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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出臺《黑龍江省中小學校外配餐管理辦法》《黑龍江省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03-14  來源:黑龍江省教育廳
核心提示:黑龍江省出臺《黑龍江省中小學校外配餐管理辦法》《黑龍江省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
   日前,省教育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七部門聯合印發《黑龍江省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黑龍江省中小學校外配餐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中小學校外配餐和食堂管理工作,切實保障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全面提升餐飲服務質量和食品安全管控能力,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管理,維護學生和教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黑龍江省中小學校外配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外配餐工作,切實保障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維護學生和教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校外配餐,是指中小學校通過從配餐單位訂餐的形式,集中向學生和教職工提供食品的行為。
 
  配餐單位,是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第三條 中小學校外配餐實行屬地管理、學校和配餐單位落實的原則,建立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加強中小學校外配餐管理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營養健康。
 
  第四條 中小學校外配餐應當堅持學生自愿的原則,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強迫學生訂購配餐,且同一學校的同一年級原則上不得出現兩種及以上餐費標準。
 
  第五條 對中小學校教職工工作餐補助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應對工作,將學校食品安全納入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指導、督促學校加強校外配餐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管理制度,將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工作作為學校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職責、推進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評價考核;指導、監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指導、督促學校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識和能力。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向教育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配餐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考核,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對學校提供營養指導,倡導健康飲食理念,開展適應學校需求的營養健康專業人員培訓;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知識教育,依法開展相關疫情防控處置工作;組織醫療機構救治因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依法嚴厲打擊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中小學校課后服務收費的標準制定。
 
  第十二條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有關工作。
 
  第三章 配餐單位選擇和退出
 
  第十三條 中小學校外配餐單位需具備以下資質條件
 
  (一)具備營業執照,取得載明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烹飪、貯存等場所和設施設備,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要求。配備封閉式食品專用運輸車輛。
 
  (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
 
  第十四條 按照民主、公開、透明原則,在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擇優選擇配餐單位。
 
  (一)學校為學生提供校外配餐服務,應由家長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可根據學生的用餐實際需求和家長委員會申請,向家長委員會提供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配餐單位名單,廣泛聽取家長意見,研究討論后由家長委員會確定集體配餐單位,并合理確定配餐企業供餐周期。學校組織召開家長委員會要有詳實記錄。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作用,建立家長委員會定期輪換機制。
 
  (二)家長委員會確定配餐單位,要嚴格履行資質審核和實地考察程序,重點審核和考察配餐單位的資質信譽、生產能力、服務質量、加工場所、工藝流程、衛生狀況、運輸車輛、運輸距離等情況。家長委員會與配餐單位協商科學合理確定配餐質量、餐量、價格、繳費方式、服務周期等配餐服務內容。
 
  (三)配餐單位確定后,受家長委員會委托,可由學校與配餐單位簽訂供餐協議(合同)。協議(合同)內容包括:校外配餐單位服務標準、取得資質情況、材費標準、繳費方式、發生食物中毒或食品出現異物處理辦法、違約責任、服務期限、供餐場所等。協議(合同)簽訂后,學校要向屬地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由當地政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統一組織配餐單位為轄區內有需求的學校集中配餐,強化過程、質量和價格監管。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科學合理的配餐單位選擇具體辦法,確保配餐工作規范、有序、科學運行。鼓勵建立學生集體配餐信息化、大數據中心、監管云、APP等平臺,加強科學化管理水平。鼓勵地方政府為有需求的中小學配建食堂。
 
  第十七條 學校可通過校園網、微信公眾號、家長微信群、校內公示欄等多種形式,公布配餐單位名稱、地址、食品經營許可證、供餐服務協議(合同)、餐費標準、每周帶量食譜、營養素供給量、主副食的餐量、主要原料來源等信息,接受家長、師生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學生監護人根據配餐服務協議(合同)向配餐企業繳納學生餐費。配餐單位負責學生餐費收繳工作,建立收費留痕制度,保留用餐人員繳費記錄。
 
  第十九條 實行配餐單位退出機制,配餐單位出現下列情況的,取消為學校供餐資格。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或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為學校配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采購加工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等食品安全問題的。
 
  (四)出現降低配餐質量和餐量標準,隨意變更配餐食譜的。
 
  (五)食品的配送溫度和食用時限不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有關要求的。
 
  (六)轉包、分包配餐業務、擅自變更配餐生產地址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的。
 
  (七)存在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經營行為的。
 
  第四章 學校職責
 
  第二十條 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應建立健全并落實有關校外配餐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強配餐的校內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計劃,每餐均應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陪餐人員負責對飯菜進行客觀評價,做好陪餐記錄,及時解決陪餐中發現和學生反映的食品質量、分量、溫度、安全、衛生和營養等問題。有條件的學校應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對陪餐家長在食品質量、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陪餐人員費用自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根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發布的學生餐營養指南等標準,指導配餐單位優化配餐方案和每周帶量食譜。
 
  第二十三條 學校配備專門人員負責配餐單位配送食品的查驗、接收和看管。索取并留存配餐單位加蓋公章的配送清單(出貨單)。重點檢查食品加工制作時間、食用時限、包裝完整程度、感官性狀是否異常、食品中心溫度和配送時間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送食品容器和車輛是否干凈整潔等,并做好各項記錄。
 
  第二十四條 加強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建立配餐單位送餐人員出入登記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做好配餐食品分發工作,加強就餐秩序管理,為學生提供衛生、安全的就餐環境,教育引導學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潔。
 
  第二十六條 將中小學校外配餐入校管理服務納入課后服務范疇,由學校合理安排學生用餐管理服務人員。已納入課后服務范圍的中小學校配餐,各地可按規定采取政府補貼、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或者配餐單位支付等方式籌措所需經費。設定課后服務性收費的,收費標準由市(地)、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教育部門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由配餐單位支付的,支付標準可按配餐企業雇傭社會人員入校服務管理應付費用標準確定,配餐企業不得按照參與配餐服務學生人數支付,不得直接向教職工支付。各地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中小學校外配餐入校管理服務教職工服務報酬的具體辦法。
 
  把校外配餐入校管理服務作為中小學德育和勞動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鼓勵小學高年級以上學生通過學生組織、值日生制度等形式參與配餐的分配和餐后的清潔整理等服務工作,實現中小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目的。
 
  第二十七條 學校和家長委員會應定期組織開展供餐滿意度調查。每學期至少開展兩次,組織學生、教職工、家長、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對飯菜質量、分量、價格、溫度、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等方面進行全面評價,并暢通投訴渠道,聽取師生家長的意見和建議,加強與配餐單位的溝通,及時處理和反饋。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加強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節約糧食相關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引導學生避免到無經營資質、存在食品安全隱患、衛生條件不達標的場所用餐,培養學生養成健康的飲食習慣和珍惜食物的認識,加強對學生營養不良與超重、肥胖的監測、評價和干預。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故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發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積極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
 
  (三)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并按照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調查處理。
 
  (五)配合相關部門對用餐師生進行調查,加強與師生家長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溝通引導工作。
 
  第三十條 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擠占學生餐費,不得將教職工餐費轉嫁給學生承擔。教職工付費就餐,餐費獨立結算。
 
  第五章 配餐單位主體責任
 
  第三十一條 配餐單位應依法取得主體業態載明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進行經營,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二條 配餐單位應將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原料來源等信息提供學校公示。
 
  第三十三條 配餐單位應當具有與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供餐人數相適應的場所并保持環境整潔。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三十四條 配餐單位應根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發布的學生餐營養指南等標準,科學設計學生餐每周帶量食譜,加工制作食品應當控油限鹽減糖,做到營養均衡,提前三天將下周帶量食譜和營養素供給量提供學校確認和公示,帶量食譜定期更換。
 
  第三十五條 配餐單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發現問題和隱患立即整改,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記錄。建立HACCP或ISO22000體系,逐步通過認證。
 
  第三十六條 配餐單位要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要求,規范原料采購、進貨查驗、原料貯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留樣、食品配送過程,確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十七條 配餐單位要配備有資質的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營養健康、衛生防疫等方面的培訓與考核。要配備有資質的專(兼)職營養指導人員,營養指導人員需要具備為不同人群提供營養配餐的能力,指導采購、配料、加工,制定帶量食譜。
 
  第三十八條 配餐單位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必要時應當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第三十九條 配餐單位不同類別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開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要分類(色標)管理、分開使用,定位存放。
 
  第四十條 配餐單位應當餐加工、當餐供應,食品要燒熟煮透。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第四十一條 配餐單位餐具飲具要使用物理高溫消毒。
 
  第四十二條 配餐單位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十三條 配餐單位應向學校提供加蓋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單(出貨單),配送清單的內容包括配餐單位名稱、食品名稱、數量、食用時限、配送對象、發貨人以及備餐、分餐、送餐溫度和時間記錄等信息。
 
  第四十四條 配餐單位應在原料貯存、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關鍵場所安裝視頻監控系統,運用“互聯網+明廚亮灶”,公開食品加工制作過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學校、師生、家長委員會代表、市場監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監督。
 
  第四十五條 配餐單位要配合學校和家長委員會做好用餐滿意度調查工作,對于學校、學生、家長、教職工反映的配餐問題、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調整和改進。
 
  第四十六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置:
 
  (一)配餐單位發現配送學校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立即停止配送,立即告知學校停止食用,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和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發生學校配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配餐單位應當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三)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調查處理,啟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理賠程序。
 
  第四十七條 配餐單位要加強成本核算管理,科學確定配餐成本構成,合理定價,做到質價相符。
 
  第四十八條 配餐單位應負責配餐全程運輸和餐后垃圾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依職責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中小學校食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中小學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餐飲服務質量和食品安全管控能力,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公告》《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印發《關于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市監食經〔2019〕68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食堂,是指設于校園內,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就餐服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按要求準予開辦,具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應及就餐空間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 學校集中用餐實行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原則,建立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財政、公安等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健全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營養健康。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了中小學校食堂組織管理、學校職責、食品安全管理、食品供應、食品營養管理、食堂財務管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監督檢查等。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公辦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民辦中小學校參照本辦法執行。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試點地區和學校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應對工作,將學校食品安全納入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
 
  第七條 教育部門應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管理制度,將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工作作為學校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職責、推進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評價考核;指導、監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提升營養健康水平;指導、督促學校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識和能力;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糾,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積極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教育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考核,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組織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對學校提供營養指導,倡導健康飲食理念,開展適應學校需求的營養健康專業人員培訓;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的知識教育,依法開展相關疫情防控處置工作;組織醫療機構救治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統籌現有資金渠道,不斷完善中小學校食堂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依法嚴厲打擊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章 學校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食堂的建設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法律法規,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進行經營,并在食堂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許可證。
 
  第十三條 學校開辦食堂應由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取得有效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方可供餐。新建、改建、停辦學校食堂,應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并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應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具備條件的學校食堂原則上采用自營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食堂,不再簽訂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合同。確需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學校食堂的,應以政府采購的方式依法依規確定具備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學校應與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經營方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管理責任,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責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經營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經營,對食品安全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
 
  第十五條 尊重學生、家長就餐意愿,原則上寄宿制學校所有寄宿生應在學校食堂就餐,走讀生遵循自愿原則就餐。
 
  第十六條 落實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校長要定期組織召開會議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參加食品安全檢查,研究重大隱患整改措施,下達隱患整改任務并跟蹤落實。學校應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并落實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時排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 建立崗位責任制。學校應根據學生就餐規模,建立采購、存儲、加工、銷售、保管、會計、出納、食品安全管理、營養健康管理等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關鍵崗位人員應定期輪換。規模較小的學校,部分崗位可由符合任職條件的其他人員兼任。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針對學校食堂管理的關鍵主體、關鍵環節、關鍵節點,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主要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培訓管理、晨檢、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食品加工操作規程、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與維修保養、食品留樣、食品添加劑使用、餐廚廢棄物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崗位責任、日常檢查、投訴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以及上級監管部門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九條 加強民主管理。學校在食品采購、食堂管理等涉及學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項上,應以適當方式聽取家長委員會或者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保障師生家長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
 
  第二十條 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學校應建立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同時間、同地點、同標準、同繳費(費用自理)陪餐制度,明確陪餐人員職責,制定陪餐計劃,負責對飯菜進行客觀評價,對食堂環境衛生、從業人員工作情況等進行監督,做好陪餐記錄。對陪餐中發現的和學生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及風險隱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核。有條件的學校應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第二十一條 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制度。學校應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制度,利用傳統媒介、新媒體平臺等方式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及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供貨單位、經營資質、采購流程、采購品種、規格等信息,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開展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科普宣教。學校應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知識納入健康教育教學內容,通過健康教育課、主題班會、知識競賽、讀書演講、課外實踐等形式,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知識科普宣教活動;借助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全民營養周、中國學生營養日、全國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時間節點,大力開展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學生的食品安全意識,培養學生樹立營養健康觀念。
 
  第二十三條 培養學生健康的飲食習慣。學校應積極協助衛生健康部門開展本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監測、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等工作,加強對學生營養不良與超重、肥胖的監測、評價和干預;結合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重點宣傳普及合理膳食理念和集中就餐安全知識,提醒學生常見的食品安全誤區;利用家長學校等方式對學生家長進行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幫助學生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提升學生食品安全意識和健康素養。
 
  第二十四條 加強學校食堂安全保衛工作。學校應加強學生食堂安全保衛工作,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從業人員未經允許進入食品處理區,嚴防不法分子縱火、盜竊、投毒等危及學校食堂安全的行為。學校在校園安全信息化建設中,應優先在食堂食品庫房、烹飪間、備餐間、專間、留樣間、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間等重點場所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
 
  第二十五條 學校食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提高消防意識,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組織消防演練,防止發生火災。
 
  第二十六條 學校食堂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應在餐后及時清除,并按照環保要求分類處理。食堂應設置專門的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并明顯標識,按照規定收集、存放餐廚廢棄物,建立相關制度及臺賬,按照規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或者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第二十七條 鼓勵學校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市(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導、監督學校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學校落實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與學校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將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列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 學校食堂應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要求,嚴格執行進貨查驗、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和食品留樣等制度,規范食品加工制作過程,確保提供的餐飲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十條 學校食堂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顯著位置公示。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發現問題和隱患立即整改,并保留自查和整改記錄。
 
  第三十一條 學校食堂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崗位責任制,層層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明確每個崗位的安全職責。設立由校領導、總務部門負責人和食堂經營管理負責人組成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領導小組。
 
  第三十二條 學校食堂應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本校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接受培訓與考核,對接落實有關職能部門監管要求。
 
  第三十三條 學校食堂應建立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狀況自查制度。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學校食堂應當立即整改;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及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教育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學校食堂采購食品及原料應遵循安全、健康、符合營養需要的原則。各市(地)、縣(市)有關單位可依法依規組織屬地中小學校開展米、面、油、水產品、生鮮肉、蛋類、豆制品、調味品等大宗食品實行集中采購制度,同時做好采購信息公開。簽訂采購合同時應明確供貨者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
 
  第三十五條 學校食堂內不同類別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應分開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應分類(色標)管理、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并保持清潔。
 
  第三十六條 學校食堂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購、食品貯存及食品加工制作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三十七條 學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國際慣例或者民族習慣需要提供的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嚴禁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第三十八條 具備條件的學校食堂應積極借助“明廚亮灶+互聯網”,公開本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過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學校、師生、家長委員會代表、市場監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查看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學校食堂用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十條 學校食堂應實施分餐制度,提高餐飲健康安全水平,要求學生餐一人一份(套)餐具、一人一份(套)飯菜,實現餐具、菜(飲)品等不交叉、無混用的餐飲方式。座位間應保持一定距離,避免高密度聚集用餐。
 
  第四十一條 學校食堂的餐具飲具應使用物理高溫消毒。
 
  第五章 食品供應
 
  第四十二條 學校食堂供餐一般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分餐制,即學生統一伙食費標準,由食堂提供統一飯菜。二是自助制,即飯菜品種、數量由學生自由選購,食堂憑充值卡結算。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從中選擇。
 
  第四十三條 學校食堂應綜合考慮學生的營養需要、物價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伙食標準和配餐方案。
 
  第四十四條 學校食堂應尊重少數民族學生飲食習慣,有用餐需求的學校應切實按照有關政策文件要求,辦好民族食堂(民族窗口)。
 
  第四十五條 學校食堂應加強就餐場所管理,就餐場所應提供洗手以及清洗餐具、飲具的設施,有明確的洗手、消毒及檢查等規定;應重視學生食堂的餐飲文化建設,注重就餐環境的美化優化,創造健康的飲食文化,實現環境育人。
 
  第四十六條 學生食堂應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為的重要指示精神,廣泛開展節約糧食、反對浪費宣傳教育,大力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濃厚氛圍,積極推行按需定量、按量計價和半份菜、小份菜、小份飯,持續推進“光盤行動”,堅決制止校園餐飲浪費行為。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制定學生就餐管理辦法,規范就餐行為。學生就餐時應落實校領導帶班和教師輪流值勤制度,加強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
 
  第六章 食品營養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配備專(兼)職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建立并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相關責任。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配備營養專業人員或者支持學校聘請營養專業人員,對膳食營養均衡等進行咨詢指導,推廣科學配餐、膳食營養等理念。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根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發布的學生餐營養指南等標準,針對不同年齡段在校學生營養健康需求,廣泛征求學生和家長的意見,因地制宜引導學生科學營養用餐。有條件的中小學應當制定品種多樣、數量充足、成本合理、結構科學、營養均衡的每周帶量食譜并提前公布,科學營養供餐,不斷提高伙食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五十條 學校食堂應嚴格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的通知》(財教〔2012〕489號)要求,將財務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設立食堂總賬、明細賬、現金銀行日記賬、原材料出入庫等相關臺賬,對食堂收支業務進行核算,實行專戶核算,教學點(分校)納入學校統一設置的食堂專戶進行明細核算,加強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據管理,強化內控監督,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
 
  第五十一條 各市(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學校食堂財務工作的監管,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食堂財會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第五十二條 加強收入管理。食堂收入是指學校為師生提供伙食服務取得的各項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學生伙食費收入、教職工伙食費收入)、財政撥款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食堂的收入應進行明細核算,教職工伙食費收入須單獨反映。
 
  (一)建立消費留痕制度。實行分餐制的學校食堂可按月收取餐費;實行自助制的學校食堂,可采取充值卡或飯菜票方式結算,要保留師生用餐和繳費記錄。
 
  (二)學校食堂預收的伙食費不得直接計入食堂收入,應在每月末對師生實際就餐次數和金額進行結算,并按月以結算金額確認食堂收入。
 
  (三)不得將學校的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收入轉入食堂收入;不得轉移食堂收入;食堂銀行存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包裝物出售所產生的收入,一律記入食堂收入。嚴禁挪用食堂資金或設立“小金庫”。
 
  (四)學校食堂收取伙食費應開具正規票據,并及時繳存食堂銀行帳戶;財務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按規定辦理相應報銷手續。
 
  第五十三條 規范支出管理。學校食堂應以服務師生為宗旨,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經營服務活動所必需的各項直接支出為核算依據,不包括財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舊和其他固定資產折舊、納入編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員工資及福利支出、各項保險支出。學校食堂成本支出項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當期實際耗用的米、面、油、水(海)產品、生鮮肉、蛋類、豆制品、調味品、蔬菜、燃料、水電費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電、燃料及取暖費等應獨立計量,單獨結算并計入成本;如在學校賬戶統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實際耗用數與學校進行結算并計入食堂成本。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福利支出、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
 
  (三)設備折舊成本:非財政專項資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資產,包括食堂專用的各種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設備、交通工具等,根據不同設備折舊年限,按月計提折舊并計入食堂成本。
 
  (四)低值易耗品成本:低值易耗品應計入成本,包括食堂購置的日常用具、勞保用品、清潔用品等,金額較大的要按月分攤計入食堂成本;食堂各種設備設施的零小修費用計入食堂成本。
 
  (五)其它成本:主要是與食堂管理相關的成本費用(如:培訓費、差旅費等),辦公費用(紙張、筆墨、電腦消耗用品、賬證、收據等),食堂文化建設、設備設施檢驗檢測費用等。
 
  第五十四條 食堂飯菜一律實行明碼標價。學校應廣泛征求家長及師生員工意見,建立餐飲定價機制,完善定價程序,合理確定伙食標準,加強飯菜成本核算。
 
  第五十五條 學校食堂的結余款要專項用于補貼學校食堂運行,嚴禁用于或變相用于發放學校教職工福利獎金,或以其他方式轉由學校用于非食堂經營服務方面的支出。中小學校教職工工作餐補助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八章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六條 學校應建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細化信息報告、人員救治、現場保護、證據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調查、善后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措施,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督促食堂及從業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范落實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項措施。
 
  第五十七條 學校應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故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發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積極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教育、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
 
  (三)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現場調查處理;
 
  (五)配合相關部門對用餐師生進行調查,加強與師生家長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溝通引導工作。
 
  第五十八條 教育部門接到學校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往現場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督促學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報告。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教育部門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教育部門報告,按照規定進行處置。
 
  第五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發布要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按照國家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機制,主動關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輿情,除由相關部門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應當準確、及時、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相關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第六十一條 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瞞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各市(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與所屬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強化風險管控,采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形式,切實加強對學校食堂的日常監管。
 
  第六十三條 加強監督考核。各市(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工作考核體系,將學校食堂日常管理工作作為對業務主管部門和學校、校長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四條 學校食堂應暢通師生意見反饋渠道。建立健全師生投訴舉報、反映意見建議受理制度,及時妥善處理,并將處理情況進行公布。采用適當方式定期與學生、教師、家長溝通,征求對食堂管理、服務以及食品安全的意見、建議,不斷提高食堂服務保障能力。
 
  第六十五條 建立就餐滿意度測評制度。學校應制定食堂滿意度測評辦法,組織師生員工每學期對食堂規范管理、食品安全、飯菜質量數量、供應品種價格、就餐環境衛生、服務保障能力等方面進行滿意度測評,并將測評結果進行公開。
 
  第六十六條 建立公示制度。學校應定期將學校食堂財務收支、食品采購、帶量食譜、飯菜價格、食品安全檢查問題及整改結果等情況予以公示,接受學校師生、家長和膳食委員會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教育、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財政、公安等部門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等規定,切實強化學校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對不履行管理責任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進行約談或給予相應的處分;對違反規定、疏于管理、玩忽職守,導致學校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遲報、漏報、瞞報學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紀依規從重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用餐,是指學校通過食堂供餐,集中向學生和教職工提供食品的行為。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是指食堂中從事食品采購、加工制作、供餐、餐飲具清洗消毒等與餐飲服務有關的工作人員。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衛生與健康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等部門依職責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各地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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