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蘇省如皋市市場監管局起草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規范》正式發布,這是江蘇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領域首個省級地方標準,將于2月28日起實施。
據了解,如皋市市場監管局自牽頭全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以來,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堅持目標引領高定位、業務指導全覆蓋、考核獎懲強推動、抽查程序重規范,在全省率先制定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規范》,統一監管操作平臺,統籌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健全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明確工作流程,細化責任追究,有效解決了在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實施流程不熟悉、操作規范不統一、監管要求不明確等問題,并于2019年12月正式獲批江蘇省地方標準立項。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規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經過3年多實踐檢驗、10余輪研討修訂,匯總省市兩級47個部門的意見建議提煉而成。同時,廣泛聽取專家學者的建議,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術語和定義、基本原則、工作基礎、監管實施以及追責免責等內容予以具體化、規范化、精細化。該標準的發布,進一步促進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統一、協調、高效,為推進江蘇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標準化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提供了基層實踐經驗。
附: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規范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術語和定義、基本原則、工作基礎、“雙隨機”系統操作流程、監管實施以及追責與免責等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縣(市、區)級以上具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是指各部門根據檢查任務及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監督管理行為。
4 基本原則
4.1 全面覆蓋
各部門監管職能如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應制定重點監管事項清單,清單之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
4.2 分級分類
在全面有效歸集檢查對象各類信息的基礎上,實施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將抽查比例、頻次和被抽查概率與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風險程度關聯。
4.3 規范透明
依法依規落實監管責任,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抽查事項、抽查計劃、抽查任務、抽查結果應及時、準確、規范向社會公開。
5 工作基礎
5.1 統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
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為全省統一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實現計劃制定、名單抽取、結果公示、數據存檔等各項抽查檢查工作程序全程留痕;除依法依規不適合公開的情形外,抽查計劃、抽查任務、抽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時公開。各部門應:
a) 依托該平臺的“抽查檢查(雙隨機)”模塊(以下簡稱“雙隨機”系統)開展單一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b) 對已自行建立并運行的“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平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數據應與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互通,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應通過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開展;
c) 在江蘇省市場監管信息平臺推廣應用后不應再新開發“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
5.2 編制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5.2.1 各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三定”方案規定明確的監管職責,編制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5.2.2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明確檢查對象、檢查事項、檢查方式、檢查依據、檢查主體等內容,參見附錄A。
5.2.3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編制應經法制機構審核,報同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辦”)備案,并通過相關網站或平臺向社會公開。
5.2.4 有以下情形之一,各部門應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調整,并執行“5.2.3”的要求
a) 法律、法規、規章的頒布、修正、修訂、廢止;
d) 上級部門決定取消、調整或下放抽查事項;
e) 職能調整;
f) 其他應當調整的情形。
5.3 建立隨機抽查“兩庫”
5.3.1 各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分工,建立與抽查任務相對應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以下簡稱 “兩庫”)。
5.3.2 檢查對象名錄庫包括企業、機關、社團、行政相對人、產品、項目、行為、場地場所等主體。
5.3.3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包括所有相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并按執法資質、業務專長、工作區域等分類標注。
5.3.4 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發生變動,應動態維護“兩庫”相關信息。
5.3.5 特定領域的抽查,可邀請檢測機構、科研院所和專家學者等參與,并導入“輔助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5.4 制定隨機抽查工作指引
各部門對隨機抽查事項應逐一制定抽查工作指引,明確檢查方式、檢查對象、檢查比例、檢查頻次、檢查依據、檢查內容、檢查流程、審批權限、公示程序、歸檔方式等。
6 “雙隨機”系統操作流程
6.1 在“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模塊,新增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或繼承上級制定的本級有監督管理職權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6.2 在“執法檢查人員信息”、“檢查對象名錄庫”模塊,導入與部門職責相對應的“兩庫”。
6.3 在“抽查工作計劃”模塊制定年度抽查計劃或專項抽查計劃。
6.4 通過“抽查工作計劃”模塊制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任務。
6.5 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任務中涉及的隨機抽查事項對應的抽查工作指引實施檢查,錄入檢查結果。
7 監管實施
7.1 實施步驟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步驟應符合附錄B的要求。
7.2 具體要求
7.2.1 制定抽查工作計劃
7.2.1.1 各部門應結合上級要求和本地監管實際,制定年度抽查計劃或專項抽查計劃,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抽查計劃名稱、抽查任務名稱、抽查比例、抽查對象、抽查事項、抽取檢查對象主體、抽取檢查對象時間、實施檢查主體、實施檢查時間等,并報同級聯席辦備案。
7.2.1.2 各部門應根據監管職能、檢查對象所處監管領域、信用等級、風險程度等,確定抽查比例、頻次和被抽查概率。
7.2.2 制定抽查任務
任務制定過程應公開、公正,具體要求見表1。
表1 制定任務流程
步驟
操作方法
備注
選擇任務
根據抽查計劃和具體工作安排,從“雙隨機”系統“抽查工作計劃”中選擇本次抽查任務。
隨機抽取檢查對象
1.根據本次檢查事項,確定檢查對象的抽取范圍。
2.從確定的檢查對象抽取范圍中,按比例或數量隨機抽取抽查對象,具體抽查比例根據規定執行。
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
1.根據本次檢查事項確定執法檢查人員抽取范圍。
2.從確定的執法檢查人員抽取范圍中,按比例或數量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
根據工作需要,可按區域、專業等需求靈活確定,每組檢查人員不少于2人。
隨機匹配
將隨機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進行匹配,確定檢查對象、執法檢查人員。
在匹配過程中,有可能影響此次檢查公平公正性的執法檢查人員要適當進行回避。
7.2.3 實施檢查
7.2.3.1 執法檢查人員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隨機抽查工作指引實施檢查。
7.2.3.2 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經營方式和監管實際,合理確定抽查檢查方式,可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委托專業機構檢查等方式。
7.2.3.3 執法檢查人員用各自手機號登陸“雙隨機”系統,打印檢查表(參見附錄C),嚴格按照抽查任務對應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檢查。
7.2.3.4 執法檢查人員可依法查閱、復制被檢查對象的臺賬和有關資料;依法向當事人、知情人調查取證,詳細記錄檢查情況;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檢查結論、司法機關生效文書和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7.2.3.5 檢查結束時,實施現場檢查的,執法檢查人員應將記錄實際檢查情況的檢查表交檢查對象簽字、蓋章確認;采用書面檢查、網絡檢查等非現場檢查方式的,執法檢查人員應在檢查表上注明檢查方式,并固定檢查記錄。
7.2.4 結果公示
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示”的原則,執法檢查人員在本次抽查任務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用手機號登陸“雙隨機”系統錄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7.2.5 材料歸檔
7.2.5.1 檢查人員應在檢查結束后,將檢查表、監管文書等各項與檢查有關材料歸檔保存。
7.2.5.2 通過“雙隨機”系統或其手機端APP記錄抽查情形和結果的,可以網絡留痕代替紙質歸檔。
7.2.6 后續處理
7.2.6.1 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執法檢查人員不能通過指導、提示、告誡等方式現場糾正的,由屬地監管人員負責指導檢查對象落實整改,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后續監管的銜接。
7.2.6.2 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按規定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涉及行政處罰的應向社會公示;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8 追責與免責
8.1 追責
各部門及其執法檢查人員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
a) 未按要求進行抽查檢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g) 未依法及時公示抽查檢查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h) 對抽查檢查中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處理的;
i) 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抽查任務的;
j) 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追究責任的。
8.2 免責
各部門及其執法檢查人員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關市場主體出現問題的,可以免除行政責任:
a)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抽查工作計劃安排,已履行抽查檢查職責的;
k) 因現有專業技術手段限制不能發現所存在問題的;
l) 檢查對象發生事故,性質上與執法檢查人員的抽查檢查不存在因果關系的;
m) 因被委托進行檢查的專業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等,導致錯誤判定或者處理的;
n) 對型式試驗、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等法律法規規定僅需要形式審查的報告、申請材料已盡形式審查義務的;
o) 相關舉措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精神,因進行容缺受理、容缺審查等,出現一定失誤或偏差,未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危害后果的;
p) 因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等因素,導致無法正常履行法定職責的;
q) 其他依法依規不應當追究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