
在大家的爭論中,標簽瑕疵終于在2015年12月9日食藥總局發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十章附則第一百九十五條中得到了明確說明:“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在字符間距、字體大小、標點符號、簡體繁體、修約間隔等非食品安全標簽和說明書實質內容存在不符合規定的情形,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消費造成誤導的情形”。
由此,食品伙伴網標簽審核團隊總結構成「標簽瑕疵」的二個前提:
1、不影響食品安全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作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標簽問題屬食品安全范疇,這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食品標簽就是食品的“身份證”,利用文字和圖象在外觀上反映或描述產品的真實屬性和本質特征的。以明示了企業對消費者的承諾和對標準或法規的質量安全的符合性。食品安全的前提是通過對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符合性及對消費者承諾的滿足程度來體現。所以必須肯定的前提是食物本身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不會對消費者或食用人員造成危害、傷害或潛在性傷害等不利于健康和安全的因素。
2、不能誤導消費者
如果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那就可能帶來一定的食品安全風險。細化一下誤導的概念:
本質性地誤導:夸大、與其他產品混淆、名稱誤導等虛假性地不能如實反映產品本質屬性的描述。夸大其功能,與保健食品、藥品及有機食品等產品混淆,利用名稱或描述性的語言或圖象錯誤地引誘消費者,都可能對其造成營養、健康等安全風險。
計量與價格利誘:虛假的計量標注、不實的價格誘導,物-值-價不相符,都屬于誤導。
綜觀「標簽瑕疵」種種,食品伙伴網標簽審核團隊 認為可以有如下幾點拙見與企業友人商榷。
(四)「標簽瑕疵」的企業責任
1、生產企業有義務進行返工整改,相關監管機構有權責令企業實施改正。
2、企業必須實施三級召回:標簽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一般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72小時內啟動召回。
3、明示補救措施:對因標簽、標志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公告等方式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五)「標簽瑕疵」預防措施
食品生產企業作為食品標簽及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理應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執行,確保其食品安全及標簽合規。所以企業可以組建自己的食品標簽團隊,專職地研究自己的食品標簽,包括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規和標準。從而從源頭就解決其所有的標簽問題,必要時可以實施食品標簽的外部審核機制。
(六)各地標簽相關要求及瑕疵認定
北京市: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類相關案件處理指導意見(一)》的通知
三、關于標簽類案件的處理
(一)供食用的初級農產品的標簽標示不符合規定的執法主體
供食用的初級農產品的標簽標示不符合規定的執法主體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適用情形
除《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2013)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違反條款適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處罰條款適用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不包括食品標簽的相關內容。
(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適用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是指,不規范標注行為對食品安全無影響,實踐中未發現因食用該產品導致的不良反應,當事人無主觀故意,不會影響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
2.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但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貭”。
3.標簽符號使用不規范,但該不規范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4.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范,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935.2 千焦、蛋白質 4.12 克、飽和脂肪酸 14 克、鈉 34.5 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 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 935 千焦、蛋白質 4.1 克、飽和脂肪酸 14.0 克、鈉 35 毫克)。
5.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范,但是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位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注規定。
6、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7、標簽上”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字號大于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8、標簽上規格、凈含量的標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標準規定,例如:”lkg“被不規范標注為”1000g“。
9.標簽上對不同的食品添加劑分別選用標準中允許的三種模式標注,例如: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增稠劑(407,412)(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著色劑(胭脂樹橙)(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具體名稱)。
10.國產食品的標簽上外文翻譯不準確,但該不規范翻譯不產生錯誤理解的。
處理程序: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認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的規定,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進行改正。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跟蹤檢查,發現逾期未改正的,應立案調查,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未按要求標注的定性
1.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標示的名稱與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相關公告不符,經調查,所用原料非同一品種的,應定性為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未通過安全性評估,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符合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情形,依據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2.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標示的名稱與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相關公告不符,經調查,所用原料為同一品種,屬標簽、說明書翻譯或標示錯誤的,應定性為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應依據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處罰。此類情形,不宜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瑕疵“情形。
3.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未按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相關公告要求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的,屬未按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的,”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簽標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進行標識,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形,依據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五)可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標簽標注相關問題
食品標簽標注的產品名稱或配料表中成分名稱與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可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名稱不符,未標識具體種類的,經調查,所用原料或配料實際為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可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的,屬標簽標識不規范,給予行政指導。
食品標簽標注的產品名稱或配料表中成分名稱與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可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名稱不符,未標識具體種類的,經調查,所用原料或配料與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可作為普通食品生產經營的新的食品原料(新資源食品)不同,屬非食品原料的,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情形,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進行處罰;屬添加藥品的,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的規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情形,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上海市:
《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不符合法定要求應責令改正的情形認定及處理原則》
情形認定:預包裝食品標簽依法應標注事項全部標注,沒有出現漏標事項,但標注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責令改正的,具體是指以下情形:
1、預包裝食品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成分“的”分“字使用錯誤;
2、預包裝食品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簡化字總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等規定,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貭“;
3、預包裝食品標簽符號使用不規范,但該不規范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4、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范,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質4.12克、飽和脂肪酸14克、鈉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935千焦、蛋白質4.1克、飽和脂肪酸14.0克、鈉35毫克);
5、預包裝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范,但是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位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P標注規定;
6、預包裝食品標簽沒有使用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而不規范使用了食品添加劑的俗稱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食品添加劑標注的名稱為“食用堿”,沒有使用規范的通用名稱“碳酸氫鈉”。
7、預包裝食。品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例: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8、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大于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9、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凈含量的標示單位為“Kg”,不符合標準的“kg”標注規定,例:“lkg”被不規范標注為“1000g”。
10、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食品名稱不規范,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標簽上標注的食品名稱沒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但該不規范名稱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處理原則:前述不規范標注行為對食品內在質量無影響,執法檢查中未發現因食用該產品導致的不良反應情況,當事人無主觀故意,且在發現該問題后自行進行了改正,符合以上情形,可以認定前述不規范行為屬于違法行為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進行改正。
山東省:
魯食藥監發〔2017〕50 號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關于于印發《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執法辦案指導意見(一)》的通知
六、關于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認定問題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營養成分”被標注為“營養成份”。
(二)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但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蛋白質”被標注為“蛋白貭”。
(三)標簽符號使用不規范,但該不規范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被標注為“GB7718/2011”。
(四)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范,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標注“能量 935.2 千焦、蛋白質 4.12 克、飽和脂肪酸 14 克、鈉 34.5毫克”,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能量、蛋白質、飽和脂肪酸、鈉的修約間隔分別為 1、0.1、0.1、1,該標注不符合規定(應標注為:能量 935千焦、蛋白質 4.1 克、飽和脂肪酸 14.0 克、鈉 35 毫克)。
(五)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范,但是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例如: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能量”的標示單位為“KJ”,不符合標準的“千焦(kJ)”標注
規定。
(六)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生產日期見產品包裝底部”,但實際標注在產品包裝頂部。
(七)標簽上“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字號大于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八)標簽上規格、凈含量的標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標準規定,例如:“lkg”不規范標注為“1000g”。
(九)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食品名稱不規范,食品名稱未選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食品名稱,但不會產生錯誤理解的。
(十)國產食品的標簽上外文翻譯不準確,但該不規范翻譯不產生錯誤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