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部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61號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認真遵守消防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生產(chǎn)、生活區(qū)域和場所。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chǎn)工作的副職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直接責任人。各級安監(jiān)或保衛(wèi)部門為本部門消防工作的管理責任部門,履行管理職責。
第五條 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
2、統(tǒng)籌安排消防工作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批準實施消防工作計劃;
3、掌握消防工作情況,保證資源;
4、確定各級消防安全責任;
5、組織消防檢查,督促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根據(jù)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
7、組織制定本部門火災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六條 消防安全直接責任人職責:
1、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2、組織實施消防隱患的整改;
3、協(xié)助主要負責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1、制定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落實本部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3、組織管理專職或義務消防隊;
4、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監(jiān)督檢查消防隱患的整改;
5、組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教育;
6、組織或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7、負責建立消防檔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各部門在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應當進行有關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2、本部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因素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始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知識和技能。
第九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部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消防安全主管責任人;
2、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3、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十條 各部門(項目)每季度對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檢查,班組實行日巡查。并作好檢查記錄、簽名存檔、備案。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火災隱患,應當按整改通知書的要求落實專人負責限期整改。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消防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
2、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4、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5、用火、用電;
6、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
7、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和完好;
8、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
9、其他。
第十一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部門(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定期對滅火器材進行維護保養(yǎng)。責任部門應當建立滅火器材配置、維修、保養(yǎng)的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shù)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部門(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
第五章 (消)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資源配備
倉庫、辦公區(qū)、車間、修理間配備數(shù)量足夠的滅火器和防火砂、水池;
生產(chǎn)場所配電盤、變壓器、電氣設備等易燃易爆物設置滅火器;
運輸車輛、空壓機及各種大型機械、設備配備專門型號的滅火器;
辦公區(qū)、職工生活住宅區(qū)、食堂等生活設施等須配置滅火器材;
較大型的油庫、危險品庫、加工廠等易燃易爆重點場所,應設計供水系統(tǒng)和專用管道,消防栓、消防泵、消防沙、消防水池配備足夠的消防帶、鉤、斧、桶及滅火器,并設置醒目的警示(告)牌。
第十四條 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因工作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遵守部門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xù),落實現(xiàn)場監(jiān)護等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第十五條 開展經(jīng)常性的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熟悉并掌握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六條 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嚴禁損壞和挪作他用,維護保養(yǎng)、保持良好的應急狀態(tài)。
第十七條 各部門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防火專項檢查或綜合性安全大檢查。檢查要注意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合理布局、分部位置、配置數(shù)量、方便急用、完好有效、檢驗標準日期、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和應急預案。
第六章 隱患整改
第十八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檢查和改正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1、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在禁煙場所吸煙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6、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7、其他違反消防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方案應向有關領導報告。對不具備安全條件的部位應停止生產(chǎn)活動。
第二十條 消防隱患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應當將整改情況報告消防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存檔備查。
第七章 應急預案和演練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制定消防應急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lián)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
2、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3、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4、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5、通訊聯(lián)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門(部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非消防安全重點部門(部位)按照預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演練前,應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并做好安全工作。演練后,作好相關記錄。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資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資料。
第二十四條 消防安全基本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通道、應急疏散通道;
2、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消防安全責任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布置;
5、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人員名冊;
6、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7、消防產(chǎn)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8、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管理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消防的法律法規(guī)文件;
2、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以及維修保養(yǎng)的記錄;
3、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4、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5、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6、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8、火災情況記錄;
9、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二十六條 消防檔案應當由部門行政管理人員統(tǒng)一保管、備查,具體要求按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