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
這個標準只針對“直接”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的標簽。
· 我們先了解“預包裝食品”這個術語,預包裝食品=“預先定量”+“包裝在包材或容器中”,同時具備以上兩個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預包裝食品,兩個特征缺一不可。最直觀的表現是預包裝食品包裝上具有統一的質量或者體積的標示,即“凈含量”的標示。
· 我們再了解“直接提供給消費者”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兩個概念,“直接”指在任何場所(商店、超市、零售點等)銷售方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非直接”指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者的預包裝食品或提供給餐飲業作為原料、輔料使用的預包裝食品(食品原料、食品半成品),簡單而言,“直接”是可以在市場渠道購買到的,“非直接”是不可以在市場渠道購買到的。
本標準不適用于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的標識。
為運輸過程中的食品提供保護的包裝(簡單的紙箱、防塵袋);散裝食品是指沒有預先定量的有包裝或沒有包裝的食品(如超市里的小糖果、散裝米,散裝瓜子等);現制現售食品是指現場制作現場立即售賣的食品(如鮮榨果汁、燒臘店購買的燒臘等);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不需要按照本標準的條款去標示。
02
術語和定義
2.1預包裝食品: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 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2.2食品標簽: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2.3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2.4生產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2.5保質期: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2.6規格: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對凈含量和內含件數關系的表述。
2.7主要展示版面: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03
基本要求
3.1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本條款時對食品標簽的合法性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設計、制作食品標簽時應遵守與食品標簽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如GB 19295-2011《速凍米面制品》中的4.1條款有規定產品標識應注明速凍、生制、熟制,以及烹調加工方式。如《廣告法》規定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不得使用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商標法》規定商品標 簽不得標示“馳名商標” 。
3.2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
本條款是對食品標簽的質量要求。為保證消費者在購買預包裝食品的時候容易對標簽內容進行辨認和識讀,食品標簽的文字、圖案清晰、醒目是為了便于識讀;持久是為了保證產品運輸銷售過程中不會消失和脫落了,造成食品標簽缺失,如包裝的背景色與文字顏色應采用對比色。
3.3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本條款是對食品標簽科學性、客觀性的要求所有標示內容應客觀、有科學依據。“貶低其他食品”是指不得利用標簽宣稱自己的產品優于其他類別或同類別其他企業的產品。“違背營養學常識”是指不尊重科學和客觀事實,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說明全體、以虛假冒充真實等形式描述某食品,導致消費者誤以為該食品的營養性超過其他食品,違背了科學營養常識。
3.4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本條款是對食品標簽真實性的要求,設計、制作食品標簽必須實事求是,真實地選用食品名稱,真實地標明食品配料、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制造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真實地標示營養成分,真實地介紹食品的特性。
“虛假”是指設計、制作食品標簽不實事求是,在標簽上給出了虛假、錯誤的信息;“夸大”是指故意夸大某項事實或功能;“使消費者誤解”是指標簽上標示的信息能使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聯想;“欺騙性的文字”是指在標簽上標示的文字、圖形導致消費者誤會食品的真實屬性等。例如,在植物蛋白飲料標簽上畫一頭真實的奶牛圖片;產品的配料是水、白砂糖、麥芽糊精、檸檬酸、蜜桃香精、維生素A、維生素C配制的果味型飲料,配料中未添加任何桃汁或者桃果肉,卻命名為“蜜桃汁”;使用蘋果香精生產的軟糖,未添加任何蘋果汁和蘋果肉卻命名為“蘋果軟糖”,并在標簽上使用真實蘋果的照片。
“用字號大小或者色差誤導消費者”往往體現在食品名稱的表現形式上。有意識地把掩蓋產品真實屬性的名稱標示得很大很明顯,而能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食品名稱標示得很小或者與包裝的背景顏色基本一致,甚至真實屬性名稱遠離食品名稱的位置。例如,“橙汁飲料”、“酸牛乳飲料”,其中“橙汁”、“酸牛乳”標示得很大,“飲料”標示得字號就很小,而且“飲料”得字體顏色與包裝的背景顏色十分相近,消費者很容易誤以為這些食品是“橙汁”、“酸牛乳”。
3.5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 混淆。
本條款是對食品標簽直觀性的要求。設計、制作標簽時要體現直觀性,不能使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與其他產品混淆。不得直接使用或將其他產品的名稱、設計稍作修改使用,故意誤導消費者將某一產品與其他產品混淆。例如,以胡蘿卜為原料做成的蜜餞食品,命名為“紅參脯”,并在標簽上畫一顆中藥紅參。這樣的產品名稱和圖案會使消費者錯誤地認為該食品的原料是人參。添加維生素C的糖果標示“該產品與三個橙子所含的維生素C量相當”,是對產品的事實描述,把糖果中的維生素C含量這個特性用通俗的水果中的維生素C進行對比,具有直觀性,不會是消費者誤解,但如果標示為“該產品相當于三個橙子”屬于對食品的特性模糊不清的描述,會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糖果與“三個橙子”的營養成分一致。
3.6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不能在標簽上標注有關產品預防和治療疾病作用的話語,例如產品為“XX蕎麥仁”在傍邊標示“可清腸道”、“XX燕麥片”旁邊標示著“增加腸道蠕動,改善腸道功能”等字樣。
3.7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 不允許把食品標簽放在運輸包裝內,讓經銷商或零售商自己粘貼標簽。
· 不允許把臨時印制的食品標簽部分內容放在塑料包裝袋內與食品直接接觸
· 不允許用任何形式補貼,覆蓋加印加貼生產日期
3.8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3.8.1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規范的漢字”指《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簽可以在使用規范漢字的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繁體字。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3.8.2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3.9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 35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 A),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3.10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
本條款是對作為一個銷售單元的組合預包裝食品的標示要求,即當作為一個銷售單元的同一預包裝食品內含有若干件其他較小的預包裝食品時,只對最小銷售單元的預包裝食品作標示要求。“含有不同品種”是指該銷售單元內包含多個不同品種的食品。此時,應當分別在最外層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但共有的信息可以統一標示。
3.11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組合預包裝食品的外包裝物為透明材質或鏤空等形式時,消費者可以透過外包裝或可以通過改變組合包裝內預包裝食品的位置而清晰地識別內包裝上的標示內容時則可以無需再外包裝上重復標示內包裝物上已經標示的標簽內容。
組合預包裝食品具有易于開啟的外包裝時(禮盒、禮品袋、組合包等),消費者可以在購買時開啟外包裝并識別內包裝的標示內容,則可以不在組合裝的外包裝上重復標示內含的每一件預包裝食品包裝上已經標示的標簽內容。
04
標示內容
4.1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內容
· 食品名稱
· 配料表
· 凈含量和規格
· 生產者和經銷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 生產日期
· 保質期
· 儲存條件
· 生產許可證號
· 產品標準代號
· 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輻照、轉基因、營養標簽、質量等級、過敏原)
4.1.1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 (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 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4.1.2 食品名稱
4.1.2.1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反應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是指能夠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質、特性、特征的名稱,使消費者一看便能聯想到食品的本質是什么。
當通過預包裝食品名稱本身能夠獲得該產品的配料信息及其真實屬性,且不會使消費者誤解時,可以不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榛仁巧克力”,該名稱可以體現配料和產品屬性,因此不需要在該食品名稱附近標示“巧克力制品”。
當從預包裝食品名稱本身無法獲得產品真實屬性,只有看到實物才能判斷而實物又難以看到時,應該在該食品名稱附近同時標示其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食品名稱中關于風味的描述應該根據其組分中的特定原料或其生產的特定工藝真實描述,如焦香風味可以通過焦香化工藝來實現,草莓風味可以通過添加草莓粉或者使用香精香料來實現;當產品風味僅來自于所使用的使用香精香料時,不應該直接使用該配料的名稱來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產品,產品名稱不應該命名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為“草莓味冰淇淋”。
4.1.2.1.1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 個,或等效的名稱。
4.1.2.1.2 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 通俗名稱。
4.1.2.2 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 名稱”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4.1.2.1規定的名稱。
“新創名稱”、“奇特名稱”是指生產企業針對某產品創造出來的食品名稱,如“貓耳朵”。
“音譯名稱”是指根據外文發音直接翻譯過來的名稱,如“芝士”、“壽司”“吐司”。
如標示了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者術語(詞語)時,如“XX吐司”應該在“XX吐司”附近標示吐司的真實屬性專用名詞“面包”,“起司”是面包的一種。
4.1.2.2.1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 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 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如“XX杏仁露”應該在其名稱附近標示能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詞“植物蛋白飲料”。
如“XX田園泡”,這個產品是屬于“膨化食品”類,應該在其名稱附近標示清楚。
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 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如“橙汁味飲料”這個食品名稱為例,不得將“味飲料”這幾個字特地縮小或者與包裝的背景色十分相近,以讓消費者易看錯。如“橙汁味飲料”、“橙汁味飲料”、“海苔味麻花”等形式誤導消費者。
4.1.2.3 為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 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等。
“物理狀態”是指冷藏食品、速凍食品、冷凍食品、凍干食品等的產品應有狀態;“制作方法”是指復原、油炸、濃縮等等的食品在加工過程當中所使用的工藝。如“方便面(油炸)”、“臘肉(熏制)”。
4.1.3 配料表
4.1.3.1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 4.1.2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4.1.3.1.4的要求標示名稱。
4.1.3.1.1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標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 基本原則:真實標注所有配料,所有配料的名稱按照4.1.2條款的描述去填寫,不能使用公司自己所想用的名稱;
· 引導詞:“配料”、“配料表”;發酵產品可以使用“原料”、“原料與輔料”
4.1.3.1.2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 配料的原始配料。
· 如果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復合配料添加量<25%的,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不需要展開。如復合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劑且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規定的,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添加劑的名稱,但是如果該添加劑在終產品起到了工藝作用應當標示出該添加劑的名稱。推薦標示方式:“醬油(含焦糖色)”,在復合配料名稱后加括號,并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 如果該復合配料添加量>25%,不管該復合配料有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復合配料,都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并在其后面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過食品總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如味醂(水、糯米、米麹、食用酒精、水怡)。
4.1.3.1.4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 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 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并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 際編碼(INS號)(標示形式見附錄 B)。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選擇附錄 B中的一種形式標示 食品添加劑。當采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國際編碼的形式時,若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 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 法。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 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 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 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 方式一:標示食品添加劑具體名稱,如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 方式二: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具體名稱,如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 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著色劑(檸檬黃)),葡萄糖漿,乳化劑(丙二 醇脂肪酸酯),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著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 方式三: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國際編碼(INS號),如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 ( 322,476),食用香精,著色劑(102)),葡萄糖漿,乳化劑(477),增稠劑(407, 412),著色劑(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 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原始配料,國家另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選擇按表 1的方式標示。
表1 配料標示方式
配料類別 |
標示方式 |
各種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不包括橄欖油 |
“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如經過氫化處理,應標示 為“氫化”或“部分氫化” |
各種淀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淀粉 |
“淀粉” |
加入量不超過2%的各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 的或合計的) |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 |
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制劑 |
“膠姆糖基礎劑”、“膠基” |
添加量不超過10%的各種果脯蜜餞水果 |
“蜜餞”、“果脯” |
食用香精、香料 |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
· 植物油作為食品配料時,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形式之一標示:
(一)標示具體來源的植物油,如:棕櫚油、大豆油、精煉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標示相 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名稱。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來源 的植物油構成,應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二)標示為“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并按照加入總量確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 植物油經過氫化處理,且有相關的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應根據實際情況,標示 為“氫化植物油”或“部分氫化植物油”,并標示相應產品標準名稱。
· 關于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標示
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稱,也可標示為“食 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 關于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作為食品配料的標示
(一)如果某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過2%,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二)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加入量不超過2%,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各自 的具體名稱,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統一標示為“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
(三)復合香辛料添加量超過2%時,按照復合配料標示方式進行標示。
· 關于果脯蜜餞類水果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一)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不超過10%,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 具體名稱,或者統一標示為“蜜餞”、“果脯”。
(二)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超過10%,則應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
4.1.4 配料的定量標示
4.1.4.1 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當強調某種預包裝食品“含有”某種配料或成分時,需要進行定量標示,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 “特別強調”即食品生產者通過對配料或者成分的宣傳引起消費者對該產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視,以位置的形式在配料表內容以外的標簽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份。
· “有價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強調的配料或成分對人體有益的程度超出該食品一般情況達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者成分具有不同于該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屬性,時相對特殊的配料。
在滿足“特別強調”的前提下,只要具備“有價值、有特性”中的一點就可以進行定量標示。
對于被特別強調的營養成分或營養成分的來源,可以選擇標示產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也可以標示對應配料的添加量。營養成分的標示還應該復合其他相關標準的要求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當強調某種預包裝食品的某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也需要進行定量標示。
當使用“不添加”等詞匯修飾某種配料(含食品添加劑)時,應真實準確地反映食品配料的實際情況,即生產過程中不添加某種物質,其原料也未使用該物質,否則可以視為對消費者的誤導
當強調不含某種配料或成分,如“無”、“不含”等同類標示方式時,應按照本標準進行定量標示。
4.1.4.3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 凈含量和規格
4.1.5.1 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示例:凈含量:180g
單件預包裝食品的凈含量(規格)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450g;
·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25克(200克+送25克);
·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00克+贈 25克;
·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00+25)克。
4.1.5.2 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形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
a)液態食品,用體積升(L)(l )、毫升(mL)(ml ),或用質量克(g)、千克(kg);
b)固態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
c)半固態或黏性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或體積升(L)(l )、毫升(mL)(ml)。
4.1.5.3 凈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 2標示。
表2 凈含量計量單位的標示方式
計量方式 |
凈含量(Q)的范圍 |
計量單位 |
體積 |
Q<1000mL Q≥1000mL |
毫升(mL)(ml) 升(L)(l) |
質量 |
Q<1000g Q≥1000g |
克(g) 千克(kg) |
4.1.5.4 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 3的規定。
表3 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凈含量(Q)的范圍 |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
Q≤50mL;Q≤50g |
2 |
50mL<Q≤200mL;50g<Q≤200mL |
3 |
200mL<Q≤1L;200g<Q≤1kg |
4 |
Q>1L;Q>1kg |
6 |
4.1.5.5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時,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以“糖水梨罐頭”為例):
·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425克 瀝干物/固形物:不低于255克/60%
4.1.5.7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凈含量和規格均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40克×5;
·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5×40克;
·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00克(5×40克);
·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00克(40克×5);
·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00克(5件);
· 凈含量:200克 規格:5×40克;
· 凈含量:200克 規格:40克×5;
· 凈含量:200克 規格:5件;
·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00克(100克 + 50克×2);
· 凈含量(或 凈含量/規格):200克(80克×2+40克);
· 凈含量:200克 規格:100克 + 50克×2;
· 凈含量:200克 規格:80克×2+40克。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時,凈含量和規格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200克(A產品 40克×3,B產品 40克×2);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200克(40克×3,40克×2);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100克 A產品,50克×2 B產品,50克 C產品;
凈含量(或凈含量/規格):A產品:100克,B產品:50克×2,C產品:50克;
凈含量/規格:100克(A產品),50克×2(B產品),50克(C產品);
凈含量/規格:A產品 100克,B產品 50克×2,C產品 50克。
4.1.5.8 規格的標示應由單件預包裝食品凈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格”二字。單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即指凈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4.1.6 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1.6.1 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下列要求予以標示。
4.1.6.1.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應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僅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4.1.6.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 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4.1.6.2 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聯系方式應標示以下至少一項內容:電話、傳真、網絡聯 系方式等,或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政地址。
聯系方式應當標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有效聯系方式。聯系方式應至少標示以 下內容中的一項:
電話(熱線電話、售后電話或銷售電話等)
傳真、電子郵件等網絡聯系方式
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政地址(郵政編碼或郵箱號等)。
4.1.6.3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 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1.7 日期標示
4.1.7.1 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 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是指在標簽上可以標示為“生產日期見包裝封口處”、“生產日期見瓶頸處”、“生產日期見罐體底部”等,并在相應的部位標示具體的生產日期。體積不大的包裝在標示日期時可以采用“生產提起見包裝打印處”或“見標簽上打印”等方式。
4.1.7.2 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 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 期,或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本條款是關于同一個預包裝食品內含有不同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食品時的標注要求。
該情況下,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生產日期克采用以下方式中的其中一種來標示:
· 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生產日期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
· 生產日期標示該銷售單元外包裝組裝完成的日期
· 在外包裝上一一標示各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4.1.7.3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注明日期標示順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線、連字符、句點等符號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號一般應標示 4 位數字,小包裝食品也可以標示2位數字。月、日應標示 2位數字。
日期的標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 2010年3月20日;
· 2010 03 20;
· 2010/03/20;
· 20100320;
· 20日3月2010年;
· 3月20日2010年;
· (月/日/年):03202010;03/20/2010;03202010。
4.1.8 貯存條件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貯存條件(標示形式參見附錄 C)。
貯存條件可以標示“貯存條件”、“貯藏條件”、“貯藏方法”等標題,或不標示標題。
貯存條件可以有如下標示形式:
· 常溫(或冷凍,或冷藏,或避光,或陰涼干燥處)保存;
· ××-×× ℃保存;請置于陰涼干燥處;
· 常溫保存,開封后需冷藏;
· 溫度:≤××℃,濕度:≤×× %。
4.1.9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標示形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例:SC和14 位阿拉伯數字組成(3位食 品類 別編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 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 縣 (區)代碼、4位順序碼、1位校 驗碼)
4.1.10 產品標準代號 在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 順序號。
應當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可以不標示年代號。產品標準可以是食品安全國家標 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或其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標題可以采用但不限于這些形式:產品標準號、產品標準代號、產品標準編號、產品執行標準號 等。
4.1.11 其他標示內容
4.1.11.1輻照食品
4.1.11.1.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4.1.11.1.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標明。
4.1.11.2 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標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 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的標識。
·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第六條(二)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 品,標注為“轉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為轉基因××”。第七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醒目,并和產品的包裝、標簽同時設計和 印制。
· 《農業部869號公告-1-2007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簽的標識》中的“3 要求” 部分的內容,包括標識位置、標注方法、文字規格、文字顏色等內容。
4.1.11.3 營養標簽
4.1.11.3.1 特殊膳食類食品和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類食品,應當標示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標示方式按 照 GB13432執行。
4.1.11.3.2 其他預包裝食品如需標示營養標簽,標示方式參照相關法規標準執行。
4.1.11.4 質量(品質)等級 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如果食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按標準要求標示質量(品質)等 級。產品分類、產品類別等不屬于質量等級。
4.2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
· 食品名稱
· 凈含量
· 生產日期
· 保質期
· 貯存條件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按照 4.1項下的相應要求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 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
4.3 標示內容的豁免
4.3.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于等于 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 類;味精。
注:固態糖類不包括糖果
4.3.2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 10cm2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 A),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4.4 推薦標示內容
4.4.1 批號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4.4.2 食用方法
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調方法、復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4.4.3 致敏物質
4.4.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導致過敏反應,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制品;
d)蛋類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4.4.3.2 如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臨近位置加以提示。
05
其他
按國家相關規定需要特殊審批的食品,其標簽標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如何標示食品標簽
食品名稱
配料表和配料的定量標示
應標注外文配料表對應內容和外文配料表未標示但我國規定要標注的內容
凈含量和規格
原產國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名稱
進口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日期標示
若外文包裝上未標示生產日期,應加貼、補印生產日期
貯存條件
其他
產品標準代號、質量(品質)等級、生產許可證編號可免于標示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食品標簽可以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時使用繁體字。《預包裝食品標 簽通則》(GB7718-2011)中強制要求標示的內容應全部標示,推薦標示的內容可以選擇標示。進口 預包裝食品同時使用中文與外文時,其外文應與中文強制標識內容和選擇標示的內容有對應關系,即 中文與外文含義應基本一致,外文字號不得大于相應中文漢字字號。對于特殊包裝形狀的進口食品, 在同一展示面上,中文字體高度不得小于外文對應內容的字體高度。
對于采用在原進口預包裝食品包裝外加貼中文標簽方式進行標示的情況,加貼中文標簽應按照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方式標示;原外文標簽的圖形和符號不應有違反《預包 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內容。
進口預包裝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內容均須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對應內容,原產品外文配料表中沒有標 注,但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應當標注的內容,也應標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產加工 過程中加入的水和單一原料等)。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或原產地區的名稱,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 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原有外文的生產者的名 稱地址等不需要翻譯成中文。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名稱,包括包裝 (或灌裝)國家或地區名稱。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應當如實準確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
進口預包裝食品可免于標示相關產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如果標示了產品標準代號和 質量(品質)等級,應確保真實、準確。
小結:
1、基本要求:是否聲稱保健作用、營養含量聲稱需要標示具體含量
2、食品名稱:是否能反映真實屬性。
3、配料表和配料的定量標示:復合配料、復配食品添加劑是否有展開;添加劑標示、 定量標示(聲稱的成分)
4、凈含量和規格:字符高度、單位、“凈含量”三個字
5、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是否有
6、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否易于辨識
7、貯存條件:是否有
8、產品標準代號:是否有、是否有效、是否正確
9、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2018年10月1日以后后生產不得再使用QS及其標志
10、其他標示內容: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三品一標
11、質量(品質)等級:需查詢執行標準
12、營養標簽:問題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