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你好,請問:超過保質期和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進入餐飲服務單位食品處理區,可以視為違法經營行為嗎?相關處罰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嗎?
回復:1.在餐飲單位食品處理區發現過期食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超過保質期后,雖在食品處理區但未使用及無使用可能的, 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定性為未定期檢查庫存食品,未及時清理超過質期食品,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予 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如果餐飲單位店使用過期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建議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處理,具體還有看實際情形,看飯店是否銷售。在辦理此類案件中,調查重點是是否使用和是否銷售。
2.如果餐飲單位店使用過期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建議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處理,具體還有看實際情形,看飯店是否銷售。在辦理此類案件中,調查重點是是否使用和是否銷售。
法規鏈接: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進行顯著標示或者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志的場所,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