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抽檢中發現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1家生產單位、2家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樣編號為GC22000000002630006的魚皮花生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愛上金貓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網店)銷售的,委托生產企業杭州樂伴食品有限公司,標稱杭州愛上金貓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魚皮花生,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生產、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11日向杭州愛上金貓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編號為№: NZJ(2021)SP01-26999的檢驗報告。經調查,當事人沒有受杭州樂伴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自行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其標簽上私自標注了委托商杭州樂伴食品有限公司,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屬標簽信息含有虛假內容的行為,依法應予處罰。當事人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經檢驗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依法應予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編號為“杭臨市監處罰〔2022〕107號”的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144元;2、處罰款60000元(陸萬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
二、抽樣編號為PJ21000000004631716的豇豆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蕭山新農都物流中心余樂學蔬菜經營部銷售的豇豆克百威、滅蠅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12月28日向杭州蕭山新農都物流中心余樂學蔬菜經營部送達了編號為№: PJ21NCPSC024的檢驗報告。經調查,當事人在新農都物流中心五區二樓蔬菜區主要經管蔬菜,攤位面積不足50平方米,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具體認定條件及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試行)》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符合小食雜店的認定條件。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屬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在如實回答有關問題,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當事人涉案食品貨值金額較小,違法情節輕微,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編號為“蕭市監四處字〔2022〕59號”的決定:罰款500元整。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安徽省
安徽省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實施的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涉及我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現將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對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亳州市夢粒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九制楊梅
(一)抽檢基本情況。亳州市夢粒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九制楊梅,生產日期為2021年9月11日,經檢驗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風險控制情況。2022年12月1日,亳州市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前往企業注冊地送達檢驗報告,在當事人注冊地未發現夢粒源商貿有限公司。
(三)核查處置情況。經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在當事人注冊地未發現夢粒源商貿有限公司,且無法與當事人取得聯系。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夢粒源商貿有限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請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停止為當事人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二、源興堂(安徽)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堅果葛根粉
(一)源興堂(安徽)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堅果葛根粉,生產日期為2021年8月1日,經檢驗菌落總數、霉菌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
(二)風險控制情況。2021年12月20日,亳州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源興堂(安徽)健康產業有限公司送達了檢驗報告,源興堂(安徽)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收到報告后開展了產品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生產的堅果葛根粉菌落總數、霉菌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三、合肥市楊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合肥瑤海區楊天食用植物油批發部銷售的小磨麻油
(一)合肥市楊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合肥瑤海區楊天食用植物油批發部銷售的堅果葛根粉,生產日期為2021年11月2日,經檢驗酸價(KOH)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
(二)風險控制情況。2021年12月22日,肥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合肥市合肥市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向合肥市楊天食品有限公司、合肥瑤海區楊天食用植物油批發部送達檢驗報告,涉事企業收到報告后開展了產品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合肥市楊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小磨麻油產品未標識產品質量等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肥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合肥瑤海區楊天食用植物油批發部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合肥市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免予處罰。
四、碭山縣趙二鳳蔬菜經營部銷售的豇豆
(一)碭山縣趙二鳳蔬菜經營部銷售的豇豆,購進日期為2021年11月30日,經檢驗滅蠅胺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風險控制情況。2021年12月28日,碭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碭山縣趙二鳳蔬菜經營部送達檢驗報告,碭山縣趙二鳳蔬菜經營部收到報告后開展了產品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經營的豇豆滅蠅胺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碭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