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黨中央、國務院歷來把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十分重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定西市場監管系統“鐵拳行動”開展以來,聚焦食品安全領域,以“尚儉崇信守護陽光下的盤中餐”為主題組織了食品安全宣傳周工作,為引導食品行業市場主體嚴格自律,促進企業誠信守法經營,營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突出打擊食品、食用農產品違法犯罪行為,集中力量查處一批大案要案,形成廣泛震懾,守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特公布一批“鐵拳”行動食品安全領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
【案件簡介】
2021年4月9日,定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收到甘肅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某公司(另案處理)生產日期為2020-12-22的定西馬鈴薯手工粉條(規格為210g/袋,細粉)經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1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核查,某公司上述粉條原料為從某公司處購進。
經查,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將其定量生產的500kg馬鈴薯手工粉條(細粉)以10元/kg的價格全部銷售給某公司,由某公司進行二次分裝后銷售。銷售金額共計5000元。
【定性及處理依據】
該公司生產經營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1計)項目不合格的馬鈴薯手工粉條(細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2.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作為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其出廠食品質量安全負責。該公司生產的粉條經檢驗鋁的殘留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傷害。本案的查處,有力的打擊了違法行為,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有效提高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意識,保證了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案件簡介】
2021年4月7日、4月29日、5月7日、5月8日,定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共收到由甘肅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的四份檢驗報告,顯示某公司生產日期為2021-03-05的臻品醋(800ml/瓶)經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醋》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生產日期為2020-09-10的麥麩醋(規格為300ml/袋)經抽樣檢驗,總酸(以乙酸計)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3.5g/100ml,為國家標準),不揮發酸(以乳酸計)項目不符合GB/T18187-20002719-2018《釀造食醋》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生產日期為2020-10-27的手工麩醋(規格為2.5L/桶)經抽樣檢驗,不揮發酸(以乳酸計)項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釀造食醋》要求、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醋》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生產日期為2021-01-12的臻品醋(規格為800ml/瓶)經抽樣檢驗,不揮發酸(以乳酸計)項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釀造食醋》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生產規格為800ml/瓶的臻品醋162件(12瓶/件),2020年9月10日生產規格為300ml/袋的麥麩醋33件(40袋/件),2020年10月27日生產規格為2.5L/桶的手工麩醋31件(6桶/件),2021年1月12日生產規格為800ml/瓶的臻品醋23件(12瓶/件),貨值金額9547元。
【定性及處理依據】
該公司生產經營經抽檢不合格的食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7790元;2.沒收查封及召回的不合格醋1906瓶(800ml/瓶);3.罰款人民幣6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分析】
本案中 ,當事人作為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其對其出廠食品質量安全負責。該公司生產的多批次食品經抽樣檢驗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本案的查處,有力的打擊了違法行為,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了良好的市場經營秩序。
案例三: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案
【案件簡介】
2021年5月19日,通渭縣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接到編號為1621121002021051936609012的投訴單,根據投訴人反應的情況,通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經檢查發現該公司持有《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在該公司辦公室樣品貨架上擺放著各種預包裝小雜糧,其中“某”莜麥面3袋,外包裝上標示:凈含量:2.5kg;生產日期:見封口;生產許可證號:SC10162112100034;儲存條件:置陰涼干燥處;生產商:定西市某有限責任公司;地址:***。該公司銷售給拼多多平臺《某甘肅特產》店61袋,經查該公司銷售的“某”牌莜麥面,外包裝袋上未標注質量等級的情況屬實。該公司于 2021年3月5日開始,共生產了64袋“某”牌莜麥面,發現該批面粉的外包裝沒有標注食品等級就再沒有生產。2021年5月8日銷售給某甘肅特產網點61袋。
【定性及處理依據】
根據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11.4質量(品質)等級;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而該公司生產的“某”莜麥面外包裝上標示的內容不符合標簽標識應標明的有關規定。據上述事實,該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構成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今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標簽不符合規定“某”牌莜麥面3袋;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捌拾叁元(183.00元)整;
3.罰款人民幣伍仟元( 5000.00元)整。
【案情分析】
該案為典型的消費者投訴食品標簽案件。食品標簽的基本功能是通過對被標識食品的名稱、規格、生產者名稱等進行清晰、準確地描述,科學地向消費者傳達該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標簽是消費者獲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最直接的方式。消費者可以借助標簽來了解食品名稱、食品原料、保質期以及生產廠家等情況。經調查發現,該產品質量無任何問題,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作出了上述處理決定,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同時責令生產者進行整改,避免出現類似問題造成不當損失。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我局責令生產者對消費者進行了退賠和道歉,有力的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提升了生產者的法治意識,維護了食品安全環境。
案例四:隴西某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純凈水未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和銷售記錄制度案
【案件簡介】
2021年4月27日隴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隴西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沒有發現該公司2021年生產的純凈水的《檢測報告》、《自檢報告》和銷售記錄,當事人現場也提供不出上述材料,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發了隴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隴)市監責改字〔2021〕執-8號),要求當事人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和完善各類臺賬。2021年5月14日執法人員依法對隴西某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驗收檢查,檢查過程中沒有發現該公司最近生產的純凈水的送檢報告、自檢報告和銷售記錄,該公司現場也提供不出上述材料。經分管領導批準對該公司未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和銷售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定性及處理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該公司的行為已屬食品生產企業未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和銷售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依據《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八條第三款及《甘肅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第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決定依法給予該公司從輕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第(三)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公司作出如下處罰:罰款5000.00元。
【案情分析】
該公司生產銷售隴西某純凈水未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該公司的行為已屬食品生產企業未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和銷售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鑒于該公司是首次違法,沒有主觀故意,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態度端正,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沒有違法所得,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時提供相關材料,事后積極購買檢測試劑,準備自檢,決定依法給予該公司從輕行政處罰。
案例五:渭源縣某百貨商店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食品案
【案件簡介】
按照渭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抽檢計劃,2021年3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渭源縣某百貨商店銷售的豆芽進行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2020年4月9日,蘭州海關技術中心對樣品出具的檢驗報告單(No:WY20210230)檢驗結論為:4-氯苯氧乙酸鈉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因涉嫌犯罪,經局領導批準將該案于2021年4月21日移送渭源縣公安局。渭源縣公安局經審查不予處理并于2021年5月8日將該案退回我局。
經查,抽檢的豆芽是當事人于2021年3月28從臨洮南苑市場門口隨機采購的,共購進10斤,購進價為1元/斤,銷售價為1.5元/斤,購進時未索取購進票據。截至2021年4月12日,該批次豆芽已全部銷售、食用,其中共銷售了3斤(包括抽檢的1.6斤),違法所得4.5元,其余的8.4斤因當事人家中正在建修房屋被工人食用。
【定性及處理依據】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豆芽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罰款:1.沒收違法所得4.5元;2.罰款3000元。
【案情分析】
當事人購進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4-氯苯氧乙酸鈉在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但豆芽生產經營者在利益驅使下,一直違規添加。在近年來的食品抽檢中,豆芽不合格率較高,對廣大人民身體健康存在隱患。為此,應該加大對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的檢查,加大對市場中豆芽的抽檢批次,防止不合格豆芽從市場流向餐桌。
案例六:劉某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存放銷售案
【案件簡介】
2021年4月28日,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劉某經營的店鋪進行監督檢查,在其貨柜上發現有32包北極雪掛面與有毒物品(農藥)一起存放、銷售,F場發現有毒物品(農藥)四種163瓶(袋、盒)(其中:乙草胺30瓶,苯磺隆40袋,溴鼠靈43盒,甘草磷異丙胺鹽50瓶)。執法人員將上述產品依法進行扣押并立案查處。
【定性及處理依據】
劉某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存放銷售的違法行為。依據《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劉某沒收違法經營的掛面32包,有毒有害物品(農藥)163瓶(袋、盒),并罰款人民幣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分析】
本案中,劉某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關于食品存放的規定,存在食品被有毒有害物品污染的安全隱患。農村邊遠地區,食品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未經許可買賣農藥,對有毒有害物品貯存、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突出,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隱患。本案的查處,對劉某不按法律規定存放食品的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有效提高了農村食品經營者的對食品安全的認識。
案例七:某餐飲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15日,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在其店內后廚操作間的面包架上共擺放有25包零2個黃油奶香面包超過保質期(規格為6個/包,在其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20日,保質期為30日)。在該店庫房內的合格食品區還發現有超過保質期的黃油奶香面包7箱(每箱的規格為6個/包*24包,其中1箱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14日,另6箱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20日,保質期均為30日),以上面包標稱的生產廠家均為青海一家食品公司生產。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違法經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該餐飲店于2020年5月在我局注冊成立,并取得了食品經營許可。2021年3月14日,該餐飲店從蘭州城關區焦家灣某西餐原料經營部購進了該批次黃油奶香面包共計8箱,每箱的購進價格為53元,其中1箱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14日,另7箱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20日,保質期均為30日,購進時上述面包均已超過保質期。購進后當事人將該過期面包使用于其店內漢堡制作,截止查獲時,當事人已用上述過期面包中的3個制作成鮮蔬脆雞堡在店內銷售給食用的顧客,每個售價9元。該案的涉案值為424元。
【定性及處理依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過期食品黃油奶香面包193包零2個,并給予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分析】
本案中,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帶來潛在威脅。本案的查處,打擊了違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維護了市場秩序,保障了公眾舌尖上的安全,為全縣人民創造了一個安全放心的飲食環境。
案例八:臨洮縣某香料批發部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9日,執法人員在該批發部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執法人員現場對該店實施了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向當事人送到了《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經調查,相對人取得違法所得6500元。2021年5月2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
【定性及處理依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5條第一款中“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規定,依據本法第122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臨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相對人實施了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6500元;罰款6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分析】
1.違法所得應仔細、準確。涉案產品如果有退貨情況,不應作為違法所得處理。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產品有退貨情況。最終,在計算違法所得時考慮全面,仔細核算,準確無誤。
2.法律適用正確。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責令其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品活動。違法主體是批發部,經營規模較大,超過了食品小經營店的標準,所以不應適用《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在對該案進行案由定性和法律適用時考慮全面,將所有違反的法律法規和依據都列舉出來。
3.流程嚴謹,證據確鑿。本案在調查取證中,執法人員注重證據的獲取、證據鏈的構建,案件辦理過程嚴謹。通過照片、票據等各種證據,證明當事人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不足一萬元,從而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處罰的條件,處以6.5萬元的罰款。
案例九:漳縣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審查其許可證案
【案情簡介】
2021年2月,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通過日常網上巡查燒烤等17戶在“某外賣”平臺經營時,《食品經營許可證》缺失,未上傳證件。漳縣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系“某發現,漳縣武陽鎮某外賣”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執法人員在漳縣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2020年,我局已對該公司負責人就整改缺失、過期、證照不符、未簽訂食品安全協議等問題,進行約談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
【定性及處理依據】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罰款10000元。
【案情分析】
伴隨著互聯網平臺在食品行業內的野蠻生長,其背后的食品安全風險日益凸顯,有關網絡食品安全的負面報道及投訴案件也成倍增長。本案中,“漳縣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合作方,漳縣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無主觀惡意,但“食品安全無小事”,根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未盡到審查義務予以處罰。下一步,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繼續加大對“美團”“餓了么”等食品網絡平臺運營商的監管力度,做好數據信息研判,規范網絡訂餐外賣行業。
案例十:定西某乳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案件簡介】
2021年4月12日,甘肅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對定西某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某”牌酸酸香果味飲料(生產日期:2021年4月1日、4月6日)、進行抽樣檢驗,結論為菌落總數不符合GB7101-2015要求,判定為不合格食品。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調查,經查抽檢不合格的原因是定西某乳業有限公司對生產過程管控不嚴,消毒環節沒有嚴格按照流程進行操作所造成的,2021年6月3日此案調查終結。2021年6月8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安)市監罰告字[2021]44號)。處理結果為沒收違法所得900元,罰款50000元,合計罰沒款50900元,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之中。
【定性及處理依據】
定西某乳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00元,罰款50000元,合計罰沒款509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分析】
該案中當事人定西某乳業有限公司由于對生產過程管控不嚴,消毒環節沒有嚴格按照流程進行操作,造成了抽樣檢驗不合格,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通過此案的辦理,將對食品生產企業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進一步提高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意識,規范其生產環節風險點的管控,杜絕不合格食品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