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對于應急預案演練頻次,怎么做才是合規的?
一、依據:應急管理部2號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二、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708號令)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企業是否對制定的所有專項預案每年都要演練一次,所有的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都要演練一次?
企業提問:根據應急管理部2號令,企業是否對制定的所有專項預案每年都要演練一次,所有的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都要演練一次?
應急管理部答復:請正確理解“一次”的意思,這是對演練頻次的最低要求,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有針對性的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在以上的法規文件中,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是,這個“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中的“一次”到底應該如何理解和實施。對此,主要有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是所有預案中的任意一個做了演練就算“一次”;第二種理解,是每個預案都要演練一次才算“一次”呢?顯而易見的是,不同的理解,對演練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量是完全不同的。
例如,某公司的預案結構為:1個綜合預案,5個專項預案,20個現場處置方案。如果按照第一種理解,在綜合與專項預案中,一年演練其中1個就行了,而現場處置方案,每年演練其中2個也就可以了;所以演練的工作量是一年一共3次即可。而如果按照第二種理解,綜合與專項預案每年每個都需要演練,一年需要演練6個!而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每個都要演練一次,那么20個一年就需要演練40次;一年下來,一共需要演練46次!3次對46次,這就是不同理解的不同結果!
對于這種情況,政府執法時其實是采取包容審慎態度的,基本不會要求企業提供所有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記錄,因未定期組織演練而被處罰的雖然很多,但基本都是針對連“一次”都做不到的企業。很多地區也發布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對于一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如果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屬于首次被發現,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山東省明確了應急演練的頻次,很有參考價值!
近日新修訂的《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其中對演練頻率的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并且其要求和表述,也在之前官網解釋的基礎上,進行了優化和合理化的調整,很有參考價值。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21年12月3日修訂)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兩年對所有專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組織一次演練,每半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每三年對所有專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組織一次演練,每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2022年未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最高可罰35萬元,不合規真會被罰!
上海一企業因為未定期開展演練被罰
據上海應急管理部網站消息,上海應急管理部近日公布的關于對上海新紡聯汽車內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紡聯)安全生產綜合類違法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新紡聯存在以下問題:1、企業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未定期開展演練;2、企業未配備應急裝備和器材。
以上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上海應急管理部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對其處罰款人民幣三萬圓整。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
已有多家企業被罰
山東:
淄博市博山盛潤油泵廠、淄博市博山奎峰機械廠、山東富源履帶機械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石馬中心加油站因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分別被處以罰款1萬元、4.6萬元、1萬元、2.5萬元。
湖南:
長沙市開福區瀏陽河街道在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一教育印刷廠未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執法人員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的相關規定,給予以上2家企業現金處罰,要求限期整改,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廈門:
2019年9月25日,廈門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廈門某制造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19年未按規定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經調查取證,廈門市應急管理局查明該公司2019年上半年未組織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該行為違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依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1.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蘇州:
蘇州市吳江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蘇州金震紡織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存在下列問題:未按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對有限空間定期進行演練。蘇州金震紡織有限公司違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給予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深圳:
2019年11月,深圳市光明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敏達新電氣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未按規定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的違法行為。對圳市敏達新電氣有限公司責令限期改正和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的行政處罰。
企業因沒有修訂應急預案被罰
GB/T 29639-202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已于2021年4月1日正式生效。企業因新標準生效,沒有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被罰!
京日飼料遭罰款1.5萬元 未按規定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5月12日訊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網站日前發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北京市京日飼料有限公司(簡稱“京日飼料”)未按規定修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該行為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對其處罰款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