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廠檢驗,需要復核記錄
依據 |
食品安全法 |
條款 |
第五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
說明 |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出廠檢驗,更多的是查驗,通過查驗可以及時發現沒有食品檢驗合格證的不合格食品,或發現雖有檢驗合格證但安全狀況有顯著問題的食品,防止將不合格食品作為合格食品上市銷售,損害公眾身體健康。(引自食品安全法釋義) |
依據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
條款 |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
說明 |
出廠檢驗記錄,從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承擔著追溯的作用。食品生產企業應如實記錄出廠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這是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義務。(引自食品安全法釋義) |
三、出廠檢驗,需要復核記錄
依據 |
GB14881-2013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條款 |
14.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由記錄和審核人員復核簽名,記錄內容應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
說明 |
出廠檢驗記錄,從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承擔著追溯的作用。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食品生產企業不得憑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其應如實記錄出廠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這是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義務。(引自食品安全法釋義) |
依據 |
GB14881-2013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條款 |
14.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由記錄和審核人員復核簽名,記錄內容應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
說明 |
出廠檢驗記錄,從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承擔著追溯的作用。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食品生產企業不得憑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其應如實記錄出廠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這是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義務。(引自食品安全法釋義) |
表2 非發酵性豆制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標簽 |
√ |
√ |
適用于預包裝產品 |
|
2 |
凈含量 |
√ |
√ |
√ |
適用于定量包裝產品 |
3 |
感官 |
√ |
√ |
√ |
|
4 |
總砷 |
√ |
√ |
* |
|
5 |
鉛 |
√ |
√ |
* |
|
6 |
菌落總數 |
√ |
√ |
√ |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
7 |
大腸菌群 |
√ |
√ |
√ |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
8 |
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 |
√ |
√ |
* |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
3、根據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等因素決定
應當說,這是生產許可審查細則逐步修訂的一個趨勢。如2022年4月12日發布的《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就出廠檢驗,已未提出具體的項目要求,而是要求:第三十三條 建立產品出廠檢驗管理制度,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確出廠檢驗項目、批次、頻次和檢驗要求。
當執行的標準列出出廠檢驗項目及要求的,應當按標準規定執行。當執行標準未列出出廠檢驗項目及要求的,企業應當確定出廠檢驗項目及要求。
依據 | 食品安全法 |
條款 | 第八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
說明 |
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按要求自行進行出廠檢驗。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引自食品安全法釋義) 值得注意的是,快速檢測方法是允許用于出廠檢驗的。 |
如2022版《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規定,第三十四條 企業產品出廠檢驗可自行檢驗,也可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企業自行檢驗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檢驗能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項目檢驗能力驗證。
第三十五條 企業可使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出廠檢驗,但應當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當快速檢驗方法檢驗結果顯示異常時,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在2017版的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也有類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