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主體登記文書規范》、《市場主體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鞏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進市場主體登記標準化、規范化,市場監管總局對現行《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等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市場主體登記文書規范》《市場主體登記提交材料規范》(以下簡稱《文書規范》《材料規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歸并了各類市場主體材料規范與申請文書。《文書規范》《材料規范》整合了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各類市場主體的申請文書和材料規范,整合了各類分支機構文書材料,整合了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和注銷等登記文書,進一步減少文書種類和材料數量,方便申請人辦理業務。
(二)補充了部分新增業務規范和申請文書。按照《條例》要求,《文書規范》《材料規范》增加了歇業備案的基礎提交材料和文書表格,各地在辦理具體歇業登記時,可結合實際進行調整。增加了統一的《市場主體遷移申請書》,便利市場主體填寫信息、辦理遷移登記。
(三)刪減了部分材料規范要求和申請文書。《文書規范》《材料規范》取消了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經濟性質等事項,取消了非公司企業法人有關主管部門出資證明、銀行金融債權保全證明,取消了合伙企業繳付出資確認書,不再要求營業執照遺失補領時提交全體股東或投資人承諾書等材料,進一步簡化了業務辦理條件,盡可能降低市場主體辦事成本。
(四)調整了部分材料規范及登記規范要求。《文書規范》《材料規范》完善整合了原有信息填寫、申請人承諾和填寫說明的內容,便于申請人填寫。同時,按照《條例》關于經營范圍登記規范化的要求,將經營范圍的填寫方式調整為根據登記機關公布的經營項目分類標準辦理登記。對市場主體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減資、清算組成員等公告的,免予提交相關紙質證明材料。在市場主體辦理注銷登記時,鼓勵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的形式獲取清稅信息,免予額外提交紙質清稅證明,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
二、 有關工作要求
(一)落實《條例》要求,實行統一登記申請文書。各地登記機關要按照《條例》市場主體規范統一登記的要求,從2022年3月1日起使用統一的《文書規范》《材料規范》辦理各項登記或備案業務。市場監管總局相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自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為銜接過渡期,過渡期內市場主體使用原文書和材料規范辦理注冊登記的,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接受辦理,做好服務工作。
(二)做好技術保障,提升市場主體登記效率。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精心組織,注重落實,保障經費,及時完成信息化系統改造工作,確保修訂后的《文書規范》《材料規范》與具體登記業務工作有效銜接。同時,要不斷優化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積極推行全程電子化登記方式,進一步提升市場主體辦事便利度。
(三)加強培訓宣傳,提高服務市場主體水平。各地登記機關要嚴格執行《文書規范》《材料規范》,及時組織開展登記人員業務培訓,確保登記人員全面準確掌握和運用。要采取有力措施、采用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公開《文書規范》《材料規范》,擴大宣傳的覆蓋面。要加強政策解讀和辦事指導,讓市場主體及時獲知、理解文書材料規范的調整內容,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三、其他事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在202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施行后,未調整其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過渡期內申請辦理變更、備案、注銷登記時,繼續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號)要求辦理。與“多證合一”改革相關的事項,繼續按照原登記數據共享信息項要求做好信息采集和共享工作。各地登記機關在公開《文書規范》《材料規范》時,要同步提供相關文件材料,方便群眾辦事。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總局要求,盡快完成有關文書、材料規范的換用和系統改造工作。在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注意收集匯總,及時報告總局登記注冊局。
附件:1. 市場主體登記文書規范
2. 市場主體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