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關于食品營養標簽的格式。
為了規范食品營養標簽標示,便于消費者記憶和比較,本標準附錄B中推薦了6種基本格式。在保證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確保不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基礎上,企業在版面設計時可進行適當調整,包括但不限于:因美觀要求或為便于消費者觀察而調整文字格式(左對齊、居中等)、背景和表格顏色或適當增加內框線等。
02、關于強制標示能量和核心營養素(1+4)的 基本格式。
舉例如下:
營養成分表
項目 |
每100克 |
營養素參考值% |
能量 |
1841 千焦 |
22 % |
蛋白質 |
5.0 克 |
8 % |
脂肪 |
20.8 克 |
35 % |
碳水化合物 |
58.2 克 |
19 % |
鈉 |
25 毫克 |
1 % |
03、關于標示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位置。
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可以在標簽的任意位置標示,其字號不得大于食品名稱和商標。
04、關于營養成分的標示順序。
營養成分的標示順序按照本標準表1的順序標示。當不標示某些營養成分時,后面的成分依序上移。
不能按照營養素含量高低或重要性隨意調整營養素排列順序。
05、關于橫排格式的營養標簽。
根據標簽的形狀,企業可以選用橫排(水平)格式標示,將營養成分分為兩列或兩列以上的形式。能量和營養成分可從左到右從上到下排列,也可從上到下從左到右排列。
06、關于文字格式的營養標簽。
文字格式或非表格形式標示營養信息,允許不用營養素參考值(NRV%)闡釋,但必須遵循本標準規定的能量和營養成分的標示名稱、順序和表達單位。
07、實施日期。
營養標簽標準已于2013年1月1日實施。在實施日期后生產的食品,應當按照標準要求標示營養標簽。在實施日期前生產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08、關于營養標簽標準咨詢。
食品生產企業在實施營養標簽標準過程中,如有任何疑問,可向當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咨詢,各有關單位依據政務信息公開要求解答咨詢問題。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本標準有意見和建議,可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反映。
09、關于進口預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簽。
進口預包裝食品可以采用“加貼”等方式標注營養標簽,并符合我國營養標簽標準的要求和國家相關規定。